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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不簽約就漲價反悔還被吞訂金 竹北熱銷

看板home-sale標題Re: [新聞] 不簽約就漲價反悔還被吞訂金 竹北熱銷作者
taoist9999
(鍵盤地政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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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則新聞有一些地方寫錯了,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
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下同)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事項者,是依第56條之1來處罰。

還有扯到第10條,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應該是第11條之1才對!

其實對於建商或代銷,消費者要跟他們個別搓商條款,基本上很難,要就
吞下去,不然就不要買,直接向相關主管機關檢舉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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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第1項:
中央主管機關為預防消費糾紛,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
化,得選擇特定行業,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
政院核定後公告之。

第56條之1: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
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
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
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
得按次處罰。

第10條:
企業經營者於有事實足認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
虞時,應即回收該批商品或停止其服務。但企業經營者所為必要之處理,
足以除去其危害者,不在此限。
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而未於明顯處為
警告標示,並附載危險之緊急處理方法者,準用前項規定。

第11條之1:
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
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違反第一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
構成契約之內容。
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定型化契約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
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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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taoist9999 (1.169.2.74 臺灣), 08/30/2020 14:3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