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送舊電鍋給拾荒婦 清潔隊員淪「貪污犯」
重點
北市環保局認為黃員身為公務人員,不應該擅自處分財物,因此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將其送辦
為什麼北市府要把它送辦啊
這種小事情 沒人送
檢察官根本不會知道也懶得管 有沒有績效
有人知道北市府的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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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他自己自首 不辦不就變成北市府吃案
你不送換北市府瀆職
得罪同事或上司被舉報的吧
因為他是堂堂正正的中國人
這時候北檢就會動作了
壓案?
八成惹到人
之前說本來好像沒有要上呈 他自己去自首
不依法換北市府被送 現在送就28年起
將善良好人以貪污送辦 民進黨司法迫害
這些事都是上了檯面後就必須照制度走 不
然總會有一方出事
程序就是要送辦 你應該問檢察官
能不能微罪不舉或緩起訴之類
公務員根本不想承擔責任,你不送
哪天就換你被送...
我記得他是自首
有拉 你有黨證可能可以有人包庇?
他們寧願你把事情鬧大,鬧到上級
機關或第三方提出見解再說。
現在是賴清德執政,哪天檢調找事搞
人
如果有人舉發就要辦 不然換人被告
見光就是照辦 沒那麼多543的幻想
有事證檢察官也不能不辦 不然就是瀆職
不送辦就是瀆職 行賄一環
自首?! 可能想說自首比較容易被輕判吧?
法定刑重 哪可微罪或可以緩起訴 通靈嗎?
他可以緩起訴阿 看法規行不行
沒有的話 就上法院 判免刑結果一樣
只是地院法官會很幹而以
綠圾狗官
建請法院依法減刑但勿免刑
就可以看出態度 不要當好人...
不送辦吃個包庇共犯 誰受得了
不怕大事化小 就怕小題大做
五年以上重罪哪來可以緩起訴啦
還有貪污治罪條例根本沒有免刑條文
頂多偵審自白可以減刑 根本不可能免刑
不懂就要去查 不要亂掰好嗎
惹到上司吧,買新的換回廢物也沒用,就
是要把你送辦
趕快修法才是正途
藍色狗官
因為有人去檢舉了
你滿足多個減刑條件 就扣光了
87%得罪人
有人看他不爽就去檢舉的吧
這又不是什麼罕見的例子
貪一元也是貪污啊
因為自首阿
這個其實本來上面不想追究 但是他去自首
自首就沒轍了阿
就要弄他吧
得罪同事吧 可憐
檢察官想的話多的是理由不起訴
好慘
想多了 你以為這種有犯罪事實的能不起訴?
他是自首,所以只能照程序送辦
突然驚覺自己犯法然後去自首嗎?怎麼可
能
他自首了阿...
不是民進黨的縣市想壓按 等著被羈押到死
政風處同意 環保局(政風室)移送
講好聽是政風給你機會自首,不然就移送
白痴政府
活該
因為同事要搞他啊
同事報政風,政風又不能壓
檢察官也有問題...
民進黨的司法改革
就隊上有人看到在傳了,你不自己體面,自
然會有人幫你體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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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聊小事亂起訴,卻不辦大事 這種事情應該彈劾審判法官 法官可以直接駁回不審,卻迫害善意的人 總統應該特赦清潔隊員、開除法官 北市府也應該開除檢舉的官僚
出事才送新的 你怎麼不一開始送新的就沒事了咧 喜歡藉著當好人的名義 慷他人之慨 實在是有點搞笑吧3
問個問題 常常看到部分的官 就算貪污100也是關到死 也有部分高官 貪污幾百 幾千萬 或是幾億9
都已經是資源回收了 為何政府還要視為公家機關財產 你有把舊電鍋造冊為公家財產清單嗎 這應該是公家機關受託處理之廢棄物才對 用貪污罪辦我覺得真的不合理
但問題是: 這案是在引發最高檢察署關注、並發出特定指引前,就已經提起公訴的案件,程序既然在 跑著一段時間,早不可能可以臨時「刹車」 既然不該做的全做盡了,除了錯到底(繼續依法追訴)之外,還能怎樣? (至於檢察官是否會被懲戒,則屬不同一回事)2
清潔隊送垃圾給民眾,在鬧什麼 那個電鍋有登記財產嗎? 如果要說送,也是鐵價 都低於選舉分30塊贈品吧 高雄辦演唱會不收場地費,才叫圖利吧X
看八卦=看87 這個黃sir不會檢舉 收到電鍋的也不會 那誰檢舉?? 自己隊上的人呀6
不是,這件事我看不懂啊, 當事人自首將舊電鍋取回, 買新電鍋給阿婆,這件事情真的要辦, 頂多就是行政懲處,搞到刑法是在三小? 北市府和清潔隊的主管都沒有判斷能力嗎…X
: : 不料,北市清潔隊發現後要求黃員歸還電鍋,黃員自掏腰包買了一只新的電 : 鍋給婦人,再把舊的要回來。事後黃員向上級主管自首,坦承此事。北市環 : 保局認為黃員身為公務人員,不應該擅自處分財物,因此依違反《貪污治罪 : 條例》將其送辦,士林地檢署日前提起公訴。![Re: [新聞] 送舊電鍋給拾荒婦 清潔隊員淪「貪污犯」 Re: [新聞] 送舊電鍋給拾荒婦 清潔隊員淪「貪污犯」](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7/04/realtime/32457532.jpg&x=0&y=0&sw=0&sh=0&sl=W&fw=800&exp=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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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看了一下,其實大家都有共識,知道這件事根本小事, 相信這也不是什麼深仇大恨,或是黨政打擊的對手。 而就算如此,也有N個辦法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那真正問題出在哪呢? 看來似乎就是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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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舊電鍋「殘值不到33元」送拾荒婦 暖給誰又不是重點 重點是這個人把屬於環保局的東西佔為己用 觸犯「侵占非公用 私有財罪」。 北市環保局規定,清潔人員不得擅自占有或處分回收物。 法律對於公務員貪污行為本來就都屬於重刑![Re: [新聞] 舊電鍋「殘值不到33元」送拾荒婦 暖 Re: [新聞] 舊電鍋「殘值不到33元」送拾荒婦 暖](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5/06/02/realtime/32180279.jp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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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舊電鍋「殘值不到33元」送拾荒婦 暖心清人家中國官員來台灣 順手摸走一個臉部保養品被抓到 最後檢察官說 微罪不舉把人放了 今天這個垃圾 被清潔人員撿起來發現可以用8
[討論] 朱亞虎 緩起訴2年確定前北市府兵役局局長朱亞虎 涉嫌貪污治罪條例行賄罪(京華城案) 北檢檢察官去年12/26處分緩起訴2年 北檢檢察官依職權送高檢署再議 高檢署檢察官2/21審查終結9
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說的好啊! 直接噴爆檢察官,嗆起來鏗鏘有力,真的是讚喔! 可是問題來了── 檢察官辦案,是要依照現實生活中的法條,不是依照你腦袋裡幻想的條文。 你文中舉的《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其實根本不存在。![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 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https://i.imgur.com/Na9LLnN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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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對不起國家栽培」!謝宜容涉貪不是很懂法律 之前舊電鍋案看到的是 日前媒體報導,台北市環保局清潔隊員將回收電鍋轉贈給拾荒婦人,遭起訴貪污治罪條例 的公務員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可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Re: [新聞] 快訊/「對不起國家栽培」!謝宜容涉貪 Re: [新聞] 快訊/「對不起國家栽培」!謝宜容涉貪](https://i.imgur.com/3PhtQRW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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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法律上本來就有一個 微罪不舉的原則 ~~~~~~~~~~~~~~~~~~~~~~~~~~~~~~~~~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 檢察官得因下列原因為不起訴處分: 一、情節輕微,不必處罰者。![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 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https://i.imgur.com/QBZjMJl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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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殘值32元」舊電鍋送拾荒婦遭起訴 法務連著來談: ※ 引述《zainc (念湘)》之銘言: : 記者翁至成/台北即時報導 : 台北市環保局黃姓清潔隊員去年清運垃圾,將民眾丟棄、殘值僅剩「32元」的大同電鍋帶 : 回家,測試可正常使用後轉送一名拾荒婦,檢廉日前認定黃涉嫌貪汙治罪條例侵占非公用4
Re: [新聞] 清潔隊員送回收電鍋給拾荒婦被起訴 趙少貪污的嚴刑峻法目的就是擔保公務員的廉潔 犯罪所得太低會給人法重情輕的錯覺 如果100元以下的價值不處罰好了 放大問題的結果就是 以後清潔隊員都把100元以下的回收物送給弱勢X
Re: [新聞] 清潔隊員送回收電鍋給拾荒婦被起訴 趙少不是阿 這到底有啥好說的 有違法就是違法啊 台灣人又要情理大於法了? 不妥? 那是不是應該修 而不是說啊 他說善意好心? 每次遇到都開始道德綁架 真的很奇怪 台灣社會都喜歡這樣?
Re: [新聞] 真諷刺!撿電鍋送拾荒婦淪貪污犯 網怒:可憐喔 連個電鍋也要貪 這樣報導出去 以後要怎麼教小孩 我的拔拔是暖男 不是你們口中的貪污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