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 引述《rinatwo (無)》之銘言:
: 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 裁判字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 裁判案由:
: 損害賠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110年度訴字第952號
: 原 告 孫皓雲
: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 李亭萱律師
: 吳幸怡律師
: 被 告 陳勇先
: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 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
: 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楊喬琍與伊於民國96年9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女,為有配偶之
: 人,被告明知於此,竟仍於109年7月9日至同年12月間,多次與楊喬琍一同出遊、同宿、
: 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並導致伊與
: 楊喬琍於109年12月16日兩願離婚。被告前揭所為,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分
: 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二者
: 請擇一為有利於伊之判決)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伊得請求被告賠償
: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訴
: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 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伊知悉楊喬琍此人,亦曾與楊喬琍見面,但其等並不熟識,亦無原告所指
: 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又因婚姻締結所生之配偶關係,僅屬身分法益,夫妻一方
: 對於他方之人格並無實體法上權利之概念,亦即,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則原
: 告以其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等
: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願
: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 ㈠、原告與楊喬琍於96年9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女,嗣於109年12月16日兩願離婚(有
: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9號卷【下稱台中地院
: 卷】第83、84頁)。
: ㈡、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及本院卷二第161頁所示對話內容之日期,均為109年10月14日
: 。。
: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楊喬琍間有無逾越一般男女
: 交往之行為?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茲分述如
: 下:
: ㈠、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楊喬琍間有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為?
: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楊喬琍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109年7月9日至同年12月間,多
: 次與楊喬琍一同出遊、同宿、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等語,業據其提出行車
: 紀錄器對話內容、楊喬琍與被告間之LINE訊息、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等件為
: 證(見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本院卷二第109至117頁、第161頁),惟為被告所否認,
: 並辯稱:伊對於上開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並不爭執,但自該內容無法看出對話之一方是否
: 確為楊喬琍及對話中所指之人是否為伊,且原告所稱上開楊喬琍與伊間之LINE訊息均非伊
: 所傳送,原告所提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亦無法看出究為何人所傳送,均不足
: 以證明伊與楊喬琍有一同出遊、同宿、發生性行為或互動親密曖昧云云,經查:
: ⒈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所示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之日期為109年10月14日,為兩造
所
: 不爭執,而觀諸其內容,B女向A女表示:「是可以想像,所以他小你幾歲?」,A女回以
: :「4歲阿,我『67』,他71阿,屬狗阿」;B女向A女表示:「但他跟『老孫』比起來他
: 是算比較有擔當一點啦,但是如果要走入婚姻是不建議啦,不要以當另一半的前提是ok的
: ……」,A女回以:「我不要婚姻阿,如果我好不容易掙脫了」;B女向A女表示:「就
怕
: 掙脫不了,有一個心理準備,就是老年的時候只有妳幫『老孫』推輪椅之類的」,A女回
: 以:「不會阿,我不是跟妳說,我會推到樓梯口嗎?手不小心,阿手沒力,而且我很早就
: 跟『我3個女兒』講,我是跟我女兒講說,以後我是不會跟妳爸在一起的……很早很早
就
: 跟他們說,我是不會跟妳阿爸在一起」;B女向A女表示:「那妳怎麼可以出去過兩晚?」
: ,A女回以:「那時就在跟『孫』吵架阿」;B女向A女表示:「妳跟『老孫』多久沒這樣
: 親?」,A女回以:「上輩子」,可見A女為67年次,當時與「老孫」間有婚姻關係,育有
: 3女,均核與楊喬琍為67年次,於109年10月14日與姓氏為「孫」之原告間尚有婚姻關係,
: 婚後育有3女之情形相吻合。且109年10月14日當天,楊喬琍確實在車上,亦有兩造所不爭
: 執如本院卷二第161頁所示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足稽,堪認A女即為楊喬琍。又自前揭對話
: 內容觀之,楊喬琍、B女係在談論楊喬琍與原告以外之第三人認識、互動過程,楊喬琍向B
: 女表示:「我們倆個是天天講電話欸,你看他之前真的是屌兒啷噹」,B女回以:「是可
: 以想像,所以他小你幾歲?」,楊喬琍表示:「4歲阿,他71阿,屬狗阿」;B女向楊喬琍
: 表示:「欸你不怕他去打聽唷,他是propa欸」,楊喬琍回以:「無所謂阿,我都有跟他
: 講過阿」,可知該第三人為71年次,且擔任藥廠業務(簡稱為propa),與被告為71年次
: ,從事業務,於109年間任職經營西藥、醫療器材批發及零售業之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份
: 有限公司之情況(見台中地院卷第63頁,本院卷二第71頁、第227至228頁、證物袋內109
: 年度財產所得明細表)極為相似,而被告經本院命其陳報究係從事何種業務(見本院卷二
: 第140頁),其不僅拒不陳報,更於本院命其本人到場,並告以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3
: 、4項規定之法律效果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見本院卷二第155、177頁),則本院審酌
: 上情,自得認原告主張楊喬琍、B女上開所談論與楊喬琍認識、互動之對象為被告一節屬
: 實。
: ⒉楊喬琍於上開對話中提及:「他有一次就是,我記得好像是阿~見面,其實我們見
面
: 那天就約會了,然後後來就是後來幾乎每天……有一次他已讀不回,你知道嗎?然後我
就
: 撐1天都不理他……那次就撐了1天以後,就傳了一個訊息說『你失蹤了』,然後我就跟
他
: 講說,我後來就回他說『快去報警』,然後他說『已經報了』,我說『那來不及囉,人要
: 跑了』」,並向B女表示:「我跟他認識的日子很好記……我永遠都記得見面的那天就
是
: 7/9,然後也那個了就是…阿現在已經過9號啦,已經3個多月了」,B女回以:「而且感覺
: 有越來越熱戀的感覺,還有繼續嗎…對,我要聽妳那聊天的感覺…」,楊喬琍再回以:
「
: 因為我10月初去找他,然後他就陪我睡了兩晚……怎麼睡?分2間阿,然後他那時候要
來
: 的時候說,我會不會進去是4個女生,阿捏我會吃不消唷」;楊喬琍復提及:「對阿,每
: 次見面一上車就會來個熱吻」,B女回以:「這樣就很像熱戀阿」,楊喬琍再回以:「就
: 很熱戀阿,每次都這樣子親,然後一直這樣摸妳的臉一直摸妳的臉」,足見被告與楊喬琍
: 係於109年7月9日認識,此後雙方互傳訊息,並於同年10月初相約見面、同宿,見面時更
: 有親吻等行為,行止顯非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反與一般熱戀中之情侶無異。
: ⒊依原告所提如本院卷二第115、119頁所示之LINE訊息,可見上開訊息為名稱「Miss(
: 羊圖案)(701甲&乙、30...)」之人使用自己之LINE通訊軟體,與名稱「Scottiee」好
: 友之對話,而「Miss(羊圖案)」諧音為「Miss楊」,「甲、乙」則分別為楊喬琍長女、
: 次女姓名之最後一個字(見台中地院卷第84頁),參以現今教師與家長及家長與家長間習
: 慣以LINE通訊軟體互相聯絡,為利於辨識,家長常在自己名稱後另註記小孩姓名,堪認「
: Miss(羊圖案)(701甲&乙、30...)」即為楊喬琍。而「Scottiee」為楊喬琍於自己: LINE通訊軟體所設定之好友名稱,核與原告所提通訊聯絡人資料顯示名稱「Scottiee」(
: 見本院卷二第131頁)相同,則原告主張上開通訊聯絡人資料出自楊喬琍之手機等語,尚
: 屬非虛。又楊喬琍手機內名稱「Scottiee」之通訊聯絡人,其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見
: 本院卷二第13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門號之申裝資料,該門號之申裝人為被告,使
: 用期間自108年9月24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有遠傳資料查詢足憑(見本院卷二內證物袋
: ),互核被告自承「Scottiee」之照片為其本人(見本院卷二第139頁),顯見上開與楊
: 喬琍對話之人確為被告。被告空言不知何人將其照片作為大頭照,上開訊息均非其所傳送
: 云云,要無可取。其次,徵諸本院卷二第115頁所示之LINE訊息,楊喬琍傳送穿著泳裝之
: 照片予被告,向被告表示:「北鼻,好想你」,被告回以:「北鼻好漂亮」,楊喬琍表示
: :「是嗎?我都是北鼻你的,好嗎?」,被告回以:「謝謝寶貝」,楊喬琍再表示:「突
: 然想起來,今天是我們認識滿一個月!滿月快樂」,被告則回以:「寶貝滿月快樂,晚安
: 」,顯見被告與楊喬琍間互以「北鼻」、「寶貝」暱稱彼此,關係非同一般,且上開對話
: 日期為被告與楊喬琍相識滿1個月之日,則以其等相識於109年7月9日計算,上開對話日期
: 應為109年8月間,斯時原告與楊喬琍間仍有婚姻關係存在。
: ⒋原告另提出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見本院卷二第113頁),被告雖否認之
: ,惟查,上開訊息為他人與名稱「Chiao Li」之人間之對話,「Chiao Li」與「喬琍」之
: 中文發音相近,且「Chiao Li」於他人詢問「做什麼的」時,回以「藥廠業務」,並脫口
: 「我和183」等語,而被告從事藥廠業務,已如前述,楊喬琍於前揭談論被告之行車紀錄
: 器對話內容中復曾表示:「我好想唷,如果183要養我,我會覺得天阿」(見台中地院卷
: 第51頁),以此相互勾稽,足認上開「Chiao Li」為楊喬琍,其所稱「183」即為被告。
: 徵諸上開Messenger訊息,楊喬琍表示:「藥廠業務,但家裡有$,對我超積極」,他人回
: 以:「廢話,你們都上床了,他當然」,楊喬琍則回以:「在等他陷更深,可以吃乾抹淨
: 」;楊喬琍表示:「可是,我現在更擔心懷孕」,他人詢以:「為何」,楊喬琍回以:「
: 我先生診所開業時間、還有我和183,因為我上次去找他的時候,他好像有不小心……
我
: 又剛好那幾天在排卵」,他人再詢以:「跟誰?」,楊喬琍再回以:「還有誰,當然是: 183ㄚ」,再徵諸如本院卷二第117頁之LINE訊息,楊喬琍向被告表示:「你猜」,被告回
: 以:「好難猜」,楊喬琍表示:「Baby」,被告回以:「?」,楊喬琍再表示:「我中了
: 」,被告則回以:「真的假的」,益見被告與楊喬琍確曾發生性行為,且時間在原告與楊
: 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否則楊喬琍當不致提及「我先生」及「擔心懷孕」等語。是原告主
: 張楊喬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同宿、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等語,堪
: 予採信;被告辯稱其與楊喬琍並不熟識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信。
: ⒌從而,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與楊喬琍確有於109年7至10月間,為親
: 密、曖昧對話,及同宿、親吻,並發生性行為,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洵
: 堪認定。
: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
: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
: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項
: 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
: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
: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壞
: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被告雖執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及其他法院之判決,辯稱因婚姻締結所生之配偶關係,僅
: 屬身分法益,並非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維持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利益,亦不
: 足以作為法律上應予保護之利益云云,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之聲請人為審理
: 通相姦刑事案件之法官及涉犯通相姦罪嫌之人,其等均係針對修正前刑法第239條規定及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上開解釋,認以刑事處罰嚇
: 阻通姦行為,對於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甚屬重大,而與憲法
: 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不符,是上開解釋僅係認以刑罰處罰通相姦之行為違反比例原則,並
: 未認定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不受憲法或法律之保護。且司法院大法官於上開解釋中亦論及
: :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久
: 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為
: 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等語,而肯認配偶雙方
: 對於婚姻互負忠誠義務。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對於上開解釋之背景及內容有所誤會,自無
: 足取。至其他法院判決見解如何,均不影響本院依憲法第80條所定依法獨立審判之職責,
: 本院自無庸受其拘束。
: ⒉查被告與楊喬琍前揭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業據前述。被告雖辯稱其
: 不知楊喬琍當時尚有婚姻關係云云,然觀諸前揭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B女向楊喬琍表示
: :「欸你不怕他去打聽唷,他是propa欸」,楊喬琍回以:「無所謂阿,我都有跟他講過
: 阿」,B女表示:「我是說,有沒有離婚這個」,楊喬琍回以:「這個是沒有人知道,因
: 為你要不要離婚,你需要這樣子昭告天下嗎?譬如propa可以回說,哦我很久沒有看到孫
: 太太了阿,之類的,那人家就知道了,你知道人家就會有各種揣測。只要這樣子就好了阿
: ,而且他也會care阿,比方說他會問我說:他會不會來房間找我,會不會突然衝進來,就
: 是要幹嘛,我說不會啦,你放心……他有問過我這個問題啦,他會不會半夜跑進來」,
(
: 見台中地院卷第33至35頁),可見被告對於楊喬琍當時為有配偶之人,且其配偶姓孫,知
: 之甚詳,則其猶執詞辯稱不知楊喬琍為有配偶之人云云,委無可取。是被告明知楊喬琍為
: 有配偶之人,仍與楊喬琍為親密、曖昧之對話,更同宿、親吻及發生性行為,此等關係復
: 維持至少3個月,堪認其等所為已達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之程度,而情節重大,
: 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至原告另依民法
: 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部分,核屬選擇的訴之合併,無再加審究之必要,併予敘明
: 。
: ⒊次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
: 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學歷,現為開業醫師,月收入約50萬元,名下有土地及
: 房屋;被告為碩士畢業學歷,現為業務,月收入約7萬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兩造
: 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8、71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
: 見台中地院卷及本院卷二內證物袋)。本院審酌本件不法侵害之情節、原告所受精神痛苦
: 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慰撫金,以35
: 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
: 定,請求被告給付其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
: 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 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經
: 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
: 已失所依附,應駁回之。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響
: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 書記官 黃雅慧
我阿肥啦
阿肥偶勸大家喔
貼裁判書也要當心點啦......
肥肥偶啊去年才這樣被吉喔QQ
被吉了
#妨礙名譽
#個資法
浪費了時間跑警察局&法院
雖然最後檢察官不起訴啦~
只是我現在想到還是會怕.jpg
https://i.imgur.com/yOk2MZB.jpg
吉人似乎很爽似的
完全不用付出啥成本
然後這種高機率不起訴的,警察也收案= =
對了,還是那句話
「自 由 心 證」
還是看個別檢察官的「想法」
當初偵查庭還問我知不知道自己犯罪
認不認罪......
--
幫QQ
真假,貼判決書也被吉,不是公開資料嗎
警察不收案 連警察都會被告阿
Q 反正就跟民進党一樣 亂告 定案率極低
某樓,吉人跟不起訴是兩回事阿= =
公開資料? 照樣吉你啊......
這麼可憐喔浪費時間
要你認根本沒犯法的罪,有夠扯
問題是這樣算法? 還是有其他原因?
快去當法官啊!韓要我們教??
昨天不是才有警察被告,不過最後沒事
幫阿肥QQ
現在知道馬囧卸任後天天跑法院又各種勝訴
有多無奈了齁 XD
看告的是誰
popo也有收案壓力
跟警察無關,本來就要送,不然被說吃案
這樣也被吉?!
5
可惡! 這醫師娘怎這麼不惜福! 丈夫高收入了,每個月賺五十萬 全台灣多少女人就是想當醫師娘!!!! 沒想到這壞女人看到高大俊美的壞男人,就每天瘋狂打砲!還內射中出!爆
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3
好像自從那個打官司結果天才法官說大法官解釋配偶權違憲什麼的,現在一直有人這樣宣稱 ,但目前也只有那個案例是要求賠償失敗的,其他的都有要求賠償。 這到底是誰問題啊?那個法官過度解釋,還是這些法官怕被罵,反而沒有好好遵照大法官釋 憲下去審理啊? 有卦嗎?8
這女的最大問題是 他有謀殺的預謀吧 戴綠帽這個行為 不管各行各業的台女都會做 跟醫師娘其實沒啥關係7
其實醫師這職業 被另一半劈腿或外遇 完全不虧耶...正好可以藉題發揮搞離婚吧 趕快擺脫40UP的另一半 回到黃金單身漢的生活4
看了前面有人貼判決書得知醫師的姓名,再fb查一下就能知道這醫師只是在鄉下開個兒科 診所,每天看診八個半小時,週休一日半,這樣能月入50萬。這樣看一看,工程師能比嗎 ,你說聯發科聯詠工程師這幾年可以比年薪600多,但是能做幾年?工作強度也不同,醫 師就用既有的經驗看診,工程師還要燒腦、面對年輕人競爭,還有景氣循環的風險,反正 醫師光穩定賺就贏了,所以這一兩年吹工程師比醫師好,洗腦高中生把工程師擺在醫生前9
只有我覺得醫生丈夫或成最大贏家嗎 46歲保養得再好還是老女人 男人只要有錢妹紙就是幹不完 可以趁機擺脫這麼老的老女人,因為是對方出軌在法律上也有優勢 還可以告老婆,趁機再靴一筆3
女的應該沒工作吧,又跟老公感情不睦 沒工作,很難有什麼社交圈,又沒培養自己興趣 做家事以外,真的閒閒無事,感受不到存在的價值 十年過去,就會開始想要這樣到老去嗎,太無聊了 剛好身材保養得宜,就姑且一試女人僅存的價值吧
爆
Re: [爆卦] 館長又被檢察官起訴啦 !!大家好 我是資深館粉 八卦版公道伯大B哥 大家清明節快樂 久久沒出現 來更新一下 懶得看照片的 容我稍微翻譯一下爆
[爆卦] 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以下轉自 交通會客室 Traffic1999 ====================== 我們來看看高雄市政府的效率! 圖中這台車原本前後都無牌,我在1/16以市長信箱A-EM-2022-9928陳情。 農曆年前接到清潔隊的電話,說這台車已經查報為廢棄車輛,過年後就會去拖吊。爆
Re: [問卦] 為什麼鄉民會說b17被吉了====================以下為代PO=================== 大家好 我是八卦版公道伯大B哥 我有沒有被告我是不清楚 但是我知道你們的好朋友book5566被告了爆
Re: [新聞] 楊蕙如養網軍辱大阪辦事處「爛到不行」補充今天最新出爐的判決書全文,供各位瞭解捏: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福明 上 訴 人爆
[爆卦] 台獨機關槍酒駕?網路上看到一份判決書,名字和台獨機關槍同名同姓,一樣是29歲、已婚 戶籍在台北,案件發生在台南,是不是同一人呢? 以下是判決書分享: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交簡字第772號爆
Re: [討論] 提告移車敗訴 地主:那我停你法院囉正常啊,我發文寫法院經歷,一堆網友來信,我也跟網友遇到相同的問題,就是法官當庭被我抓包標準不一時,就開始答非所問,硬拗這只是見解不同,一切都是見解變了,最後跳一句「你又沒考上司法特考,你也不是律師,不要以為通識課修過幾堂法律就了不起,就很懂了!」 問題是我找到的是「司法院重要參考判決」,還有我之前案子的法官也是這樣判的,這次遇到的法官突然見解不同逼我認罪,我拿出之前我的前案當庭抗辯,抗議標準不一,法官就突然罵我沒考上司法特考只是法盲憑什麼抗議! 後來我要聲請開庭錄音光碟,也被以個資法的理由拒絕,十分詭異~ 以下是網友來信 ==91
Re: [問卦] R8女乘客掛了 幫忙的會有責任嗎?你各位不要再誤導救人會吃官司 台灣早在2012就通過善良撒瑪利亞人法 善良撒瑪利亞人法是俗稱 美國加拿大之類國家都有 在台灣正式名稱為《緊急醫療救護法》 《緊急醫療救護法》,增加第14條之一,規定經公告之公共場所,應置有必要之緊急救護設備;但因民眾常會因施救之法律責任而卻步,因此再增訂第14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爆
[討論] line多久沒回就沒救了小心23樓有華燈雷 —————————— 跟有好感的對象聊天 可以接受多久沒回? 我女9
Re: [新聞] 女店員偷吃2顆茶葉蛋判刑3個月惹議 二檢察官PO文指出,其實部分輕微罪刑符合法定要件,並經過檢察官審酌,就可以依照「微 罪不舉」之法理,做出「職權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被告沒有刑責。 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常務理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所謂「職權不起訴 處分」,係指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對於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的案件 ,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竊盜、侵占、詐欺、背信、恐嚇與贓物等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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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所以所謂的黑箱到底黑在哪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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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法律系畢業沒考上律師能幹嘛41
[問卦] 小時候去網咖都玩什麼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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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法律人:中華民國不是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