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TT推薦

Re: [新聞] 護理師人妻偷吃!熱戀小王3個月就搬家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護理師人妻偷吃!熱戀小王3個月就搬家 作者
oblivionion
(Shorwell)
時間推噓 4 推:5 噓:1 →:9

【裁判字號】111,訴,147
【裁判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25 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147號
原   告 林建鏵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被   告 洪偉倫

訴訟代理人 楊振芳 律師
被   告 張榮顯

壹、原告主張
 一伊與被告甲○○於民國(下同)104年12月31日登記結婚 ,婚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伊與被告甲○○結婚初期感情和睦,伊將其薪資收入全部貢獻於家庭,家中一切支出全由伊負擔。伊與被告甲○○本均坦誠相見並會將外出行程告知對方,詎110年5月29日,被告甲○○初次向原告隱瞞外出行程,伊於被告甲○○外出時發現被告乙○○駕車載送被告出門,伊
當下立刻致電詢問介紹被告二人認識之好友林琲瑜是否有一同外出,林琲瑜表示未一同出遊。被告甲○○返家後,伊向甲○○表示其與乙○○單獨外出令伊感受不舒服,且可能造成家
庭失和,希望被告甲○○不要再與被告乙○○聯繫並刪除通訊軟體Line好友聯絡方式,被告
甲○○僅同意不再聯絡但不願刪除好友。被告甲○○於110年6、7月間在醫院擔任護士輪值
小夜班,每日約於凌晨1點多返家,卻以通訊軟體Line傳訊息至凌晨3、4點始就寢,雖其表示係與同事聊天,然伊靠近時,被告甲○○即停止使用手機,伊合理懷疑通訊之對方即為被告乙○○。被告甲○○夜間傳訊息之狀態延續至110年8月14日,經伊詢問後,被告甲○○始
坦誠已與被告乙○○交往,並表示不願中斷此關係,且於110年8月20日搬離夫妻共同住所。嗣被告甲○○先於110年8月15日以通訊軟體Line與向好友姚定蓁表示有外遇對象,且想結束婚姻,再於110年8月29日以通訊軟體Line向與好友陳妤京坦承自己有第三者。另伊因聽聞被告甲○○斷斷續續在被告乙○○住處居住,遂於110年10月11日請友人至乙○○住處協助瞭
解情況,該日被告甲○○自被告乙○○住處走出,且由被告乙○○載送被告甲○○前往南投
醫院上班,被告二人顯有同居之事實。綜上,被告二人明知被告甲○○係有配偶之人,卻為前開顯已逾越一般男女友人之分際之行為,已逾社會一般通念所能容忍之範圍,達於破壞原告與被告甲○○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而侵害原告之配偶權甚明,並導致原告婚姻有破滅之虞

...

經查:①觀之被告甲○○與陳妤京之LINE對話紀錄,曾表示第三者知道其有家庭(見本院卷
第35頁),被告乙○○於民事答辯狀中亦表示其與被告甲○○聊天時知悉原告遺失被告甲○
○使用中之筆電,因而至被告甲○○與原告住處接送被告甲○○共同前往台中NOVA購買電腦
相關物品。二者相互勾稽,堪信原告主張被告乙○○明知被告甲○○為有配偶之人為真實。
②依被告甲○○與姚定蓁之LINE對話截圖所載「(問:他偷吃?)不是。」、「對我愛上別人
了...」、「我認識的那個人其實跟我很合。」(見本院卷第27頁至第29頁)等語,原告主張被告甲○○有逾越男女交友之不正常交往,已非無據。③再以被告甲○○與陳妤京之LINE對
話截圖所載「有第三者的是我...」、「(問:那個第三者是怎麼認識的人)朋友介紹的,阿就聊天聊到後面就發現阿喜歡對方。就很有緣然後默契也很好」、「(問:第三者知道你有家庭嗎?)知道阿」、「我們就愛對方啊」、「他可以養我跟阿迪啊」(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7頁)等語。益徵被告甲○○已有與他人另組家庭之計畫而不願維持與原告間之婚姻關係,則被告許偉倫有逾越男女交往分際之行為,即堪信為真實。④又依原告提出之跟拍照片(見本院卷第43頁至第45頁)顯示,該日被告乙○○手提女用包包,經被告二人表示照片係110年10月11日被告乙○○接送甲○○上班之畫面,二者相互勾稽,可推知該日被告乙○○手持之女
用包包為被告甲○○所有,徵諸一般人隨身攜帶之包包常有較隱密之私人物品,通常不會交由一般友人幫忙攜帶,益徵被告二人確有較一般男女交往更親密之情誼,原告主張被告二人間有不正當交往,即非無憑。⑤又被告二人亦不爭執曾於110年5月29日一同外出購物,且被告甲○○於110年8月29日曾以LINE向陳妤京表示「我們(即被告甲○○與第三者)才認識三個
月欵」(見本院卷第33頁),二者時間相距洽約3個月,被告二人既有超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之情誼,業如上述,且被告甲○○所描述與第三者交往情形亦與被告交友期間相近,堪信被告乙○○即為被告甲○○所稱之第三者,被告乙○○所辯稱被告甲○○與姚定蓁、陳妤京LI
NE對話紀錄所稱之第三者與伊無關云云,即不可採。⑥又被告張顯榮雖辯稱110年10月11日被告張偉倫僅在其住處聊天,且因該日甲○○需上班而開車載其離開,僅係盡待客之道云云惟被告甲○○明知該日需上日班,衡諸一般人於白天上班前通常均於住居所休憩,殊難想像於上班前會特地前往友人家中聊天,被告二人辯稱該日僅係閒聊云云,即難採信,然本院亦難僅憑原告提出之四張照片察知被告二人有同居之事實,然被告
  被告甲○○既於110年10月11日白天上班前留置於被告乙○○住處,二人於該日前晚應
有過夜之事實,應堪認定為真實

...
本院審酌原告與被告甲○○於本件侵權行為之時點,結婚已逾6年,育有子女2人;並參酌原告學歷為大學畢業,職業為工程師,月收入約5萬元、被告甲○○為大學畢業,目前於南投醫院擔任護理師,月薪約3萬元、被告乙○○學歷為高中畢業,職業為貨車司機,月薪約3萬元;再兼衡被告侵害原告配偶身分法益之方式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賠償的金額以50萬元為適當,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非有據,不應准許。


備註:上訴改判賠償10萬元
111年度上易字第252號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03.10.99.53 (日本)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Gossiping/M.1658720650.A.EDB

※ 編輯: oblivionion (203.10.99.53 日本), 07/25/2022 11:44:52

leon771170 07/25 11:45 https://i.imgur.com/Gh0ZRsW.gif

圖https://i.imgur.com/Gh0ZRsW.gif?e=1666743608&s=clWbRqbhquyl7skFKx4eEA, 護理師人妻偷吃!熱戀小王3個月就搬家

frommr 07/25 11:45低於公定價

jhbgybj123 07/25 11:46十萬

ziso 07/25 11:51可憐...還只賠10萬

as010798as 07/25 11:51彰化較便宜

raku 07/25 11:53工程師悲歌 被卡車司機NTR 才賠10萬

cat05joy 07/25 11:54不願刪好友WWWW

lovetina 07/25 11:56好讚的劇情

alex00089 07/25 12:24全名耶

tv5566 07/25 12:33我就離 小孩給女生 我看貨車司機怎麼養

train60125 07/25 12:57貨車司機薪水通常沒這麼低

rushfudge 07/25 14:12110.5月-8月 阿不是3級警戒還能外出約

rushfudge 07/25 14:12砲喔?也沒內用是都出門去摩鐵嗎

asdfghjklasd 07/25 14:18被告都男生名

YesNoter 07/25 14:48幹勒 一下姓洪一下張 一下榮顯一下顯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