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
※ 引述《bluehttp (公鯊小)》之銘言:
這邏輯很簡單
房東(基隆市政府)租給管理人(大日開發)
管理人再以二房東身分租給房客(NET衣飾,主富公司)
並且二房東與目前房客的契約中明訂
二房東給房客的租約 若二房東無法成功與原房東續租
則該約定廢止
目前因為管理人二房東涉及弊案
公司被搜索、負責人被收押
因此房東不再展延二房東的租約
上述但書啟動,二房東與房客的租約因此無效
台灣在租賃實務上有個概念
租比買大
也就是不管房屋所有權人如何買賣贈與移轉
只要租約尚未到期,
新任房屋所有權人仍需繼受原尚未到期的租約
NET目前打的就是這點
而基隆市政府則是緊咬
房東只管與管理人之間的租賃契約
並且該租約已於日前到期,合應移交回市府處理
管理人後續租給誰,房東不管
但這項其實實務上是違法的
目前情況簡化版就是
房東租給二房東,二房東租給房客
現在二房東因故無法續約,房客與二房東之間的租約因此受影響
注意這裡房東與二房東的租約,其約定期與房客那個約,日期不同
所以到期的只有房東與二房東的租約
房客的約還是有效的
因此我們可以簡化想成
設房東為A 二房東為B 房客為C
B要把房子賣給A,但房子還掛著一個跟C的租約
因此照現行法規及實務
A應概括繼受原本B跟C的租約
原訂B跟C的但書 應為無效
再退一步說
若A執意要跟C解約
那C因此所受之財損、可想見利益侵害
都可以依此跟A求償
這也是NET現在所站的位置。
你敢動我就是分項清列全部求償
我看你要賠多少錢
老實說若以造成財損上來看
可視為房客還在租賃期間內就被趕走
(並非租約已結束,遺留物品不清理的狀況)
故無租約終止承租人需回復原狀移交的問題
白話
基隆市政府若真的要拆下去
NET是可以叫市府把賠償金通通吐出來的喔
想想也好啦
現在實體商場那麼難搞
基隆市府想叫人走,那就先叫市府把賠償金拿出來啊
0.89億,以十年折舊來說好了
判例65折都還有個0.57億
錢先拿出來再講囉
: NET轟市府強盜!東岸商場今移交恐爆衝突 謝國樑強硬回應
: 壹蘋果 2024/01/31 09:33
: 【王怡人/綜合報導】基隆東岸商場(東岸廣場)2月1日起由微風集團接手營運,不過現有: 營運業者服飾品牌NET質疑市府招商違法,日前更大動作刊登報紙廣告,砲轟基隆市府有: 如強盜。市長謝國樑則說,市府簽約對象是大日開發公司,從未與NET有合約關係,一切: 依法辦理。今天(1/31)合約到期能否順利移交充滿變數,警方表示,已嚴陣以待防範衝突: 。
: 針對基隆市政府東岸廣場標案,經營服飾品牌NET的主富服裝股份有限公司,日前在報紙: 刊登廣告表示,NET為維護合法經營權益、建造權益,依法採取7項措施,包含向監察院、: 財政部促參司陳情,並提起訴訟,認為市府招商作業涉及違法。
: 根據資料顯示,基隆市府與大日開發公司簽訂「基隆市東岸立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營: 運期間從民國105年1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合約規定優先訂約次數以2次為限,第1次優: 先訂約以3年為限,第2次優先訂約以2年為限。
: 包含優先訂約期間在內,大日開發最長可營運東岸停車場10年,大日開發於105年間取得: 東岸停車場營運權後,隨即與主富服裝簽訂租賃契約,將1樓和2樓交由主富服裝營運,雙: 方簽訂近10年合約至114年12月31日,合約內容也明訂,若大日開發未取得東岸停車場營: 運權,雙方視同終止合約。
: 大日開發與基隆市府完成第1次3年續約,合約至去年底截止。
: 主富服裝委任律師萬哲源表示,基隆市府與大日開發簽約當時,東岸停車場根本沒有2樓: 至4樓建物,是主富服裝獨資.89億元,從設計、規劃,並興建2樓至4樓,市府卻像強盜般: ,要將整棟建物搶走移轉給其他業者,侵害主富服裝權利。
: 不過,基隆市長謝國樑表示,大日開發因涉及信二立體停車場弊案,公司遭搜索,且負責: 人遭收押,站在市府立場「有一些不方便」再給大日開發第2次的2年續約,因此決定重新: 招標,共有包含主富服裝在內4間公司投標,代表主富服裝認同招標案內容,最後未能得: 標,對於主富服裝登報深感遺憾。
: 有媒體報導NET人員說,謝國樑2019年還沒當市長時,曾與NET高層洽談希望協助謝國樑家: 族的大魯閣相關娛樂事業進駐東岸廣場3樓。謝國樑昨表示,這並非事實,2019時是因為: 他想要引進湯瑪士小火車的親子空間,拜訪過NET,但後來空間都不適合,因此沒有成功: 。謝國樑澄清與NET就只有這一次的一面之緣,與大魯閣完全無關。
: 謝國樑表示,有關NET已提訴訟,市府一切依法辦理,也會尊重法院的判決。
: 基隆市政府已發出公文給大日開發,將在今天(31日)下午2時30分辦理「基隆市東岸立: 體停車場營運移轉案」資產移交。
: 不過,主富公司(NET)在商場張貼告示,所有資產包括佈景磨石子基座,勿擅自移動,: 如有毀損,責任必究。主富態度強硬,市府今天能否順利移交充滿變數。
: https://reurl.cc/G4noOd
: 備註:
: 看內容是NET跟二房東簽到114年底
: 但房東跟二房東簽約已到期
: 房東要把二房東換掉
: 房東用招標方式 而房客未得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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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回到了現在,
15年來,第一次成功地將自己對女孩的感情說了出口。
男孩的願望已經結束,原以為奇蹟之門再也不會向他打開,
但是──
那扇沉重的門扉,還是被女孩打開了。
究竟,幸福會不會降臨到這兩人的身上呢? 《求婚大作戰 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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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民進黨市長可以靠嗎?
當初NET也有標,理論上現租客得標的機率
亂講一通,A怎麼可能概括承受
比較大,不知道為什麼標給微風
房客優先
不把爭議處理好直接租給別家20年
跟強盜沒兩樣
為什麼?評審委員讀得懂空氣啊 不然原租
戶出資又經營的不錯 評分墊底根本不可能
是2.89億
光實績分數就屌打全部了還會墊底 笑死
根本亂類比 市府跟大日又不是買賣關係
這不是類比問題 實際上就是這樣 違規的不
是NET市府就得保障他的權益 除非你一開始
????
跟日大簽就禁止轉租 不然為什麼net要拆得
希望有議員或某律師披露大日跟NET的合約
賠裡面的廠商 而市府不用賠net?
你民法跟誰學的
說人家民法跟誰約的要不要也回一篇看看你
的民法素養有多高
還是要打個問號嗆個民法跟誰學的就跑?
正常NET跟大日簽約 被毀約就跟大日求償阿
NET到底有沒有跟市府簽的約阿
買賣不破租賃 前提是要有買賣行為 這案有嗎
奇怪 為何大日的問題一直叫基隆拿錢
?
中間忽然換概念 有點無法接受
你們到底是有什麼毛病 最多代位求償
這民法已經瞎到天兵等級,幫腔勸你多想兩秒
大日還在基隆經營其他商城 不是被市府併
佔有連鎖
購或公司消失欸
我租了你房子,500百塊租給第三者一百年,
小礙爸爸怎麼可能為基隆付這筆 一定直接
我他媽要概括承受膩,北七歐
蠻幹處理你信不信
NET評分最低,感覺更像是它不願意
合約就要重標,是NET沒標到才出來亂
再加碼砸錢改建,然後其他家肯投資
的隨便就分數超越
*你五百塊,還違法,蠢到不知道該怎麼講
如果認為損失那麼大為什麼還標輸
應該是要優先給NET得標才對
B跟C的但書為何無效
這次標案是ROT停車場經營標案兼附設商場
主體是停車場經營 NET大概沒提停車場計畫
4
市政府拆一樓不會?租客讓他漂浮啊
商場就不是市府的 要招標什麼
基隆人自己選的
買賣不破租賃不要亂延伸
賠也不是國娘賠,還不是拿納稅人的
血汗錢,國娘跟微風過去的關係瞎眼
人都知道
看到買賣不破租賃就知道這篇在鬼扯 這案子
哪來的買賣?
二房東把房子賣給房東,你在說啥啊?
台灣法律一堆漏洞可笑
很多應該判重的不判 輕微的關到死
笑死,那怎麼不講誰原承租方用建物這
點拿翹服務建議書亂做,條件也比別人
差才沒中
前面有人貼過, 房客和二房東的約,也有載
明房東與二房東合約終止的時候,二房東和
房客的約也終止,所以我很想知道大日和NE
T簽了什麼合約內容
你知道轉租要有房東同意才會對房東生效嗎?
Net跟大日的租賃約謝國樑有秀啊,但目前沒
有媒體好好去分析內容
本來跟二房東租 出問題就是自己摸摸鼻子
只能找二房東沒錯啊
晚上再看政論節目,這約好謎
不爽可以去投民進黨,國民黨穩得很
你邏輯真的怪怪的,而且也搞錯人家net打
的點。
a租給b,b再租給c,bc約中載明「若ab約失
效,則bc約同時廢止」,那你扯什麼c可以
主張租約未到期?依哪條來主張但書無效?
要求新的b要承受原先的bc約,跟民法的“
“買賣不破租賃””根本就是不同的狀況。
這點net也知道,現在net打的是「地上物的
所有權」屬私(法)人財產,不管合約最後
到底怎麼解,你市府無合法主張就強制拆遷
就是損害私有財。
重點要搞清楚。
所以net法務很聰明,我不跟你扯租約失效
與否,我只跟你談“私有財”,在法院判決
我要復原點交之前,我就放著拖,同時你要
頂著新承租方的履約壓力,到最後你還是只
能選擇租給我,不然就看這案子可以在法院
拖幾年。
專業
要趕不會趕不走 即便是租地蓋屋合法建物
租約到期就是要還地 看net是要討價回購
或向微風議價短租 還是自己再花錢拆除
找大日吐錢 反正20年是甭想了
根本亂講
沒必要討論細節 知道在官司有結果以前
幾方都不可能往前推進就夠了
NET跟基隆市府簽約嗎?沒有的話怎麼求償?
你的民法跟邏輯都是體育老師教的?
反正也是基隆市納稅人賠錢
笑死
4
基本上OT類型的案子都會有合約到期後建物所有權轉移的條款。 (就是那個T字的意思) 「通常」轉移的條件是合約終止時, 假設這合約的確有這樣寫。 外加上新聞內容寫的18
最基本的觀念 商場的裝潢費用就是營運成本是帶不走的 麥當勞到處租房租地蓋自己的餐廳 有單層的有整棟自己蓋的 租約到期不續約就是全部變垃圾拆光光4
問題是誰准許去蓋二到四樓? 畢竟要蓋建築物都要由當時政府審查通過才會發建築執照 可是這建築物原型本來是市政府的吧?怎麼可能允許加蓋? 前綠共市政府的頭子是不是該出來說明為什麼會加蓋? ※ 引述《bluehttp (公鯊小)》之銘言:11
剛剛滑到的 找不到來源 所以真假不確定 不過依今天NET要告竊佔的新聞稿來看 看起來點交的過程一定很不順利 如果是真的吼 嘻嘻 台灣LOL界不趕快來網羅一下嗎 一個假動作後直接拆主堡 偷拆大師 一 定能為台灣拿下一個世界冠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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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當個合法包租公從無敵包租公》快樂包租公 這次要再一次進化成合法快樂又無敵的包租公 (其實我本來就合法) 以前在租賃糾紛社團靠北房東不給申請的大概週經文月經文吧 這次300億聲勢浩大 但也因為如此 不給申請真的三天兩頭就看到16
Re: [新聞] 不滿標案給微風!NET登報嗆基市府違法這位朋友,你會有這樣的質疑, 是因為你沒瞭解合約簽約的關鍵 所以才會產生錯誤的認知與憤怒 .......................................... 林右昌市長當年招標用OT--利用政府現有建物經營16
Re: [新聞] IKEA敦北店原址復活!網怒「當初為何騙大IKEA的原房東王朝酒店去年賣給持有隔壁微風廣場的富邦。 王朝酒店(美商仙妮蕾德)自己變成房客繼續經營旅館。 IKEA的租約則是繼續透過二房東承租。 後來八成是租約不符合IKEA期待所以選擇出走。 2021四月IKEA搬走之後美商仙妮蕾德還是照樣要付IKEA那一塊的房租給富邦。15
Re: [新聞] 獨家/東岸廣場產權糾紛!NET貼警語「別先等子彈飛一會 理性上我也支持 NET 這邊餐廳我也常去 都很喜歡 但是這事透漏著古怪 先看一篇新聞X
Re: [新聞] 外籍女霸占透天厝「5間改11房」租給同鄉怎麼總是有這麼不會處理事情的人啊,真的被吃死死ㄟ 改格局直接告他竊盜你家門鎖跟牆壁啥的啊 未經同意當二房東就把她的房客告一告竊電侵佔擅闖民宅順便報警跟找移民署來查「疑似逃逸外籍移工藏身處」 誰還租她的房子 應該隨便都有一堆玩法吧,既然要不認租約那就是侵佔跟竊盜,這都搞不懂1
Re: [新聞] 申請租金補助不用房東同意!內政部明訂推文提到 申請完搬走會怎樣嗎? 來來來 這我剛好有問過 假設你說你申請完搬走 你7月申請 但房租是簽到今年10月為止 抱歉 政府只補助你7-10月份的為止- 黃國昌: 爸媽把空地租給鄰居開公司的 租金每個月三萬都有依法報稅 最初目的是拿來堆鷹架等等有的沒的 租約上也有註明要符合土地分區使用
- 林右昌前市長當時是以ROT模式跟大日公司簽約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 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 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 請注意:是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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