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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檢察官要如何能被關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檢察官要如何能被關作者
fanguy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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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防止營私枉法與懲治超期羈押的作法

一、防止營私枉法
先秦時期判罰不公“其罪惟均” 罪過與犯人相同案子都是由人來查、人來審的,客觀上很難保証一點不錯,如果有人營私枉法,冤案就更不可避免。
  中國古人早就意識到這一點。《尚書·周書·呂刑》中就曾提到過刑法審判中的五大弊端:依仗官勢、挾私報復、暗中做手腳(一說聽信女人枕邊風)、索受賄賂、謁請說情,即所謂“五過之疵,惟官、惟反、惟內、惟貨、惟來”。如果法官行為在這五方面有失檢點,造成判罰不公,“其罪惟均”,意思是其罪過與犯人相同。可見,在先秦時期,中國古人即開始防范審判不公和司法腐敗。

二、懲治長期羈押
  “羈押”是現代司法術語,古代稱羈押為“囚禁”,法官如果不按規定囚禁犯人,要承擔刑事責任。《唐律疏議·斷獄》規定,“若不應禁而禁,及不應枷、鎖、杻而枷、鎖、杻者,杖六十。”
  《明律·刑律·斷獄》“故禁故勘平人”條規定:“凡官吏懷挾私仇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絞……若故勘平人者,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斗傷論﹔因而致死者,斬。同僚官及獄卒,知情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所謂“平人”,就是指沒有犯罪的普通老百姓。
  在問清細節,被告已認罪又無需再詢問的情況下,不隻証人,連原告也應即時放回,否則相關法官要被處罰。《明律·刑律·斷獄》“原告人事畢不放回”條規定,“若無故稽留三日不放,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三、古代“斷錯”了案如何處置?
  漢順帝建康元年零陵太守劉康因“坐殺無辜”而“下獄死”。
司法問責制度,根本上是為了減少和杜絕冤假錯案的發生。那麼,萬一案子判錯了,怎麼辦?中國古代主要有同職公坐、援法斷罪、違法宣判、出入人罪、淹禁不決等五種情況,分別論罪。其中,最突出的是“同職公坐”責任。
  所謂“同職公坐”,是指所有參與具體辦案的人員,在判決書上均要簽字,如果將案件錯判了,均負有連帶責任,即過去常說的“連坐”。《唐律疏議·名例》“同職犯公坐”條,“諸同職犯公坐者,長官為一等,通判官為一等,判官為一等,主典為一等,各以所由為首。”可見,即便無私心、無腐敗,僅僅是工作失誤,從上到下四級責任人都要接受相應的處罰。
  如果非工作失誤,採取虛構事實、增減案情的辦法,將案子錯判,有罪者判無罪,無罪者判有罪,或者重罪輕判、輕罪重判,即所謂“出入人罪”,懲罰更重,法官要遭“反坐”:判處和犯人相同的罪行,即誤判犯人死刑的,出事法官也犯死罪,且“死罪不減”。
  “反坐制度”繼承了先秦判罰不公“其罪惟均”的刑法思想,此制度在漢代已施行,漢順帝建康元年(公元144年),零陵太守劉康,因為“坐殺無辜,下獄死”。

秦末有大澤鄉起義;

清末有武昌起義;

總有一天官逼民反。


※ 引述《Paulnewman (奉常)》之銘言:
: 檢察官亂起訴,都不會出事嗎?
: 當然還是有出事的程序和步驟。
: 首先,他要辦反對黨的黨主席的案子,
: 若干年後,他會代表某黨競選總統,
: 當上總統之後宣布戒嚴,
: 被國會彈劾,
: 依內亂罪關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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