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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我王就繼續冷處理就好吧?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我王就繼續冷處理就好吧?作者
saw6904
(小餅乾)
時間推噓 4 推:4 噓:0 →:7

※ 引述《pool220 (Jim)》之銘言:
: 王力宏前妻要求今天下午三點前公開道歉不然就 毀謗


刑法第 310 條第一項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是 Leehom Wang 目前最強力的法律武器


: 我看網路上刑法最高可處兩年以下

你說的是刑法第 310 條第二項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蕾神一直發千字文出來,Leehom Wang 也可以利用第 310 條第二項來反制


: 這件事看起來就自家人家務事鬧不愉快
: 選擇冷處理給她告最後也就判6個月得易科罰金對吧?

重點來了!

刑法第 310 條第三項前段(蕾神適用)

「對於所毀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若 Leehom Wang 告妳,但妳真的能證明都是真的,妳就沒犯法

刑法第 310 條第三項後段(Leehom Wang 適用)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也就是 Leehom Wang 真的愛約砲,那又怎樣!

充其量是個渣男,那是私事,拿出來講個屁,還是要告!


若蕾神講有關 Leehom Wang 的行為觸犯到法條,那 Leehom Wang 處於不利情勢

對於蕾神來說,刑法第 239 條通姦罪已失效

所以 Leehom Wang 婚後約砲不觸犯刑法,但須注意,刑法無罪,仍可能觸犯其他法律

如民法、社會秩序維護法,還是有可能打到 Leehom Wang 邊邊


蕾神還有一條〝毀滅式法條〞或許可用

即刑法第 233 條使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或猥褻罪

蕾神當年十六歲前後認識 Leehom Wang 有沒有性行為只有本人才知

就算有也事隔十幾年早已過追溯期限

但若真的發生,刑法第 233 條一定是道德上的蕾神之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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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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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ld2012 12/19 14:04他是美國人 你拿台灣法律??? 笑死

deepdish 12/19 14:04結果人家都是美國人 誰理你們

Leehom 有美國、中華民國雙重國籍,連這都不知道,笑死

s203abc 12/19 14:05毀謗要查證,你看民進黨哪個敢告

民進黨跟這件事有關聯?笑死

wild2012 12/19 14:05要是敢公布 就永遠不要出門 槍枝很氾濫

s203abc 12/19 14:05王八千你看發生什麼事

whitenoise 12/19 14:06等等王不道歉,女方就要告他老杯毀謗

whitenoise 12/19 14:06

s203abc 12/19 14:07民進黨目前應該是最精彩的

你是洗文機器人喔?笑死

gordan123 12/19 14:08滿支持上法院,讓更多證據說話不是更

gordan123 12/19 14:08明白

donation12 12/19 14:12若有在美嫖妓的證據,就回不了美國了

※ 編輯: saw6904 (124.11.192.173 臺灣), 12/20/2021 22:45: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