Re: [新聞] 涉八八會館案能回家過年了 郭哲敏獲新北
※ 引述《copybrown (copybrown)》之銘言:
: ※ 引述《sukiyasuica (suica)》之銘言:
: : 2025-01-13 16:45 聯合報/ 記者蔣永佑/新北即時報導
: : 八八會館負責人郭哲敏因涉嫌經營博弈及地下匯兌,遭新北地方法院裁定羈押,如今他可
: : 以回家過年了,新北地院合議庭裁定他以2億元交保,張旭昇2千萬交保,限制出境、出海
: : 及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
: : 科技監控期間,2人並應於每日上午9時、晚間9時,在限制住居處持用個案手機拍攝自己
: : 面部照片並同步傳送至科技設備監控中心各1次,如未能於1月24日上午10時前辦保完成,
: : 將自29日起延長羈押2月。
: 若新北檢可能想抗告會哪一個原因抗告呢?
: 1.因科技發達有高度相互勾串可能?
: 2.趨吉避凶的人性?
: 3.實質影響力?
: 4.有逃亡理由?
: 5.不會抗告????
其實要先注意,針對同一案件,新北地檢署曾在去年十一月抗告(即本次前的最後一次),當時同樣也是郭哲敏、張旭昇分別以一億元、一千萬元交保,且需要「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八月」。
當時的理由,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抗字第二四五九號」刑事裁定之附件,顯示略以:(地檢署案號:一一三年度押抗字第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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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郭哲敏及張旭昇經本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案件繫屬法院之際,均係在押且禁止接見通信之狀態,迄至113年4月23日法院裁定被告2人具保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境出海8月、限制住居及不得騷擾本案證人,並需接受電子腳環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以下簡稱「113年4月23日裁定」)。該裁定經本署檢察官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
798號撤銷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定,經法院分別於113年5月12日、113年7月12日、113年9月12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復經法院於113年11月8日當庭宣示被告2人具保停止羈押,經本署檢察官提起抗告,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3年度抗字第2389號撤銷原裁定(以下簡稱「113年度抗字第2383號裁定」),發回原審更為裁定。再經法院於113年11月18日當庭宣示被告2人所涉違反銀行法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羈押之原困,惟若被告郭哲敏提出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保證金,被告張旭昇提出1,000萹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限制出境出海8月、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及居家讀取器之科技設備監控8月、限制住居,並禁止被告郭哲敏直接或間接與被告張旭昇接觸等節,固非無見。惟查:
壹、本案於審判中延長羈押之數得以六次為限:
按「而羈押處分既屬保全措施,自應以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所涉罪名所得受最重本刑之宣告,有無可能逾有期徒刑10年為據,而非以事後判決結果即宣告刑為據,此乃避免重大案件未能妥速審結,對社會治安及後續審判、執行程序之進行,所生重大不利影響。本件被告所涉銀行法第29條第1項、第29條之1、第125條第3項、第1項後段之法人行為負責人非法經營準收受存款業務等罪嫌之法定刑為7年以上有期後刑之罪,依刑法第33條第3款規定『有期徒刑:2月以上15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2月未滿,或加至20年。』則該罪之最重本刑為15年,即為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第2項所定最重本刑逾有期徒刑10年之罪,是原裁定於本件延長羈押被告3次後,再行裁定延長羈押被告,自與該項規定審判中延長羈押次數得以6次為限之旨無違。故抗告意旨主張原裁定適用法今違誤,本索不得再行延押云云,尚不足採。」此有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996號裁定可參,此亦為現行法院實務固定見解,並經被告2人歷次延長羈押抗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裁定採認在案,本江若法院准予延長羈押,依上開法條及實務見解,係屬合法的第5次延長羈押,合先敘明。
(中略)
個別考量理由
(一)被告郭哲敏前有逃亡之事實,現仍有逃亡之虞,僅對其於以電子監控絕無防逃作用:
1. 113年4月23日裁定命被告郭哲敏於113年4月23日至113年5月7日期間,施以電子腳環及以劃設電子圍籬方式科技監控,分析被告郭哲敏上開配戴電子腳環期間之告警電話通聯記錄明細表,且排除被告郭哲敏大直住所改由基地台定位、住家經過松山機場及低電量致觸發告警等告警原因後,被告郭哲敏在短短的15天佩戴電子腳環期間內,仍幾乎每天均有發生告警事件,如多次電子腳環離線、電子腳環電量過低未及時充電等告警情形。
2.本次原審裁定自113年11月8日起之電子監控期間,亦已發生多次電子腳環離線、未及時接聽手機或多次由他人代接等狀況,相較於列管之其他配戴電子腳環被告,顯然異常多次,此部分可由法院參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法警室紀錄及臺灣高等檢察署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紀錄即可知悉。上開紀錄明確記載被告郭哲敏因離線而產生告警,絕非僅有被告郭哲敏辯稱之鄰近松山機場告警,然原審就此仍未予查明,另本次加裝居家讀取器後是否仍有告警發生,均有查明之必要,故仍有理由不備之違誤。
3.又被告郭哲敏住處路段有高達48處仍在使用中的基地台,其中14處是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基地台,此為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使用之網路,且被告郭哲敏已有前次配戴電子腳環的經驗,對於何時充電、如何充電、應係持連線、應接聽電話等情均知之甚詳,卻仍數度違反規定,顯見被告郭哲敏根本沒有意願遵守司法強制處分。臺灣四面環海、河川眾多,且河川多可通往海域,則被告郭哲敏在5分鐘、20分鐘、甚至高達30分鐘以上電子腳環沒訊號或沒電、進入電子圍籬禁制港口或機場、海岸線等情形發生時,當然有逃亡的高度可能。
4.又按「被告周家丞於113年4月6日10時9分觸發離線提醒告警,科技設備監控中心監控人員自同日10時13分至14時6分,以視訊、電聯被告周家丞之監控及私人手機多欠未果,被告周家丞再於113年4月9日10時34分觸發載具低電量提醒告警,監控人員自同日10時34分至18時35分,亦以視訊、電聯被告周家丞之監控及私人手機多次本果。另被告周旭恩於
113年4月6日觸發載具低電量提醒告警,監控人員於同日23時50分電聯被告周旭恩,請其配合移動至訊號良好處,被告周旭恩竟回一句『靠』後結束通話,監控人員於同日23時55分再電聯未果等情,有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4月16日函及所附相關聯繫紀錄在卷可憑。足見被告周旭恩態度惡劣已嚴重影響監控人員之執行,被告二人顯有違反准予停止羈押裁定所附之應遵守事項,且情節嚴重,應屬無疑。」此有113年度抗字第857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可參,上開裁定之被告不過2次離線告警、1次低電量告警、1次有接電話並以較不禮貌之言語回應,即遭法院認定態度惡劣、嚴重影響監控人員執行、違反應遵守情節且情節嚴重而再執行羈押,然被告郭哲敏卻可僅以新臺幣1億元交保在外,本次原審裁定實有理由與卷內證據不符之違誤。
(以下略,都是與原案情相關之不服內容,但引用結束前,再抓一個重點)
7.……被告郭哲敏於通緝遭逮捕遣返回台後,亦均自承其在境外投資土地,經柬埔寨副總
理頒發護照,到新加坡辦理投資移民,及於通緝期間持柬埔寨護照往來於美國、新加坡、泰國、馬來西亞、日本、香港、澳門等地等節,有被告郭哲敏112年8月10日偵訊筆錄附錄可佐,可證被告郭哲敏境外資產雄厚,國際往來頻繁,有絕對的財力和能力潛逃並於國外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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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
一、前次裁定時,要求遵守的事項:
1.所謂個案手機,係指法院指揮科技設備監控中心(下稱監控中心)人員交付予被告隨身攜帶,專用於科技設備監控用途,且得與電子腳環或電子手環等科技監控設備搭配使用之手機。
2.使用個案手機電子報到地點為:……
3.被告在上開報到地點前,持個案手機拍照時,應將報到地點門牌一併拍攝入鏡。
4.被告拍照傳送至監控中心後,將由該中心人員以個案手機視訊通話、比對手機信號位置、撥打被告聯絡電話或其他適合方式,確認照片是否清晰可辨,照片中之人是否確為被告,拍攝地點是否在指定地點無誤。
5.被告辦理電子報到,需待監控中心人員確認完畢,始完成電子報到;若該中心人員判讀結果,認被告未依指示完成報到,被告應依中心人員指示為一定之行為,例如:重新拍照或移動至適當之地點拍照。
二、本次新北地方法院的理由摘要:
一、本案關於郭○敏、張○昇2人業經審理終結,定於114年5月29日宣判。本院合議庭綜
合考量檢察官所提2人具保金額、相關強制處分及施以科技監控之意見,及2人涉案情節、身分、地位、資力、羈押期間等情,認2人如能提出如上所示之保證金供擔保,並為相關防逃措施,對2人應有相當程度之心理約束力,而得予停止羈押。
二、考量2人本案犯罪嫌疑重大,所涉銀行法部分之法定刑亦重,參以郭○敏與杜○蓁等
人之對話紀錄,及佐以郭○敏滯留外國時間甚久,可知郭○敏有相當資產;張○昇案發後
亦有長期未到案之事實,是認2人均有限制出境、出海及限制住居之原因及必要。
三、又我國四面環海,存有偷渡出海潛逃之危險,為確保日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併命郭○敏、張○昇2人遵守接受電子腳環、居家讀取器及定期以個案手機向科技
設備監控中心報到等科技設備監控之必要。
回到本次具保事項,問題在於被告的自制能力
被逮到有多次不遵守管制措施(一一三年度科控字第三號)的情況,已經不是「相互勾串」這樣簡單了
「人性本惡」的道理,有時終有得到靈驗的地方,然而卻被忽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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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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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的金主吧
聽党話,跟党走
就不用等橘子而已 扯這麼多
週刊都沒報你怎麼知道他在外面沒有一些
什麼芭樂榴蓮奇異果等等的綠色水果在等
他串串??
北檢雙標黨狗啊,怎麼不抗告
不用等橘子總該等秉文吧
推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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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卦板一堆法盲不意外 我國司法本來就是以不羈押為原則 羈押為例外 詳細規定都有寫在刑事訴訟法中 除非是中共啦 才會說什麼 「現在科技發達 放出去會串證」5
若新北檢可能想抗告會哪一個原因抗告呢? 1.因科技發達有高度相互勾串可能? 2.趨吉避凶的人性? 3.實質影響力? 4.有逃亡理由?6
看來新北地院很不識相哦 高院前些日子才大聲疾呼 科技發達,放出去的都有串證之可能 你馬上打臉啪啪響3
這件事柯文哲真的要負起很大的社會責任 因為短短幾天裡 台灣的科技退步了好幾十年, 沒有辦法與棄保潛逃中的共同正犯林秉文進行科技串供 人類的智商退化了好幾萬年,爆
回顧一下這陣子以來北檢跟高院是怎麼否定交保制度的: 1. 交保金再高就算破億都沒有用 會跑就是會跑 2. 科技發達 會用網路通訊軟體秘密通訊串證 3. 人有趨吉避凶的本性 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的重罪會想要逃跑 再看看郭哲敏 既然新北地院裁定2億交保附加電子腳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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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交保44小時!北檢抗告成功檢察官因被告柯文哲等人貪污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51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於今(29)日裁定,簡要說明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原裁定主文:柯文哲交保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李文宗交保800萬元(偵查中尚有交保21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幫大家節重點 主旨 1.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重點節錄 被告離開桃園市長職務逾1年半,無串證、滅證可能性,認無羈押必要,顯然忽略6
Re: [討論] 柯文哲交保條件禁止接觸證人、全違規合議庭評議後,改裁柯文哲7000萬元交保,附加接受科技設備監控、 限制出境出海並限制住居8個月, 並不得與同案證人、被告有工作及日常生活以外的接觸。 我不知道柯文哲這樣做是不是灰色地帶還是怎樣 但你刻意抹去黃色字樣 還加重紅字我覺得你很噁心8
[討論] 高院又撤銷鄭文燦交保《高院裁定撤銷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案,新聞稿全文:》 113年度偵抗字第 1358號新聞資料 前桃園市長貪污等案件 113.07.10 檢察官因被告鄭文燦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3 年度聲羈更6
Re: [新聞] 柯文哲檢抗告成功!最快明開庭 遇這法官押定了啦,明天直接換成法綠人裁定 可以看法綠人表演怎麼用自由心證押人 功德可以直接宣佈連任2028了 高院裁定發回地院理由為「積極介入京華城」。 對此,民眾黨發布聲明表示遺憾,
爆
[問卦]為啥台灣人沒有挺國貨思想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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