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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記者是不是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義務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記者是不是沒有偵查不公開的義務作者
court0043
(紅色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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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SUGuangHan (蛋堡)》之銘言:

地檢署設有發言人制度,
所以就算要適度公開,也是發言人講,
發言人是誰?
就是襄閱主任檢察官,
常會在電視新聞上看到穿西裝、在演講臺講話的那位就是。

襄閱主任就是地檢署的第二把交椅,
僅次於檢察長。

所以,
只要不是由發言人在公開講的,
就會是洩密。

再來就是共犯:
刑法第 31 條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致刑有重輕或免除者,其無特定關係之人,科以通常之刑。
第 132 條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記者的消息,當然會是承辦的相關人流出來的,
然後上面2條用一下,記者當然可以用刑法伺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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