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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作者
k44754
(9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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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inatwo (無)》之銘言:
: 阿勇是你? 果然很勇呢
: 裁判字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訴字第 952 號民事判決
: 裁判日期:
: 民國 111 年 05 月 13 日
: 裁判案由:
: 損害賠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110年度訴字第952號
: 原 告 孫皓雲
: 訴訟代理人 蔡鴻杰律師
: 李亭萱律師
: 吳幸怡律師
: 被 告 陳勇先
: 訴訟代理人 方勝新律師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萬元,及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 5計算之利息。
: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35,餘由原告負擔。
: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35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

: 行。
: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 事實及理由
: 一、原告主張:訴外人楊喬琍與伊於民國96年9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女,為有配偶

: 人,被告明知於此,竟仍於109年7月9日至同年12月間,多次與楊喬琍一同出遊、同宿
: 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並導致伊
: 楊喬琍於109年12月16日兩願離婚。被告前揭所為,不法侵害伊基於配偶關係所生之身
: 法益,且情節重大,致伊受有精神上極大之痛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二
: 請擇一為有利於伊之判決)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伊得請求被告賠
: 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等情,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00萬元,及自起
: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原告願供擔保,請
: 宣告假執行。
: 二、被告則以:伊知悉楊喬琍此人,亦曾與楊喬琍見面,但其等並不熟識,亦無原告所

: 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又因婚姻締結所生之配偶關係,僅屬身分法益,夫妻一
: 對於他方之人格並無實體法上權利之概念,亦即,配偶權並非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則
: 告以其配偶權受侵害為由,而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無據
: 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㈡如受不利之判決,被告
: 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 ㈠、原告與楊喬琍於96年9月16日結婚,婚後育有三女,嗣於109年12月16日兩願離婚(

: 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足憑,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59號卷【下稱台中地
: 卷】第83、84頁)。
: ㈡、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及本院卷二第161頁所示對話內容之日期,均為109年10月14

: 。。
: 四、本件之爭點為:㈠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楊喬琍間有無逾越一般男

: 交往之行為?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茲分述
: 下:
: ㈠、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被告與楊喬琍間有無逾越一般男女交往之行為? 
 
: 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明知楊喬琍為有配偶之人,竟仍於109年7月9日至同年12月間,
: 次與楊喬琍一同出遊、同宿、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等語,業據其提出行
: 紀錄器對話內容、楊喬琍與被告間之LINE訊息、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等件
: 證(見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本院卷二第109至117頁、第161頁),惟為被告所否認
: 並辯稱:伊對於上開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並不爭執,但自該內容無法看出對話之一方是
: 確為楊喬琍及對話中所指之人是否為伊,且原告所稱上開楊喬琍與伊間之LINE訊息均非
: 所傳送,原告所提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亦無法看出究為何人所傳送,均不
: 以證明伊與楊喬琍有一同出遊、同宿、發生性行為或互動親密曖昧云云,經查:
:  ⒈台中地院卷第31至51頁所示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之日期為109年10月14日,為兩造

: 不爭執,而觀諸其內容,B女向A女表示:「是可以想像,所以他小你幾歲?」,A女回
: :「4歲阿,我『67』,他71阿,屬狗阿」;B女向A女表示:「但他跟『老孫』比起來
: 是算比較有擔當一點啦,但是如果要走入婚姻是不建議啦,不要以當另一半的前提是ok
: ……」,A女回以:「我不要婚姻阿,如果我好不容易掙脫了」;B女向A女表示:「就

: 掙脫不了,有一個心理準備,就是老年的時候只有妳幫『老孫』推輪椅之類的」,A女
: 以:「不會阿,我不是跟妳說,我會推到樓梯口嗎?手不小心,阿手沒力,而且我很早
: 跟『我3個女兒』講,我是跟我女兒講說,以後我是不會跟妳爸在一起的……很早很早

: 跟他們說,我是不會跟妳阿爸在一起」;B女向A女表示:「那妳怎麼可以出去過兩晚?
: ,A女回以:「那時就在跟『孫』吵架阿」;B女向A女表示:「妳跟『老孫』多久沒這
: 親?」,A女回以:「上輩子」,可見A女為67年次,當時與「老孫」間有婚姻關係,育
: 3女,均核與楊喬琍為67年次,於109年10月14日與姓氏為「孫」之原告間尚有婚姻關係
: 婚後育有3女之情形相吻合。且109年10月14日當天,楊喬琍確實在車上,亦有兩造所不
: 執如本院卷二第161頁所示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足稽,堪認A女即為楊喬琍。又自前揭對
: 內容觀之,楊喬琍、B女係在談論楊喬琍與原告以外之第三人認識、互動過程,楊喬琍向B
: 女表示:「我們倆個是天天講電話欸,你看他之前真的是屌兒啷噹」,B女回以:「是
: 以想像,所以他小你幾歲?」,楊喬琍表示:「4歲阿,他71阿,屬狗阿」;B女向楊喬
: 表示:「欸你不怕他去打聽唷,他是propa欸」,楊喬琍回以:「無所謂阿,我都有跟
: 講過阿」,可知該第三人為71年次,且擔任藥廠業務(簡稱為propa),與被告為71年
: ,從事業務,於109年間任職經營西藥、醫療器材批發及零售業之臺灣阿斯特捷利康股
: 有限公司之情況(見台中地院卷第63頁,本院卷二第71頁、第227至228頁、證物袋內109
: 年度財產所得明細表)極為相似,而被告經本院命其陳報究係從事何種業務(見本院卷
: 第140頁),其不僅拒不陳報,更於本院命其本人到場,並告以民事訴訟法第367條之1第3
: 、4項規定之法律效果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場(見本院卷二第155、177頁),則本院審
: 上情,自得認原告主張楊喬琍、B女上開所談論與楊喬琍認識、互動之對象為被告一節
: 實。
:  ⒉楊喬琍於上開對話中提及:「他有一次就是,我記得好像是阿~見面,其實我們見

: 那天就約會了,然後後來就是後來幾乎每天……有一次他已讀不回,你知道嗎?然後我

: 撐1天都不理他……那次就撐了1天以後,就傳了一個訊息說『你失蹤了』,然後我就跟

: 講說,我後來就回他說『快去報警』,然後他說『已經報了』,我說『那來不及囉,人
: 跑了』」,並向B女表示:「我跟他認識的日子很好記……我永遠都記得見面的那天就

: 7/9,然後也那個了就是…阿現在已經過9號啦,已經3個多月了」,B女回以:「而且感
: 有越來越熱戀的感覺,還有繼續嗎…對,我要聽妳那聊天的感覺…」,楊喬琍再回以:

: 因為我10月初去找他,然後他就陪我睡了兩晚……怎麼睡?分2間阿,然後他那時候要

: 的時候說,我會不會進去是4個女生,阿捏我會吃不消唷」;楊喬琍復提及:「對阿,
: 次見面一上車就會來個熱吻」,B女回以:「這樣就很像熱戀阿」,楊喬琍再回以:「
: 很熱戀阿,每次都這樣子親,然後一直這樣摸妳的臉一直摸妳的臉」,足見被告與楊喬
: 係於109年7月9日認識,此後雙方互傳訊息,並於同年10月初相約見面、同宿,見面時
: 有親吻等行為,行止顯非一般正常男女之交往,反與一般熱戀中之情侶無異。
:  ⒊依原告所提如本院卷二第115、119頁所示之LINE訊息,可見上開訊息為名稱「Miss

: 羊圖案)(701甲&乙、30...)」之人使用自己之LINE通訊軟體,與名稱「Scottiee」
: 友之對話,而「Miss(羊圖案)」諧音為「Miss楊」,「甲、乙」則分別為楊喬琍長女
: 次女姓名之最後一個字(見台中地院卷第84頁),參以現今教師與家長及家長與家長間
: 慣以LINE通訊軟體互相聯絡,為利於辨識,家長常在自己名稱後另註記小孩姓名,堪認
: Miss(羊圖案)(701甲&乙、30...)」即為楊喬琍。而「Scottiee」為楊喬琍於自己: LINE通訊軟體所設定之好友名稱,核與原告所提通訊聯絡人資料顯示名稱「Scottiee」
: 見本院卷二第131頁)相同,則原告主張上開通訊聯絡人資料出自楊喬琍之手機等語,
: 屬非虛。又楊喬琍手機內名稱「Scottiee」之通訊聯絡人,其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
: 本院卷二第131頁),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該門號之申裝資料,該門號之申裝人為被告,使
: 用期間自108年9月24日起至110年4月28日止,有遠傳資料查詢足憑(見本院卷二內證物
: ),互核被告自承「Scottiee」之照片為其本人(見本院卷二第139頁),顯見上開與
: 喬琍對話之人確為被告。被告空言不知何人將其照片作為大頭照,上開訊息均非其所傳
: 云云,要無可取。其次,徵諸本院卷二第115頁所示之LINE訊息,楊喬琍傳送穿著泳裝
: 照片予被告,向被告表示:「北鼻,好想你」,被告回以:「北鼻好漂亮」,楊喬琍表
: :「是嗎?我都是北鼻你的,好嗎?」,被告回以:「謝謝寶貝」,楊喬琍再表示:「
: 然想起來,今天是我們認識滿一個月!滿月快樂」,被告則回以:「寶貝滿月快樂,晚
: 」,顯見被告與楊喬琍間互以「北鼻」、「寶貝」暱稱彼此,關係非同一般,且上開對
: 日期為被告與楊喬琍相識滿1個月之日,則以其等相識於109年7月9日計算,上開對話日
: 應為109年8月間,斯時原告與楊喬琍間仍有婚姻關係存在。
:  ⒋原告另提出楊喬琍與友人間之Messenger訊息(見本院卷二第113頁),被告雖否認

: ,惟查,上開訊息為他人與名稱「Chiao Li」之人間之對話,「Chiao Li」與「喬琍」
: 中文發音相近,且「Chiao Li」於他人詢問「做什麼的」時,回以「藥廠業務」,並脫
: 「我和183」等語,而被告從事藥廠業務,已如前述,楊喬琍於前揭談論被告之行車紀
: 器對話內容中復曾表示:「我好想唷,如果183要養我,我會覺得天阿」(見台中地院
: 第51頁),以此相互勾稽,足認上開「Chiao Li」為楊喬琍,其所稱「183」即為被告
: 徵諸上開Messenger訊息,楊喬琍表示:「藥廠業務,但家裡有$,對我超積極」,他人
: 以:「廢話,你們都上床了,他當然」,楊喬琍則回以:「在等他陷更深,可以吃乾抹
: 」;楊喬琍表示:「可是,我現在更擔心懷孕」,他人詢以:「為何」,楊喬琍回以:
: 我先生診所開業時間、還有我和183,因為我上次去找他的時候,他好像有不小心……

: 又剛好那幾天在排卵」,他人再詢以:「跟誰?」,楊喬琍再回以:「還有誰,當然是: 183ㄚ」,再徵諸如本院卷二第117頁之LINE訊息,楊喬琍向被告表示:「你猜」,被告
: 以:「好難猜」,楊喬琍表示:「Baby」,被告回以:「?」,楊喬琍再表示:「我中
: 」,被告則回以:「真的假的」,益見被告與楊喬琍確曾發生性行為,且時間在原告與
: 喬琍婚姻關係存續中,否則楊喬琍當不致提及「我先生」及「擔心懷孕」等語。是原告
: 張楊喬琍於婚姻關係存續中,與被告同宿、發生性行為,並為親密、曖昧之對話等語,
: 予採信;被告辯稱其與楊喬琍並不熟識云云,顯與事實不符,自不足採信。
:  ⒌從而,原告與楊喬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被告與楊喬琍確有於109年7至10月間,為

: 密、曖昧對話,及同宿、親吻,並發生性行為,所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
: 堪認定。
: ㈡、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100萬元,是否於法有據並相當?  
:  ⒈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

: 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
: 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2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
: 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第195條第1
: 前段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
: 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
: 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契約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破
: 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即為違反因婚姻契約之義務而侵害他方之權利。被告雖
: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及其他法院之判決,辯稱因婚姻締結所生之配偶關係,
: 屬身分法益,並非憲法或法律上之權利,維持婚姻與家庭共同生活圓滿幸福之利益,亦
: 足以作為法律上應予保護之利益云云,然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91號解釋之聲請人為審
: 通相姦刑事案件之法官及涉犯通相姦罪嫌之人,其等均係針對修正前刑法第239條規定
: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但書規定聲請釋憲,經司法院大法官作成上開解釋,認以刑事處罰
: 阻通姦行為,對於行為人性自主權、隱私之干預程度及所致之不利益甚屬重大,而與憲
: 第23條所定比例原則不符,是上開解釋僅係認以刑罰處罰通相姦之行為違反比例原則,
: 未認定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不受憲法或法律之保護。且司法院大法官於上開解釋中亦論
: :婚姻制度具有維護人倫秩序、性別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且因婚姻而生之永
: 結合關係,亦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故國家
: 維護婚姻,非不得制定相關規範,以約束配偶雙方忠誠義務之履行等語,而肯認配偶雙
: 對於婚姻互負忠誠義務。被告上開所辯,顯係對於上開解釋之背景及內容有所誤會,自
: 足取。至其他法院判決見解如何,均不影響本院依憲法第80條所定依法獨立審判之職責
: 本院自無庸受其拘束。
:  ⒉查被告與楊喬琍前揭行為已逾越一般男女正常交往之分際,業據前述。被告雖辯稱

: 不知楊喬琍當時尚有婚姻關係云云,然觀諸前揭行車紀錄器對話內容,B女向楊喬琍表
: :「欸你不怕他去打聽唷,他是propa欸」,楊喬琍回以:「無所謂阿,我都有跟他講
: 阿」,B女表示:「我是說,有沒有離婚這個」,楊喬琍回以:「這個是沒有人知道,
: 為你要不要離婚,你需要這樣子昭告天下嗎?譬如propa可以回說,哦我很久沒有看到
: 太太了阿,之類的,那人家就知道了,你知道人家就會有各種揣測。只要這樣子就好了
: ,而且他也會care阿,比方說他會問我說:他會不會來房間找我,會不會突然衝進來,
: 是要幹嘛,我說不會啦,你放心……他有問過我這個問題啦,他會不會半夜跑進來」,

: 見台中地院卷第33至35頁),可見被告對於楊喬琍當時為有配偶之人,且其配偶姓孫,
: 之甚詳,則其猶執詞辯稱不知楊喬琍為有配偶之人云云,委無可取。是被告明知楊喬琍
: 有配偶之人,仍與楊喬琍為親密、曖昧之對話,更同宿、親吻及發生性行為,此等關係
: 維持至少3個月,堪認其等所為已達破壞原告婚姻生活之圓滿安全之程度,而情節重大
: 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於法即屬有據。至原告另依民
: 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為請求部分,核屬選擇的訴之合併,無再加審究之必要,併予敘
: 。
:  ⒊次按慰撫金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
: 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職業、教育程度、經濟狀況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

: 定相當之數額。查原告為大學畢業學歷,現為開業醫師,月收入約50萬元,名下有土地
: 房屋;被告為碩士畢業學歷,現為業務,月收入約7萬元,名下無不動產等情,業據兩
: 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68、71頁),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憑
: 見台中地院卷及本院卷二內證物袋)。本院審酌本件不法侵害之情節、原告所受精神痛
: 之程度及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賠償之慰撫金,以35
: 萬元為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及第195條第3項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

: 定,請求被告給付其3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0年2月23日)起至清償日
: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非有理由,應予
: 回。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未逾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
: 項第5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此部分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 核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許之。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
: 已失所依附,應駁回之。
: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審酌後均於判決結果不生影

: ,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
: 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婕妤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13  日
: 書記官 黃雅慧



我阿肥啦
阿肥偶勸大家喔
貼裁判書也要當心點啦......

肥肥偶啊去年才這樣被吉喔QQ
被吉了
#妨礙名譽
#個資法

浪費了時間跑警察局&法院
雖然最後檢察官不起訴啦~
只是我現在想到還是會怕.jpg
https://i.imgur.com/yOk2MZB.jpg

圖https://i.imgur.com/yOk2MZB.jpg?e=1666753384&s=6-Nd46FAOIFTIKjbJEo1Qg, 醫師娘偷吃183藥廠業務 初次見面就激戰



吉人似乎很爽似的
完全不用付出啥成本
然後這種高機率不起訴的,警察也收案= =






































對了,還是那句話
「自 由 心 證」

還是看個別檢察官的「想法」
當初偵查庭還問我知不知道自己犯罪
認不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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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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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easonfb 05/23 11:23幫QQ

botnet 05/23 11:24真假,貼判決書也被吉,不是公開資料嗎

thinksilver 05/23 11:24警察不收案 連警察都會被告阿

coffee112 05/23 11:25Q 反正就跟民進党一樣 亂告 定案率極低

k44754 05/23 11:27某樓,吉人跟不起訴是兩回事阿= =

k44754 05/23 11:27公開資料? 照樣吉你啊......

k385476916 05/23 11:29這麼可憐喔浪費時間

dahlia7357 05/23 11:37要你認根本沒犯法的罪,有夠扯

yuugen2 05/23 11:40問題是這樣算法? 還是有其他原因?

pippen2002 05/23 11:44快去當法官啊!韓要我們教??

HOWyun2648 05/23 12:01昨天不是才有警察被告,不過最後沒事

OObaga 05/23 13:08幫阿肥QQ

losmith 05/23 13:08現在知道馬囧卸任後天天跑法院又各種勝訴

losmith 05/23 13:08有多無奈了齁 XD

bbalabababa 05/23 13:21看告的是誰

bbalabababa 05/23 13:22popo也有收案壓力

mozaiwen 05/23 13:55跟警察無關,本來就要送,不然被說吃案

bananaduck 05/23 14:54這樣也被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