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閒聊] 大家的會員制健身房有依法公告人數嗎?
如題
最近覺得會員愈來愈多
以前器材都不用等的
現在經常是全滿狀態,想換別的動作都不行
然後貼在門口的公告從開張到現在都沒換過
它告訴我們預計招收7,200會員,現已招收2,203會員
我就覺得奇怪,已經一年半了
感覺好像有一萬個會員耶
然而
根據行政院教育部體育署
101 年 06 月 06 日體委設字第 10100145763 號令發布修正
的
<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其中的第壹章第二項第二款
二、(會員人數揭露)
業者應於營業場所以明顯可見之形式揭露下列資訊:
(二)本場所現有會員數: 人(以上一個月最後一日止之有效契約數為計算基準)。
而根據
消費者保護法
第56-1條
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七條第一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除法律另有處罰規定外,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還好北市府網路申訴很好用
回覆稽查也很快速,至少環保局很快啦
不知道體育處人手有沒有充足
--
大型連鎖健身房蠻多全區型會員,這樣怎麼定義會員數
你感覺?
WG根本沒差吧 罰5-50萬 根挖鼻屎一樣小事
你在意的應該是現場人數而不是總會員數吧?
除了挑人少的時段去以外,你拿它們沒轍啦!
整天平均下來的 進場人次,可能在合理範圍~
健身房沒在人數控管的吧 得罪會員門口又要倒楣了
立法與執法是兩回事
這數字好熟悉,該不會是天母全真吧,我昨天才在罵
哪個公司會嫌錢太多的?
認命吧,熱門時段去就是這樣啊
重點是依法要公告上一個月最後一日止之有效契約數
原來有規定~~長知識了!
只聽過三健客有會員上限,如果開在高雄真想去
有~
好希望能有即時的入場人數資訊阿
只能說健身房開得還不夠多,各位老板加油
因為暑假吧?
話說北市運動中心有即時入場資訊,還能上網查
22
Re: [新聞] 轉蛋法新進度,經濟部:要求業者應主動剛剛看了委員的fb 簡單搬個委員的留言過來 =============== 不少網友關心,經濟部要求業者公布機率,究竟有沒有強制力。 當然有!不是要求心酸的~~14
Re: [閒聊] 不使用臉部辨識不能進場喔原文恕刪,臉部辨識爭議也快2個月了,健身房主管機關體育署終於回應,要轉請高雄市 政府查處了,高雄的巨巨們如果不喜歡被刷臉,可以跟高雄市政府反映。 以下摘錄體育署回函,懶得看法條的可以看黃字部分: 按個資法第8條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依第15條或第19條規定向當事人蒐集個 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下列事項:…三、個人資料之類別。四、個人資料利用之期10
[問題] 健身中心應記載事項不符該如何申訴如題 目前有找到「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文件 其中這項有寫到 營業場所需要揭露預計招收會員數、目前會員數1
[閒聊] 預售屋沒看定型化契約就簽約怎麼辦?你好兇喔 QQ 不過我喜歡 好啦,救一下不看定型化契約的投資客 也順便救一下不看定型化契約的消費者 如果合約沒有把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寫入,可以參考以下法條 == 消費者保護法 ==1
Re: [疑問] 金門王 檸檬歌根據自殺防治法第16、17條, 第16條 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下列事項: 一、教導自殺方法或教唆、誘使、煽惑民眾自殺之訊息。 二、詳細描述自殺個案之自殺方法及原因。- 這則新聞有一些地方寫錯了,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 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下同)第17條第1項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 事項者,是依第56條之1來處罰。 還有扯到第10條,根本就是風馬牛不相及,應該是第11條之1才對! 其實對於建商或代銷,消費者要跟他們個別搓商條款,基本上很難,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