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少數總統退散!翁曉玲修法:總統改兩輪
立法院在民國92年就已經在研究「直選絕對多數制」的修憲議題了。
文中也講的很清楚,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總統選舉規定是採「直選相對多數制」。
如果民進黨想擋這個修憲案的話,在立法院就能擋住了。
台灣政黨三國時代已經開啟,建議民眾黨以後就縣市長、區域立委都去參選好了,三腳督如果能有效吸收到賭爛藍綠票的話,保證金應該就能拿回來吧?
PS:我倒認為「區域立委」及「縣市長」的選舉制度,如果要採「絕對多數制」的話,應該透過修改法律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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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選舉採行絕對多數當選制之研析
撰成日期:92年12月
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八日,民進黨陳水扁、呂秀蓮這組總統、副總統候選人,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有關總統選舉之「直選相對多數制」規定,以百分之三十九點三的得票率勝出,當選為我國第十任總統、副總統;而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總統不經立法院同意逕行任命行政院長,才是真正掌握中央人事與行政大權的行政首長,行政院長只是聽命於他的幕僚長或執行長而已。
現行憲法增修條文既賦予總統如此大的權力,是否須提高其民意支持度,以符權力取得的正當性,並提升其整合國會意見的實力與能力,俾有助於政局的穩定與憲政發展,應為當前「修憲」或「制憲」諸多議題中,值得探討的一項議題。目前已有立法委員連署提案,將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之總統選制改為「絕對多數制」,並已由立法院院會交付修憲委員會待審之中。
因此,本文乃從當前中央體制運作實況檢討、總統選舉採行絕對多數決制或相對多數決制的理由、各國總統直選方式的比較分析及總統選舉方式對政黨體系的影響等部分予以探討,進而提出建議與結論,俾供本院委員日後於審議有關總統選舉制度修正之修憲提案時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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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投票制(Alternative Vote)(王業立教授): 投票時,選民可依據自己的偏好,將候選人排列順序,並標示於選票上。 開票時,如果有候選人得到超過有效選票半數以上的「第一偏好票」, 如果沒有任何候選人獲得最多「第一偏好票」並超過半數,則將獲得「第一偏好票」最少的候選人刪除,並將這些選票依照選票上的「第二偏好」,分別轉移給其他候選人。如果移轉選票之後仍無任何候選人獲得過半票數,則將「第一偏好票」次少的候選人刪除,並將這些選票依照選票上的「第二偏好」 ,分別轉移給其他候選人。這種選票轉移過程持續進行,直到有候選人獲得過半數選票為止。 選民僅需投一次票,即能使候選人所獲票數過半數。 所以說,「絕對多數制」未必一定要採用兩輪決選制(Runoff Election)。
※ 編輯: ilanese (36.229.223.138 臺灣), 03/06/2024 13:00:03是要讓開票的人累死?
如果採用「選擇投票制」的話,用電腦計票會比較方便。
※ 編輯: ilanese (36.229.223.138 臺灣), 03/06/2024 13:22:572
支持 省得26%一直以為自己是多數 二輪投票讓假老二退散,讓老三知道來亂只是浪費社會成本 從頭到尾就是藍綠對決而已 --X
這樣改只有改一半 如果總統當選,該總統所屬國會未過半,一樣缺乏穩固的民意基礎 總統要二輪 國會應該也要比照二輪,這樣才能保證執政順利 方案1
規 : 總統大選落幕,民進黨主席賴清德雖當選總統,但票數並未過半,且民進黨在立法院席次 也 : 未過半,遭質疑民意基礎不夠。國民黨新科立委翁曉鈴為此提案修《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 法4
本來就是要兩輪才公平 才有台灣價值 說不定原本第一輪40% 但是第二輪變成70% 這樣就更有民意基礎11
很好啊, 如果以後有三組候選人, 投票出來如果三個未過半 應該新增第三名敗部復活 否則第三名的權益沒有人保障!!3
不過這條通過 柯文哲還是無法當選 畢竟只是吹出來的假老二 如果用今年選舉來看最後還是回到藍綠對決 不過至少有機會擋住賴清德當選就是 說到底台灣就老人太多3
我覺得可以引進台灣之光 堅若磐石 台灣AI領頭羊的某公司管理風格 引進雙CEO制 就叫雙總統制 讓第一名和第二名都當總統 然後也可以引進人才游泳池制2
按這個優秀的思路 依照一般比賽的慣例 應該是2.3名先爭奪決賽權 如果有很多競爭者就單敗淘汰賽 5VS6勝者再VS4>>VS3>>VS25
看留言根本一堆人看不懂,這方法長期下來,其實不是對任何一個政黨有利,而是對“政黨輪替”這件事有利, 以這次的選舉為例:原本藍白在吵的就是不集中選票有可能會造成政黨輪替的目標無法達成,實際上最後也是這樣的結果,而這種投票方式,意味著選民可以在第一輪的時候,不需顧慮結果,只選自己心目中最想要的候選人,等到第一輪結果出來再來考慮總統最後會是誰上即可,所以對目前的現況來說,這個投票方法的確對國有利對民不利,但就長遠來看,這方法真正有利的是“政黨輪替”這件事。 ----- Sent from JPTT on my Asus ASUS_AI2201_F. --5
我原本也支持的 但後來想到幾件事情 覺得還是維持現狀(相對多數當選)比較好 絕對多數決會讓小黨無法輕易挑戰大位 注意這邊小黨並非過去所謂偏激小黨 而是大時代潮流下的相對少數 小黨往往可扮演暮鼓晨鐘、鬧市清音的角色 輔佐國家走向中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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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台灣多少民意可以接受內閣制?中華民國憲法本文確實是接近內閣制的設計 行政院長是最高行政首長,總統只有儀式性權利及五院調和權 但是從這套憲法在台灣實施以來 從來都沒有真正落實過內閣制 從蔣介石不願區居行政院長,而要當強人總統10
Re: [轉錄] 陳智菡:倒閣權不是我說的 是憲法規定可憐吶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不只是增修條文的規定 是憲法本文第57條的規定,至於增修條文則是將負責的方式變更 其中最大的改變,就是移除了立院對行政院長的人事同意權 既然談到憲法規定了,那再賜教問一下5
[問卦] 總統選舉/罷免的憲法是不是有問題阿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一項 總統當選只要相對多數就好 但罷免部分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七十條第一項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2
[問卦] 我們的政治結構是不是很可笑孫文提出的五院 看似有別於三權分立 把考試權和監察權獨立出來 但現在繞來繞去都是自己人啊 行政院: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內政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 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4
Re: [討論] 是時候改成二輪制選舉了以現在三隻小豬的狀況來看 搞不好賴清德會第一輪就過半 : 第一階段有人過半就直接當選 : 如沒有人過半 : 前兩名進入第二階段再選一次3
Re: [討論] 如果當年閣揆同意權沒取消的話其實這個假設的議題很難回答 再加上這套憲法是被魔改過的 憲法本文的設計,其實是偏向內閣制的設計 總統是間接選舉產生,只有儀式性權力及五院協調權 而最高行政首長(行政院長)需經立法院同意任命3
Re: [討論] 被動解散國會到底是誰設計的?要談這個被動解散國會,就要從當時民進黨跟國民黨政治鬥爭講起。 自從1991年廢除動員戡亂臨時條例之後,在憲政上,就應該回到憲法本文的內閣制。 不過,當時在台灣內部,因為國民黨長期透過總統以及動員戡亂條例,長期掌握行政權,而獲得政治上的實力。因此,當時的李登輝總統以及國民黨內部當然是不願意放棄,總統可以掌握行政權的政府體制。此外,當時外部面臨中國的壓力,也需要一個能夠代表台灣的實權總統,而非虛位的總統。所以,當時修憲就變成走向總統由人民直選,獲得更大的政治實力,而導向更應該擁有實權的修憲方向。 當時,依據憲法本文,行政院長的任命權是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的內閣制設計。雖然國民黨在國會當時占有多數席次,但是民進黨的立委非常的有「戰鬥力」。無法通過人數避免國民黨的行政院長,但是可以通過讓你開會開不成的方式,讓行政院長無法產生。於是當時的國民黨主席兼總統,李登輝就決定要在修憲的時候把閣揆任命權拿過來,不再給立法院了。但是民進黨也無法接受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而行政權由總統掌握的總統制。因此,最後才跑去抄了法國的雙首長制。 雙首長制的制度設計,本來是以總統制為基礎,將行政權跟立法權分立,但是又將行政權一分為二的設計。2
Re: [問卦] 中華民國被搞成半總統半內閣誰要負責這個r,97年修憲前中華民國是內閣制應該是沒有疑問的,阿不過從動員戡亂臨時條款廢除後也運作沒多久就遇到97憲改被修掉了 啊憲改後中華民國政府體制是怎樣 其實學術上爭議很大啦 從憲法條文中總統跟行政院長共享權力這一點來看華國算是雙首長制,但跟法國的雙首長制相比我們的總統又沒有主動解散國會的機制來讓總統可以探求最新民意(其實就是見風轉舵) 所以啊,也有部分學者基於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一項行政院長是由總統直接任命這一點認為我國其實是事實上總統制,阿不過這種論點的批評主要就是憲法53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仍然是有效條文,但總統制下行政權跟立法權其實是互不負責的 阿肥宅我自己其實也是偏向事實上總統制啦,畢竟行政院長是總統全權任命的,反面解釋來說總統也可以單方面開除掉行政院長,導致行政院長地位其實跟總統幕僚差不多,以及就算立委對行政院發動不信任案,行政院長也可以呈請總統解散國會,變成事實上兩邊都有殺招 都不敢互相負責1
Re: [討論] 選舉的制度出了問題吧?原本的第一篇好像找不到了 所以用這篇來回 台灣的選舉制度就是相對多數 這是第三次修憲時決定的 其中第二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 、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1
Re: [問卦] 改成絕對多數很難嗎?如果總統與立委選舉,要修改選制的確困難,畢竟這部分涉及修憲,在中華民國,涉及修憲 的事情,等於別妄想了,難度太高了。 但是憲法裡,可沒有對縣市長選舉有詳細規定,這部分是由選罷法規定的,雖說修法也是有 難度,但是比修憲難度低多了。 如果真的認為“臺灣人苦藍綠久矣”的人們,其實你們不應該盲目崇拜某些說要“超越藍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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