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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偷吃人妻稱有性自主權 法院打臉:不和她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偷吃人妻稱有性自主權 法院打臉:不和她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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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且周並無法舉證,若限制他不和人妻調情、性交,其權利會有受到如何侵害;法院反觀: 人夫的家庭、婚姻權顯然較周男的言論自由、性自主權較應受保障,判處周男應給付人夫: 20萬元。

法院這個判決方法十分詭異 竟然是要權利人舉證 如果限制他的自由會受到什麼損害

言論自由 跟 性自主權 都是自由權的之一種

言論自由
鄭南榕自焚為追求百分之百的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的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

性自主權
按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
者,均受憲法之保障。」本條乃對於人民基本自由之概括保障規定。而性自主權
,亦即可自由決定是否發生性行為、性行為之對象以及如何發生性行為等,均與
人格不可分離,為受上開憲法規定保障之基本權之一
。刑法第十六章之妨害性自
主罪,即屬刑法上落實憲法對於性自主權保障之具體規定,因此性自主權之地位
,應以受憲法之保障。

當初大法官在釋字554號解釋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
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
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
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
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
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
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

結果後來大法官變更看法了

系爭規定一雖尚非完全無助於立法目的之達成,但其透過刑事處罰嚇阻通姦行為,得以實現之公益尚屬不大。反之,系爭規定一作為刑罰規範,不僅直接限制人民之性自主權,且其追訴審判程序亦必然干預人民之隱私。按個人之性自主權,與其人格自由及人性尊嚴密切相關。系爭規定一處罰通姦及相姦行為,直接干預個人性自主權核心範圍之程度,堪認嚴重。

所以為何要主張什麼限制你的言論自由跟性自主權有什麼損害,今天被告又不是對他造

主張損害賠償,他只是主張自由權而已,不能行使對個人來說抽象的損害就是

無法實現自我,無法自由決定性行為對象,被嚴重干預隱私跟干預個人格自由。

大法官都覺得 性自主權 大於 婚姻制度之制約了 表示重視個主義人大於社會主義了

就算是私法也該保障人權阿,該損害賠償的人也該是違反婚姻契約的配偶,而不是第三人

人家只是實現自己的性自主權 你連婚姻都不能約束婚約當事人雙方了 要限制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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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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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wh0105 05/25 16:09是原告

原告是人夫阿 他應該跟自己老婆求償違反婚約的損賠 怎麼可以跟第三人求償損害 違反婚約的是他的配偶 第三人只是行使他的言論自由跟性自主權而已 大法官已經認為 個人性自主權 比 婚姻制度保障重要了 當然不應該可主張對第三人之效力

JamesForrest 05/25 16:10反正公定價就是30萬到40萬,出軌沒

JamesForrest 05/25 16:10什麼,製造社會問題

要求償就跟自己的配偶求償阿 又不是第三人跟你訂定婚約 有婚姻關係 繼續允許民法可以跟婚姻第三人求償本來就不合理 大法官已說性自主權大於婚姻保障

※ 編輯: deann (60.250.235.109 臺灣), 05/25/2022 16:12:45

Abare 05/25 16:14好了啦 照考過沒有?

ams9 05/25 16:18心證理由 貳 這部分有提到這篇相關的意見

www115ui8 05/25 16:52性自主權那個只有一個判決而已……

changes 05/25 17:29人家大法官解釋是在說用刑法約束有沒有

changes 05/25 17:29問題 你在那邊擴張解釋

kingstongyu 05/25 17:29怕三洨~~偷吃賠錢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