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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七法和法源一審結果,台灣AI創新是玩假的?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七法和法源一審結果,台灣AI創新是玩假的?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時間推噓 5 推:5 噓:0 →:8

※ 引述《loveyou9527 (小弟)》之銘言:
: 各位鄉民,
: 剛看完Lawsnote vs 法源案的判決,真的覺得台灣的AI政策根本就是做樣子...
: 政府嘴上說的vs實際做的:
: 嘴上說:推動AI創新、開放政府資料
: 數位部天天喊數位轉型
: 各部會都在辦AI黑客松
: 口口聲聲要當亞洲AI樞紐
: 實際上:基礎資料被壟斷,創新直接違法
: 中華民國法條被認定有「私人著作權」
: 政府花稅金建的資料庫,著作權在私人公司
: 爬取公開資料做創新 = 犯罪,要關4年
: 最荒謬的邏輯:
: 總統公布的法令(公文書,無著作權)
: 私人公司整理成數據庫格式(就有著作權了?)

我知道大家都不想管法律人的死活,
想到林X群、沈柏洋… 就直接情緒反彈,但
不得不說,
這個案子哦,很嚴重,但法院法官不會認為自己錯,
與其責備,我試試能不能給點不同路線的想法、解決辦法。

AI 、科技、新創的辯法是無效的,
因為新科技不是阻卻違法事由。

法律人,尤其是法官,很介意“不勞而獲”這件事,
典型的就車禍,
明明是受害者/原告,但法官就是會窮盡一切辦法、讓被害者不會多拿到一塊錢,
深怕被害者多拿了一塊錢、自己就有多違反損害填補原則一樣,
而完全不去顧及因此而求被害者巨細彌遺提出“損害的證據”有多不合理。
例如:要求被害者提出身上衣物、眼鏡的購買單據;無業家人照顧的勞務價值。

這種深刻的價值觀,就是這件案子的核心:
法官非常介意、無法接受這種:

沒有付出勞力就取得成果(截取判決內容)的行為,
然後你被告還膽敢講科技創新!!

所以辯方應該採取的主軸,不是去戰法官的這個「良善」,
而是應該放在:
法源花的這麼多勞力、時間、成本,我願意付出代價,
give and take !
然後再來說「保護勞力時間成本的付出,不是著作權法的範圍」
不是著作權法的範圍,就不會、不應該有刑責問題。

解決了法官的良心問題,才有可能讓法官繼續聽下去,

然後一個重要的背景要知道:法源從剛成立,就無償提供法官檢察官使用,
所以有沒有其他供應商,對他們無關痛癢。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6.93.13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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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gamanzero 06/30 10:48主要是拿去營利吧...

所以說就是法官的「禁止不勞而獲」價值觀。 這是同一件事。

soweina1 06/30 10:50辯方就不認為法源的勞力時間成本有價值

yesonline七法創辦人就是律師. 堅稱法源是公共財 220.133.253.85 06/30 10:50

對,都對,但「禁止不勞而獲」就像信仰,

你無法解決信仰問題,講再對都沒有用,

你我都知道法律人徹底線性思考時,前提沒解決,

是無法往後面思考的。

法官無法解決前提問題,就要幫他/解決。 勞力時間成本的價值,是民法上的價值,那就應該用民法解決, 著作權法是originality的問題,有originaility 問題,才有刑責。 先搞定法官放在心裏的民法不勞而獲問題, 才有辧法繼續討論/抗辯 著作權法的核心, 也才能爭執編緝著作仍然需要originality. 當然這邊有個很惡質的前例:故宮博物館翻拍相片。 為了故宮的生意, 前例硬是把翻拍說成有originality ,有著作權。 我很懷疑當年辯護人有沒有把翻拍機拿到法庭上。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1:03:23

deann 06/30 10:56司法院資料庫是公共財 法源資料庫不是阿

所以法源資料庫內容,和司法院資料庫不一樣? 請問你是在講商標法,還是著作權法,還是營業秘密法?

pyhsiao 06/30 11:03無償提供使用不代表可以拿去營利

「不代表可以」,然後呢? 它的法律效果,應該是民法?還是著作權法?還是商標法? 而且不要忘了,智財法還有一個核心:國家利益!! 從英王詹姆斯二世開始專利法制度,核心目的就是為了國家創新的利益, 後來也的確發生了濫用專利、反而造成龍斷,而不得不修改。 這段歷史,就很能放在這個案子: 你讓這些判決內容,只有法源有著作權, 對國家有利還是有害? 不要忘了,早期的判決只有書面, 司法院獨家給了法源抄錄的機會。 現在新成立的公司有機會去打字整理出來? 縱使用機會打字整理出來,內容會跟法源的不一樣? 既然一樣,為什麼不能由Laws note 付錢給法源解決? 還是說你法源的目的,本來就是阻止新競爭者的加入? 大家都說是,只有你法官視而不見呢!~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1:13:37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1:14:41

pyhsiao 06/30 11:47https://shorturl.at/D5vCp

pyhsiao 06/30 11:48https://shorturl.at/DtC50

pyhsiao 06/30 11:49怎麼這兩篇說的不一樣

「法官在判決中首先確立,法源公司耗費大量心力、時間與金錢整理編輯的「法規沿革資 料」屬於《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語文編輯著作」。法官指出,法源公司對法規制定、修 正發布日期、發文字號、沿革序號等12點特色均有其獨創性的編排方式。這些資料許多在 全國法規資料庫與司法院法規查詢系統中幾乎無法查詢到,部分甚至由法源公司親自從舊 書攤買書、一字一句登打入庫,證明其投入的巨大心血。」 是不是就是我講的! 當法官卡在「你偷了人家的巨大心力」「不勞而獲」,就無法思考了。 再加一個「拿出營利」,不用說法官啦, 一般人早就怒到不想管其他事情。 請把法官的專業證照制度放一邊,都假的、隨便發的, 要用對一般人的方式來說理。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1:57:55

pyhsiao 06/30 11:54所以問題就是法規沿革的編輯彙整到底算不

pyhsiao 06/30 11:55算是公共財

錯誤的問題! 應該要(反)問: 就民法的角度,是不是公共財? 就著作權法的角度,是不是公共財? 現在是民法案件? 還是著作權的刑事案件?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2:00:18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2:02:19

tanby 06/30 12:02很奇怪的判決 我整理公共人物的逐字稿放在

tanby 06/30 12:02網路上 別人拿去放網站收廣告 他就違法了

太空泛, 即使是舉例,人時地事物至少要有大概的描述。 就著作權法案件而言,關鍵都在人時地事物這些細節。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2:06:34

yesonline 06/30 13:55https://i.imgur.com/t75Scdq.jpeg

我也禁止你把我這篇文截圖. (跟保留法律追訴權一樣low)

※ 編輯: court0043 (49.216.93.137 臺灣), 06/30/2025 17:3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