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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馬文君稱捷克早已公開援烏密件 外交部:作者
TBking
(.......)
時間推噓 1 推:3 噓:2 →:35

※ 引述《ewings (火星人當研究生)》之銘言:
: ※ 引述《reticentcrow (沉默鴉)》之銘言:
: : 這個問題就很像
: : 路口紅燈但左右方沒來車
: : 騎過去算不算闖紅燈
: : 法規規定你就是洩密 你就是闖紅燈
: : 所以到底有啥好爭辯的?
: 大錯特錯
: 刑132保護的是秘密本身,而不是限於文件這個載體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1年台上字第3388號)
: 如果機密早就被公開,「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就算文件上寫著密件,
: 那也已經沒有秘密需要保護了。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7年台上字第5954號)

引判例不能脫離案件事實:97台上5954
惟查刑法第132 條第1 項之洩密罪,係以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為其客體,而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最高法院17年9 月19日決議(二)參照),上開取締小組查緝盜賣漁業用油之時間、地點,因係除負責查緝之相關人員外,不得洩漏無關之他人知悉,屬國外以外應秘密之消息,則該取締小組成員鍾○○將該消息洩漏予被告甲○○後,該項
消息對於被告甲○○而言,已非秘密,被告甲○○再將之告知鄭聰○○、許○○,應無洩
漏秘密可言,被告甲○○就此部分即不構成犯罪。

從上面判決的事實可以知道,那句「已經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是指收受者而言。
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6422號判決就有提到:
又「已洩漏之秘密不為秘密」,係針對洩漏或交付秘密對向行為之收受者而言,除該對象行為之收受者為公眾外,若該收受者將秘密洩漏或交付予其他不應知悉秘密者,仍應成立犯罪。

徐巧芯的事情,根本就跟捷克的官方刊物無關,捷克有守秘的義務?也不是捷克把文件交給徐立委;
而徐立委得到的文件,是從外交部交給立法院再給113位立委,上面也都有註明密件。
反正這件事情,現在已經進入司法程序,我們可以再觀察後續的結果。

: : 不爽就跟檢調和法官說啊
: 法官已經有過判例,不是秘密的就已經不是機密了
: : 有點智商當初就拿捷克的公開文件去講啊
: : 你拿不能公開的我國密件去洩密
: : 就是活該被吉
: : 自己犯蠢搞成這樣 還有什麼好說的
: : 看到八卦降智到這個level 硬要護航
: : 顆顆

--

※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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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y512 05/08 23:16jacks

monitor 05/08 23:16當初跟捷克怎沒簽保密協議呢?

monitor 05/08 23:16這樣又是誰該負責呢

monitor 05/08 23:17如果當初跟捷克就沒簽保密協議,那

monitor 05/08 23:17這樣的機密自然也不構成機密了

arri 05/08 23:22收受者從國際公開之刊物就可得知的資訊是秘

arri 05/08 23:23密嗎?

taiwan009 05/08 23:23外交部長沒有敦請捷克注意保密,致捷克

taiwan009 05/08 23:23洩漏我公務機密,那麼外交部長百分之

taiwan009 05/08 23:23百觸犯過失洩密罪

wayne62 05/08 23:23#1cEs4hyb (HatePolitics)

wayne62 05/08 23:23"外交部8日表示,台灣與捷克政府不曾將

wayne62 05/08 23:23雙方簽署的備忘錄約文對外公開,雙方政

aspeter 05/08 23:23國外又不管 台灣你資料來源從是外交部

wayne62 05/08 23:23府規劃 將合作內容與進度適時適度對外說

wayne62 05/08 23:23明,但並非公布約本",

wayne62 05/08 23:23"捷克外交部期刊於今年3月底專文刊出合

aspeter 05/08 23:23這樣不是哪樣才是

wayne62 05/08 23:23作案部分要點,其目的是在彰顯兩國合作

wayne62 05/08 23:24援助烏克蘭美意"

Anvec 05/08 23:38人綠腦堪慮

Anvec 05/08 23:38捐錢給烏克蘭 為啥是機密

Anvec 05/08 23:38捐錢給烏克蘭 為啥要透過捷克民間機構

Anvec 05/08 23:39為啥是先給錢 再不透明的採購台灣醫衛材

Anvec 05/08 23:40那請問徐又公布了甚麼跟捷克外交期刊不一樣

Anvec 05/08 23:40的內容

Anvec 05/08 23:40整天在那邊跳針

Anvec 05/08 23:41要別人證明捷克公布的內容沒跟徐的不一樣?

Anvec 05/08 23:41你怎麼不去證明哪裡不一樣

Anvec 05/08 23:41不是講別人洩密 那你看到啥?

monitor 05/09 02:04應該徹查是不是有回扣/抽佣/洗錢才

monitor 05/09 02:05對吧

xc2v 05/09 02:33賺錢就是這麼簡單

mortleo 05/09 03:48立委把自己當鄉民,用鄉民的方式問政,鄉

mortleo 05/09 03:48民把自己當立委,用立委的態度問政。

mortleo 05/09 03:58要查可以,召開秘密會議或指定不公開地點

mortleo 05/09 03:58要求部會說明。

eemail 05/09 06:07巧芯覺得對? 那就同媒體再公開另一份機密

eemail 05/09 06:07不敢我就當她錯或雙標

BBDUKE 05/09 07:46立法委員不守法,繼續團抱花蓮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