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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不甩判無期!毒梟「布丁」逃陸 高調泡酒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不甩判無期!毒梟「布丁」逃陸 高調泡酒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2 推:2 噓:0 →:6

※ 引述《zzzzzzzzzzzy (壞兒瓦西里)》之銘言:
: 這件案子沒做限制出境處分的法官
: 應該查得到吧?
: 像這種不作為的法官
: 沒有任何處罰或被調查的機制?
: 那我要是大毒梟
: 我就用一億元和十顆子彈威逼利誘就好了啊?
: 大家都變成自己人,那就沒什麼好擔心的了

先從判決書看起:

一審: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零年度重訴字第三十六號

程序裁定(111/07/22)部分

只提到「王宗崴、鄭仁坤自111/08/03 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沒有針對同案被告唐語辰(即天道盟望天會顧問)的部分。

實體判決(111/07/29)部分

此刻才冒出「唐語辰」這人的名字,並直接下判決

上述承審法官:

刑事第四庭 黃柏嘉(審判長)、張羿正、陳韋如



二審: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三十九號

實體判決(112/03/30)部分

三位被告提出全部上訴,且唐姓男子繼續否認犯罪;只是王宗崴部分,因為「參與犯罪程度、犯罪控制力及危害程度比其他被告輕」,而獲得改判,其餘則都駁回。順帶一提,判決最後一段提到,「被告唐語辰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為一造辯論判決」,此時應得推斷,該員極有可能已經逃亡了。

程序裁定(112/04/17)部分

王宗崴的具保人聲請發還保證金,但因為案件尚未確定,而無從准許。

上述承審法官:

刑事第八庭 廖建瑜(審判長)、吳勇毅、林呈樵



三審:最高法院一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六零號

上訴理由環繞在「共犯」、「犯罪成立與否」、「刑之量定」等,都未被法院認定有「判決違背法令」的情事

其中,就唐姓男子上訴之部分,摘錄如下:

共犯之自白或證述,固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之唯一證據,而須以補強證據證明其供述確與事實相符。然茲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亦非必能直接推斷該被告之實行犯罪,倘其得以佐證共犯所述不利被告之犯罪情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指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分。是以補強證據,不論係人證、物證或書證,亦不分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均屬之,而如何與陳述者不利於被告之指述內容相互印證,使之平衡或祛除可能具有之虛偽性,乃證據評價之問題,由事實審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此項判斷職權之行使,倘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並已於理由內詳述其取捨證據之理由,自不得任意指為違法。又同一供述證據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應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若其基本事實之陳述,果與真實性無礙時,仍非不得予以採信。原判決綜合唐語辰部分不利於己之供述,共犯證人鄭仁坤、王宗崴、林清宏之證詞,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手機,卷附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貨物收據、國際空運單據、委任書、簽收紀錄單、iMessenger對話紀錄截圖、訊息截圖、監視錄影畫面截圖、勘驗筆錄、毒品鑑定書,暨案內其他證據資料,相互勾稽結果,分別定其取捨資為判斷,憑為認定唐語辰確有本件共同運輸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罪事實,依序記明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復針對鄭仁坤、林清宏及王宗崴就本件運輸毒品之利潤分配及出資數額之證述,縱有部分細節事項前後不一、甚或彼此矛盾,然因其等對於分工方式及確有約定毒品分配、唐語辰可分得本件毒品三分之一等基本事實之陳述與真實性無礙,原判決已載認審酌採信其等部分證詞之依據及理由,亦論述綦詳。凡此,概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所為論斷說明,並未違背客觀存在之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亦非僅憑共犯所為證述為唯一證據,尤非單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經核並無違誤。要無唐語辰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有欠缺補強證據、違反證據法則、理由不備及矛盾之違法情形可言。



綜合來看,上述判決之主文摘要:

┌────┬──────────┬──────┬───────┬─────┐
│ 被告 │ 罪名 │ 一審刑罰 │ 二審刑罰 │ 三審判決 │
├────┼──────────┼──────┼───────┼─────┤
│ 王宗崴 │ 運輸第一級毒品 │ 有期徒刑十 │ 有期徒刑八年 │ 上訴駁回 │
│ │ │ 五年六月 │ │ (註) │
├────┤ ├──────┼───────┴─────┤
│ 鄭仁坤 │ │ 有期徒刑十 │ 上訴駁回 │
│ │ │ 五年十月 │ │
├────┤ ├──────┼─────────────┤
│ 唐語辰 │ │ 無期徒刑、 │ 上訴駁回 │
│ │ │ 褫奪公權 │ │
└────┴──────────┴──────┴─────────────┘

註:沒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且逾期未補正

: ※ 引述《karta328 (我不知)》之銘言:
: : 吳宇雅
: : 在天道盟望天會擔任顧問,綽號「布丁」的唐姓男子,在國內犯下多起走私破億毒品案: : 他從不認罪,還上訴到最高法院,仍維持無期徒刑定讞,而他在審判期間竟沒被限制出: : 出海,最後潛逃到大陸,至今還活躍臉書,高調在酒店拍片打卡!

而說回此次事件,這明顯是「防逃機制」不完善的結果

如果還要繼續推卸責任,已無法彌補整體過失,可是按照當前的定調而言,似乎卻要社會負起責任,這似乎有所不該...

且翻牆還如此高調,被中國公安發現的話,遲早會被引渡回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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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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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beri 12/21 10:44推 只是小小的防逃機制失誤而已

cerberi 12/21 10:44中共會幫我們抓回來 歡迎回家

bluetom7 12/21 11:07政府擺爛,法律無能,罪犯垃圾無視公權

bluetom7 12/21 11:07力,這就是綠共毀滅台灣的第一步,讓原

bluetom7 12/21 11:07本正常法治的台灣變成失能無序的鬼島,

bluetom7 12/21 11:08一起支持黨,加速台灣滅亡

HAYABUSA1207 12/21 11:29爛到掉渣的司法機制

domago 12/21 12:04 如果是敵營 先押再找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