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釋昭慧喊「拒領普發1萬」引熱議 運彩公會
※ 引述《dw7931425 (我不知道)》之銘言:
: 既然這麼擔心國庫,我覺得啦。
: 這位法師可以帶頭跟政府提議一件事。
: "請對所有的宗教團體課稅"
: 請主動建議並付諸實現,以表對國庫擔心之情。
: 保證國庫一定每年金盆滿缽
要有這樣的說法前,得先瞭解相關規定,其中《宗教團體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認定要點》第一點明文:
「一、宗教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免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一)依法向內政部、省(市)、縣(市)政府立案登記之寺廟、宗教團體及宗教財團法人。 (二)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者。
(三)無附屬作業組織者。」
且在行政訴訟中,並非沒有前例
按照最高行政法院一零九年度判字第六三六號判決,早已經有對宗教團體課稅(該案對象為財團法人心海羅盤善知識文教基金會)的情況
且經審判後,結果駁回、必須繳稅確定,所憑之思路面向略以:(節錄)
一、本案所涉法律爭點之規範背景說明:
E:
(廣義)公益團體,因其團體運作而獲致之淨所得,並不僅因受到公部門之嚴格監管,而得享有免稅優惠。真正足以正當化免稅優惠之規範理由,實呈現於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中。詳言之,監管所獲致之總收入,必須將其中大部分(原則上為六十%)繼續投入該團體創設目的活動中,以「補國家資源投入廣義公益事業」之不足。如此國家才因另有所獲,而放棄平等量能原則,對(廣義)公益團體,就其因非營利行為而取得之少量(純現金)淨所得,給予免稅優惠。因此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所指「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並不限於嚴格定義下之「(當期耗損)費用」支出,也包括得列為未來資產之「資本支出」,只是此等資本支出所形塑之「資產」,必須是供創設目的使用之「資產」。
F:
而透過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內容,探究同條項第四款之規範意旨,即可發現現行(廣義)公益團體所得稅優惠法制,要求具備優惠可能性資格之(廣義)公益團體,必須將其取得全部收入(收入來源應以受捐贈或固定資產之孳息為主,但也不排除銷售營利之獲利),投入受監管之創設目的活動中,如果(廣義)公益團體係將收入投入不在「公部門監管範圍」內之「非創設目的活動者」,即無再特別給予所得稅優惠之必要。只不過(廣義)公益團體在實施之業務活動時,不免會有附帶兼及「非創設目的」之屬性,此時為避免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受到稅捐機關過於嚴格之解釋,應透過同條項第八款規定之支出判準,作為判斷「(廣義)公益團體當年度之整體業務活動,是否與創設目的有關」之輔助判準。
二、在前開規範背景說明基礎下,本案原處分是否合法之法律爭議,應屬「本案上訴人於一零四年度之運作結果,其所獲致之餘絀數(正數)金額,是否符合免稅標準第二條第一項各款之免稅要件,而得排除『量能平等課稅原則』之適用,獲致免納公益團體所得稅之稅捐優惠待遇」。是以:
A:
此項法律爭點,實與言論自由及宗教自由之保障無關。從而前開上訴意旨中有關「原處分違反言論自由與宗教自由保障」之理由論述,於法難謂有據,不足以動搖原判決終局判斷之合法性。
按:該法律內容
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符合下列規定者,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四、其無經營與其創設目的無關之業務。
八、其用於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之支出,不低於基金之每年孳息及其他各項收入百分之六十。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當年度結餘款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
(二)當年度結餘款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已就該結餘款編列用於次年度起算四年內與其創設目的有關活動支出之使用計畫,經主管機關查明同意。
所以基本上,不需要想得這樣複雜
只要設法找到當事人(即釋昭慧法師)在該單年度內,有非宗教相關的收入來源,就可以稽查是否存在逃漏稅的問題
而不必大費周章要求修改準則、法令等,造成其他團體受到牽連
釋昭慧本身認為沒問題,不等同其他法師、牧師等亦同
任意牽連的後果可是很嚴重的,怒氣發洩下去,有可能會被塑造成整個宗教界內的「全民公敵」、一點都不討喜
這種概念不好混淆了吧...
: ※ 引述《zainc (念湘)》之銘言:
: : 記者趙容萱/台中即時報導
: : 法師釋昭慧提出拒領普發1萬,並呼籲增設「拒領1萬,轉入國家續命專款」同時納排富條
: : 款。行政院回覆將納入研議,引發熱議。中華民國運彩經銷商公會理事長何昱奇PO文肯定
: : 她「捨己為人、留在國庫」美意,但直言,若做得到拒絕接受信眾的供養與善款才令人敬
: : 佩;他也為勞動階層發聲,不該被視為「國庫的小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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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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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香油錢應依法納稅才對
把受到捐贈的錢納入收稅範圍就好了。一
般人都有贈與稅了,憑什麼香油錢沒有贈
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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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暗安 阿彌陀佛 想要捐給國庫現在就可以捐 不用等到普發現金那天 民進黨不是很愛逼人表態![Re: [新聞] 釋昭慧喊「拒領普發1萬」引熱議 運彩公會 Re: [新聞] 釋昭慧喊「拒領普發1萬」引熱議 運彩公會](https://i.imgur.com/FgTylL3b.jpeg)
爆
既然這麼擔心國庫,我覺得啦。 這位法師可以帶頭跟政府提議一件事。 "請對所有的宗教團體課稅" 請主動建議並付諸實現,以表對國庫擔心之情。 保證國庫一定每年金盆滿缽2
釋昭慧有出書 演講 授課 這些都有收入 可以拒領 但圖中這幾位佛門高人 看似單純只能接受布施供養![Re: [新聞] 釋昭慧喊「拒領普發1萬」引熱議 運彩公會 Re: [新聞] 釋昭慧喊「拒領普發1萬」引熱議 運彩公會](https://cdn.meee.com.tw/static/banner.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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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搞第二個林義雄而已啊 這種情緒勒索綁架的還要多久? 找一個好像神聖不可侵犯的人物 聖人啦,聖騎士啦,比丘尼啦 下一個要換誰會不會過兩天,有個轉世靈童4
首先,釋昭慧女士目前的比丘尼身份,並未獲得台灣佛教界主流團體的公認。 她在『為男眾剃度』事件後,根據中國佛教會與多個佛教團體於 2025 年 5 月 11 日及 5 月 28 日發表的《聯合聲明》,已明確指出比丘尼為男眾剃度屬於嚴重違戒,所傳僧籍 不予承認。3
[恕刪] 2018年通過的財團法人,特別把宗教團體排除 黃國昌反對,認為宗教團體的財務公開透明管制,跟宗教無關 林岱樺則提出戒律超越憲法論, 最後宗教團體納入財團法人的結果以5:75被否決3
外國都是比誰花錢花的兇 有錢就要買豪宅 買跑車 更有錢的買球隊 買賽馬 更更有錢的 買公司 台灣就不一樣了 我們比誰不花錢 不吃飯 不呼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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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笑死,台灣一堆人賺不到8000RMB你會說這種話?那你鐵定沒有申報過所得稅 不是還不需要繳稅的學生,就是海外人士 所得稅法很複雜的,你的總收入 要先扣除 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免稅額、 醫療保險支出等等,等各個支出後,才會開始計算所得稅 如果單純單身沒有扶養任何人的情況,以上所有免稅額 是42.3萬元![Re: [黑特] 笑死,台灣一堆人賺不到8000RMB Re: [黑特] 笑死,台灣一堆人賺不到8000RMB](https://i.imgur.com/JgSC2aA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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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打電動突然打到財富自由是什麼感覺沒有那麼簡單,因為你會分別面臨兩國的贈與稅與海外所得稅。 基本概念: a. 美國非住民(Domiciliary)稅收:屬地主義,即你是在美國所得之財產, 應就其來源課稅。 故100萬美元獎金第一關就會是美國贈與稅。7
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原文恕刪 其實其實講什麼發放補助款、違反法律的公益性這些對草兒來說還是太遙遠,他們還是可以 說補助款是很多黨都可以領的云云,烏龍轉桌過去.... 所以既然這篇是講稅,要讓草兒心服口服,就來聊稅 昨天在板上,以及後來在社群平台看到有人切入的觀點,我覺得蠻有趣的,後來再查了一下![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 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content/images/mof_etw_share.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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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問租屋補助 結果房東打來叫我去別的地方租其實你房東好像不用繳稅耶 住宅法第15條有規定 第 15 條 住宅所有權人或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住宅且所有人不明之房屋稅納稅義務人將住宅 出租予依本法規定接受主管機關租金補貼或其他機關辦理之各項租金補貼者,於住宅出租5
Re: [請益] 公益信託課所得稅個人雖非專業,發表一點淺見和看法,如果有誤還請各位大大指正 (1) 有關公益信託課稅,信託利益須依所得稅法課徵,而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免納所得稅。 依所得稅法第三之四條第五項規定 符合第四條之三各款規定之公益信託,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3
Re: [請益] 加班費是否免稅?所得稅法第14條 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 第三類:薪資所得:凡公、教、軍、警、公私事業職工薪資及提供勞務者 之所得: 四、第一款薪資收入包括:薪金、俸給、工資、津貼、歲費、獎3
[請益] 釋字第573號這一段 寫得實在看不太懂 我要問的重點是 宗教團體管理 處分財產 可以法律加以規範 但是該官署許可部分 ...違反法律明確性 是指宗教團體管理 處分 財產 不需要官署許可 就可以法律加以規範2
Re: [新聞] 政府打房無效?學者拋出應課「世代正義稅個人非以營利為目的出售二手書籍 國稅局:沒有課稅問題 法源編輯室/ꀲ014-05-2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昨(二十)日表示,民眾不論是賣二手書或是二手家具、衣物,只要不 是以營利為目的,出售自己日常生活用品的收入,沒有課稅問題。 臺北國稅局指出,依據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第1目、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條1
Re: [新聞] 傳轉列被告?吳怡萱:付出勞務取得報酬與Chat GPT免費版本的對答如下 問:依照台灣的法律,選舉期間販賣的紀念品算是一般的商業行為還是政治獻金的一種? 答:根據台灣的法律,選舉期間販賣的紀念品,如果是候選人或政治團體發行, 並且這些紀念品具有支持或宣傳該候選人或政治團體的目的, 則可能會被視為政治獻金的一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