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酒駕直接判殺人未遂很難嗎?
※ 引述《p9i1n0g0u4 (茵草冠)》之銘言:
: 身為法律人看到這篇真的很難過
: 法律是社會科學,並不是沒有邏輯的領域
: 但法律也不全靠邏輯運作
: 有許多時候是靠價值選擇來運作
Ahoy,是我,我沖矢昴啦
我看到你這篇,我更難過
: 看到pog不斷拿實務護航自己就覺得
: 不愧是法律人 讀書讀到沒有自己的判斷
: 當他人在質疑實務的價值判斷
: pog居然拿實務護航自己
他質疑實務的價值判斷沒有問題啊,問題你有看傑克武士一開始舉的例子跟回的文,那他被嘴真的就剛好而已
第一篇原po在那邊說酒駕要一律殺人未遂,傑克武士回文也沒引述就在那邊「為什麼不行?」
然後後來盧了半天才突然跳一句說,我回的是推文啦
舉酒駕的例子又說「跟把石頭放在油門上一樣」真的是看到我快笑死
好這邊不鞭他屍,我就問你說
如果pog自己的判斷就等同於實務判斷,他為什麼不能拿實務的判斷來護航自己的說法
那代表他的判斷有實務判斷撐腰啊,傑克武士有什麼?他的「感覺」?
這就像今天我說相對論是錯的,因為我覺得光速不是最快的速度,快,還可以更快
然後今天有人回我說,靠北喔你有沒有看過愛因斯坦的思考實驗啦,不要用感覺的好不好
結果你說你覺得我是對的,因為我有獨立思考的感覺,讚啦
至於這個感覺本身對不對,你根本不在乎
: 這不就跟拿傳聞證據來補強一樣的概念?
嘿,厲害了,傳聞例外還真的可以拿來補強呢
「原判決主要依憑卷附符合傳聞例外規定而具有證據能力...已足補強上訴人自白犯罪為真」(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98號刑事判決)
就算沒有這篇判決啦,傳聞例外也是證據,證據當然可以拿來補強
你要說的是評價為同一性的累積證據,不具有補強證據的適格(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256號刑事判決)吧?
: 間接故意規定在刑法13條第2項
: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 簡單來說 這條文是廢話
: 從文理解釋來看
: 二個要件
: 一是預見一是不違本意
: 一、試想DIO雖不願眾多麵包不再新鮮,但為追擊承太郎教唆議員開車高速行駛於人行道。
: 此案DIO是否無罪?DIO雖預見行人死亡但行人死亡違背其本意,又無過失教唆之態樣。
教你個唆咧,你有沒有看過第三部那一段啦,那段根本有犯罪支配好嗎,他百分百正犯啦
更何況那一部那個狀態的人行道要能「自信其不發生」根本違反一般經驗法則和論理法則
: 倘不違本意 改以容忍犯罪發生
: 則交通違規皆可以論以故意殺人
甲咖拜啦就是因為「不違背本意」很抽象,才會發展出用「容任」的標準去檢視未必故意的問題,雖然還是很抽象
我們用白話來說,你在超速、在闖紅燈、在違規左轉的時候,你用一般的經驗法則來判斷就好,你覺得那個在超速、闖紅燈、違規左轉的人是覺得「啊撞死人沒差啦,讚」還是「啊反正我一定不會撞到人」
正常都是後者好不好
: 回到原本核心問題
: 老實說在法律系的求學過程
: 老師不斷塞給你老師的老師、實務、原判例、法理等等法學見解
: 在過程中非常多人會不知不覺被洗腦
: 不懂得懷疑這些過往累積的法學
: 尤其在實務有統一見解之處
: 許多法律人更加深信不疑,以為目前的見解就是真理
甲咖拜啦,97年第5次刑庭決議跟99年第7次刑庭決議每次都被拿出來嘴,這兩個是不是實務統一見解,還不是照樣被洗臉洗到靠北
就連大法官解釋都會被洗臉,你哪來的實務統一見解就不會被靠北的幻想
: 但法律人真的要走出來
: 並非所有人的價值選擇都與法律人相同
: 雖然比例原則、平等原則是確實需要邏輯運作
: 但在價值選擇這塊之上,法律人真的沒有比較高尚
: 相信pog能懂
我換你的說法,那你也沒有比pog高尚,那你哪來的立場批評他
更何況你這段是硬把原本的爭議說成「價值選擇」,然後再來批評pog的價值選擇
講難聽點就是紮稻草人然後狂打他啦
: 法律人畢竟還是很聰明有邏輯
: 只是小圈圈待久真的思考會被限制住
: 有人對法律不滿,討論必是希望修法的方向
這就是最好笑的,你對酒駕低刑度不滿,你為什麼不去修酒駕的刑度
硬要扭曲未必故意的定義讓酒駕變成一律殺人未遂真的是爛到靠北
跟99年第7次刑事庭決議一樣爛
跟硬要說李義祥是故意殺人一樣爛
: 如果覺得本文不妥pog倒是可以自行舉例
: 關於間接故意的例子,想來每個人對其是否是間接故意的看法不同
: 畢竟間接故意的解釋事實上就是建立在價值選擇之上,事實上是去衡量行為與在預見的情況
: 下與犯罪結果輕重而已
照你的定義,人死亡是犯罪結果最重的,基本上怎麼衡量都應該是去偏向人死亡
那我們滑坡一點,過失致死要不要直接刪除,以往被論以過失致死的全部都殺人既遂?
: 去看實務 必然是行為目的輕鬆可達但犯罪結果甚為嚴重
: 但只有目前酒駕是個例外
喔笑到靠北,違規轉彎輕不輕鬆,闖紅燈輕不輕鬆,違規並排輕不輕鬆,超速輕不輕鬆
超輕鬆好嗎,照你的假設這些都超輕鬆,然後最後都有可能造成多人傷亡
是不是以後我們不開單直接現行犯逮捕最快?
還只有酒駕例外咧
最好笑的是你前面一直要pog跳脫實務,結果現在又要我們去看實務
那你到底是要不要實務,搞得我好亂欸
: 行為目的是為了方便回家
: 但犯罪態樣是撞死人
: 然後不算間接故意
酒駕的犯罪態樣根本不是撞死人,酒駕(第一款)的犯罪態樣就是吹0.25或抽0.05然後開所謂的動力交通工具而已
第二項前段才是酒駕撞死人,3年以上10年以下好嗎?
只要撞死人就應該算間接故意,我還是那句話啦,過失致死要不要刪除算了
: 甲面前乙丙排成一線
: 甲對第丙開槍
: 子彈穿透乙的腦袋
: 未擊中丙
: 甲沒要殺乙,也不希望乙死
: 但乙還是死了
: 這是一殺人未遂一過失致死嗎?
: 若是如此 究竟何時成立間接故意?
: 如果乙死亡真的違背本意 難道還會開槍嗎?豈不是開槍時乙之死亡不違背本意?
所以你是覺得實務上在看有沒有犯罪故意或其他主觀要件的時候是直接問他「欸你有沒有想要OOO啦?」是不是?
怎麼可能啦,這樣搞的話最好會存在故意犯
到頭來都是看他的行為態樣,綜合一切主「客」觀因素來判斷的
你這個個案裡,如果那個地方是只有乙跟丙,然後丙的目標又顯著(比如說乙是小屁孩,丙跟姚明一樣高),然後甲又是比如說戰勳卓著的狙擊手之類的
那他瞄丙尻下去結果子彈亂噴剛好噴到乙,那搞不好還真的成立一殺人未遂一過失致死
你會覺得幹太誇張了吧,是因為你根本沒有細緻處理你舉的那個案子裡面的每一個元素
: 不要再被實務跟有名的學理家綁架了
: 自己去思考所謂的價值判斷
: 也多思考法律專業以外的人的價值判斷吧
: 不要唸書唸到走火入魔了
: 法律是社會科學,需要整體社會的價值判斷啊
你判斷不能唬爛欸,我跟你講啦,你回去看第一篇內文,然後看傑克武士的回文
你就會知道為什麼我會嘴他了啦
大概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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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oy~宝鍾海賊団船長の 宝鍾マリンですぅ~
https://imgur.com/fDYFrY4
それでは行きますよ~~!出航~!
ヨーソロ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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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用一般的經驗法則來判斷就好,你覺得那個在超速、闖
紅燈、違規左轉的人是覺得「啊撞死人沒差啦,讚」還是「
啊反正我一定不會撞到人」
正常都是後者好不好」
如何證明?
推啊
X
看到不食人間煙火 賣弄優越感的法匠在那鬼扯就一肚子火 全民都知道喝酒+開車 在路上就是殺人機器 就你法匠覺青在那咬文嚼字1
酒駕本來就可以沒收車子,只是實務上覺得酒駕情節與車子的價值實不相當,有過苛的情形,所以法院都會宣告不予沒收。 所以別再說酒駕不能沒收車子了,是可以沒收車子的。 ----- Sent from JPTT on my Sony J9210. --82
構成犯罪要經過三階段檢驗:一、構成要件該當性。二、違法性。三、罪責。我先談構成要 件該當性 構成要件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 殺人罪的客觀要件 1.行為主體:我3
首Po真看不懂 台灣人為何能容忍這些垃圾政客 酒駕抓到, 直接判殺人未遂,兩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樣修法,很難嗎?3
我再想 如果改成這樣 或許可行? 政府強制立法 比照菸害防治法X
所以有沒有法學大師解釋一下到底為什麼不行啊? 我們都知道,你酒駕就是沒有能力控制車輛正常行駛嘛。也就是說,雖然你人在車上握著 方向盤,但是你就是個沒屁用的廢物,有跟沒有一樣——按照這個邏輯往下推,我們其實 可以說「酒駕」就跟「在油門放顆石頭讓車子往前衝」沒有兩樣。 而如果是後者,你在車水馬龍的路上這麼做,最好是不能判你殺人未遂啦。1
說什麼提高刑度,通通不痛不癢啦 酒喝下去,車照開 之前有提議說酒駕沒收車輛 這點不錯啊,沒車看你之後怎麼酒駕,而且不分窮人有錢人都會痛 然後又有人出來靠腰說沒收後沒地方放,不然就是保管的問題6
真的靠北耶,你前面噓了我三次,還以為有什麼高見,結果在那邊講一堆屁話,還跑去討 論三小「著手」沒有,我看你還在用學校IP是不是法律系都還沒有畢業啊= = 這裡的問題很簡單,就是故意嘛;而故意有兩種啦:直接故意+間接故意。 前者是「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也就是你說的「明知+意欲」;後者是「預見其發生而其 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也就是我原文就有說的「預見+容任」這兩個都是故意吼~5
要 : 件該當性 : : : 構成要件分為客觀要件和主觀要件2
也不用扯法匠啦 政府啦 說真的 真的提高刑度 台灣人會接受嗎??? 簡單來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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