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3人吃1千多仍「不符低消」被迫加點飲料!
消費者保護法第2條規定
本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消費者:指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
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二、企業經營者:指以設計、生產、製造
、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
者。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指企業經營者為與
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
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
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
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方法表示
者,亦屬之。
第11條第2項規定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
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我稍微google了一下,在餐廳消費是有消
費保護法適用的。
https://www.lawtw.com/archives/410913
如果是這樣的話,像這種發生爭議的條款,
本來就是要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的,沒有
什麼消費者自定義的問題。
以新聞所示的情形來說,你餐廳可以這樣規
定,但你規定的大眾認知不同的時候,你就
應該在「客人點完餐的時候」就要明確告知
顧客,你這樣點不符合你店內低消的規定,
你在「吃完結帳後」才告知,上法院被法官
為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的機會還是比較大的
。
我個人要是碰到這情形的話,我會選擇打電
話報警,資料留給警察,然後把該付的錢付
一付,不要落人口實,要是餐廳覺得不爽,
一定要付那杯所謂「低消一杯飲料」的錢,
就來告我債務不履行吧。
--
直接問店家一句話 要不要結帳 就不點能
怎樣
警察好衰哦 要介入這種民事糾紛
為什麼要報警?警察可以幹麻?
因為你要留個資,留給警察做個備案記錄, 免得店家事後說你如何如何,沒辦法,遇到 了只能這樣,不然還留個資給店家嗎…
※ 編輯: ceres1209 (101.9.38.11 臺灣), 06/29/2023 18:38:02顧客留個資給警察,警察告訴店家有違法嗎?
推你,帳單1千被逼加點飲料150,報警留
資料付1千離開即可
店家告我的時候,可以請法院向警察調資
料,現在交通案件也是這樣,警察不會給
對方個資,要法院調
8
想不到現在2023年了,還有店家在玩這招 以前有一個曾經紅極一時的東區甜點品牌,dazzling 蜜糖吐司 Google還找得到相關食記。 當時阿肥還是學生的我存了一個禮拜打工的錢,想說帶女友吃頓女生都愛吃的下午茶甜點, 結果也是被店家告知,不管店內點了再多東西,你沒點一人一杯160元的飲料(而且還很難4
既然低消各有解讀方式 有人覺得是最低消費"金額" 有人覺得是最低消費"品項" 那改個沒爭議的詞不就解決了 低消=最低消費(x)10
低消就是低消 正常人就知道那代表一個金額 超過的哪有人還強迫要飲料的? 這根本就是欠罵的店家,全台灣有低消的店,99%都不可能強迫指定品項 我去過所有茶餐廳,火鍋店,那種有低消的,從來都是金額,不會限定商品的6
你老闆要怎樣簡稱隨便你 反正 按理說 打出來 跟消費者認知有歧異 本來就應該以消費者有利為優先 腦殘店家5
低消就是「最低消費」 如果堅持要點飲料,那不叫低消,那叫「強迫消費」 當然你要「強迫消費飲料」也可以 但就不能說是「低消」誤導 而要跟消費者說清楚「每個人一定要點一杯飲料」,消費者同意後再入場消費,不同意就離開5
這種應該是點餐前就要告知 而不是點完才告知吧 這種事我以前也遇到過一次 當時和幾個朋友去吃 當時那間店也說低消是一杯飲料7
我下午爬文爬很久終於看到一個網友寫的最對了 低消一杯飲料 這種寫法絕對是錯的 有種就直接寫: 『入場門票150,附飲料,餐點另計』 一樣的東西,不一樣的寫法,前者誤導很大,問題是老闆有種寫第二種說明嗎?1
不過對老闆來說 或許一杯飲料賺到的比一條牛肉捲還多 飲料成本可能連一成都沒有 餐飲業最賺的就是飲品的錢了 --3
我就問: 如果今天是郭董進去這家餐廳, 郭董豪氣地點了菜單上所有非飲料的品項各1000份, 唯獨不點飲料,假設備料足夠,不管郭董吃不吃得完,結帳金額568萬, 那位老闆還會說:"不好意思,我們低消一杯飲料"嗎?
爆
Re: [問卦] 館長的電商預購規章違反消保法!?關於預購退貨退款之疑問 請參考這篇文章 文章代碼(AID): #1WqxuoIa 另外針對有人問手錶或是預購商品退貨退款的問題 如果該客服回複說是客製化商品無法退貨退款 麻煩先把對話紀錄保存下來 並回覆 依照消保法立法之說明10
Re: [新聞] 點千元不算?低消一杯飲料沒喝不行低消=最低消費金額 就像北車=台北車站、現充=現在充電等等 低消規定只要消費者同意就有法律效力=契約 前提是要講清楚,如果有疑義就要做成對消費者有利的解釋(消保法第11條第2項) 這個case店家輸惹,是說一杯飲料的毛利>>>1000元餐點?那幹嘛不只賣飲料就好了= =5
Re: [新聞] 想不通!堅持「低消1杯飲料」惹火作家林岡輝律師對低消的法律解釋: 所謂的最低消費,是源自於餐廳針對所有的消費者來店內時,希望他們消費時所必須遵守 的單方定型化約款,消費者一旦同意以該約定於該店內消費時,才會產生法律效力,且消 費者應該予以遵守。 在法律上,消費者同意的方式,可能是口頭同意、抑或者,以行動表示同意該約定,比如X
Re: [新聞] 想不通!堅持「低消1杯飲料」惹火作家所以,店家的標示是寫moq嗎? 店家是寫說最少訂購量為一杯飲料嗎? 不是吧. : 也是非常不合理的表示 : 應該全部改成最小訂購金額才合理4
Re: [心得] 漲價後被要求改單,對和泰失望要呼籲一下,把買賣契約內容看仔細這很重要,依規定契約至少能讓你帶回去研究三天 覺得有疑問或有不合理的地方一定要問仔細 如果業者拒絕讓你把契約拿回去看的話,內容可能就有鬼 經濟部公告的「汽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規定X
Re: [閒聊] 丁特槓上橘子了另外消費者保護法 第 11 條 2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1
[閒聊] 預售屋沒看定型化契約就簽約怎麼辦?你好兇喔 QQ 不過我喜歡 好啦,救一下不看定型化契約的投資客 也順便救一下不看定型化契約的消費者 如果合約沒有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寫入,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 ==- 這則新聞有一些地方寫錯了,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 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下同)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事項者,是依第56條之1來處罰。 還有扯到第10條,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應該是第11條之1才對! 其實對於建商或代銷,消費者要跟他們個別搓商條款,基本上很難,要就
- 一、本件主要爭點涉及《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 二、關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5條的解釋有兩種: (一)文義解釋:個別磋商條款優先於定型化契約條款。 (二)目的性限縮解釋:基於《消費者保護法》第1條保護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 惟於個別磋商條款比定型化契約條款更有利於消費者時,始適用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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