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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鄰居說空地佔久了就是他的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鄰居說空地佔久了就是他的作者
bodh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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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WS7983 (地球人)》之銘言:
: 本肥家住公寓 公寓前有一塊法定空地 空地是各住戶共有
所有權是共有 但是通常買賣時 會協調講好使用權範圍(這跟錢有關 不可能不講清楚!)
: 長期被一樓佔用給 非住戶的親友 停車
長期被佔用? 是你覺得剛好沒用到 還是你買房時不知道?
這要先查這屋子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的建案 還是之後的

之前就是因為買賣時講價錢 講使用範圍 卻沒有一個專用的法律名詞 造成爭議
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才會明訂 由管委會等等 明文規定
不過之前的建案就照之前買賣雙方的協議 因為那個時候的買賣 有明確的對價關係!

如果花比較多錢 用比較少地 那當下早就翻臉了 不成交了 怎麼可能相安無事?
又不是拿刀架著 逼你買...

那用比較少地的人 花比較少錢 等於直接拿現金 這需要人家拿刀架著你的脖子嗎?
這是理所當然的事情 大家都是開心接受才對 使用者付費 要使用 就花比較多錢買

所以 長期被一樓佔用 是本來就花比較多錢買使用權 還是買賣時有講好是共同使用?
如果你爸媽以前有買過房子 新法出來之前的買賣條件 大多都是一樓有管理使用權
不只有使用權 還要管理... 不只要打掃清理 還不能窩藏山賊盜匪 鬼魅魍魎

不然你以為為什麼一樓比較貴? 那時候貴 怎麼不跳起來? 那時候樓上俗 怎麼不跳起來?大家能成交 能相安無事 代表大家對於價錢/使用範圍 是能接受那個邏輯跟協議的

如果是1F管理使用 那他要給誰停 你能插嘴嗎? 他買房子的時候 你怎麼不插嘴幫忙付?

: 其他住戶不爽在心裡 但為了和氣也沒多說什麼
如果那個地 當初建商的賣價一樣 早就不爽了 怎麼可能為了和氣而成交?
: but最近住戶們越想越不對勁 加上附近車位租金又漲
: 於是想把空地討回來輪流停車
: 一樓知道後7噗噗的說
: 佔久了沒人表示意見=大家默示同意
通常 頂樓比較有可能是這種狀況 因為建商賣房的時候 不太可能一開始就有頂樓加蓋
一樓的話... 如果你是當年的建商 你會怎麼規劃? 那時候根本沒啥車 沒人會爭...
: 所以變成他VIP專用 其他人不能停
: 還拿出某律師網路文章
: 說這種情況就算有新住戶來也要承受 不能推翻
這種資訊 任何人都可以google到 不過新一代的年輕人 本來就無論有理無理都會硬爭
: 本肥驚覺 原來 佔久了=是我的
有可能 但是最簡單的方法 是看屋子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之前的 還是之後的
之前的話 就不用想了 建商賣房時就說由一樓管理使用的機率 比靠久佔的道理還硬...
如果樓上鄰居不同意 當初也不會成交 成交後 有馬上翻臉 對簿公堂嗎? 沒有嘛

我若是那時候的建商: 你想用!? 你就花大錢買1F啊~ 一句話就堵死你了...
接下來 你就會說: 樓上用的地方比較少 能便宜多少!? 開始講價...
說穿了 就是money talk 你就是接受了當初有實質價差的對價關係了嘛
: 這種道理在21世紀還深植人心 民法的所有權484笑話哈?
很多人自己住的屋子 也只有房屋的使用權 沒有土地的所有權 這本來就是兩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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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6.126.147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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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odhi (114.36.126.147 臺灣), 07/26/2022 23:14:30

ridecule 07/26 23:16

bathilda 07/26 23:18權狀拿出來就知道了

以前的法律 就是不完備 所以沒有明訂 要怎麼寫 哪些要寫清楚 避免有人照講沒照走 法律漏洞 不就是這樣子嗎? 所以才會修法 避免這些拿錢翻臉 沒信用的人 鑽漏洞 以前的人 是買賣不成 仁義在 現在的人是道德卑劣 買賣成交 就不認帳...

bathilda 07/26 23:19你講那麼多有屁用

奇怪 我講的合情合理 在情在理 於情於理 你卻認為沒屁用? 難道你認為 沒有白紙黑字 就算一諾千金也沒屁用 可見你也不是甚麼高尚的人 何況上了法庭 白紙黑字沒有寫清楚的地方 就是要靠口述 講道理~ 你認為沒屁用? 那你來講講你的道理 讓大家聽聽看 有沒有比我說得更合情 更合理?

fthufccqpk 07/26 23:20有些權狀會寫是當初建商的名字

※ 編輯: bodhi (114.36.126.147 臺灣), 07/26/2022 23:29:33

whitefox 07/26 23:27官員都可以佔用中庭十幾坪當院子了

SWS7983 07/28 20:37這塊空地並不在一樓門外,也非一樓住戶獨

SWS7983 07/28 20:37立進出口,而是一個開方式和市區道路相連

理論上 這空地 應該相連於建築物的基地如果不是在一樓前門外 那就是在建築物的左右 或後方吧? 或是正前方的大廣場/花園之類的?

SWS7983 07/28 20:38的空地,買賣時建商也沒有簽給一樓專用,

SWS7983 07/28 20:38共有人間也不曾簽訂分管契約給一樓專用。

SWS7983 07/28 20:38已經調閱土地地籍圖和權狀,確確實實是全

SWS7983 07/28 20:38住戶共有的土地,長年以來也是由各住戶在

共有是本來就共有 因為以前的法律規定要明寫 持分 但是以前的使用權 不會寫在地籍圖/權狀裡面

地籍圖跟權狀不能亂寫其他備註...

所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之後 才會制定出專有名詞 來讓大家明寫 這也就是為什麼之前有官司案例 1F拿出建商的銷售DM 來打臉其他買俗不認帳的樓上住戶 地籍圖/權狀是一回事 買賣事實又是另一回事 所以權狀沒有寫 法官依然信那個DM

SWS7983 07/28 20:38繳稅金,我不懂把私有土地讓給外人停,還

你繳稅金 是根據法律 你用哪裡 是根據當初買賣 你應該要在買的時候就講清楚 買賣任何東西都一樣 除非對方想騙你 才會不講清楚 相對地 除非你想反悔 才會硬凹 不然任何買賣 不都是在買賣時處理 最簡單嗎? 怎麼會等10年20年 才來凹不合理? costco奧客?

SWS7983 07/28 20:38不需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什麼意思

甚麼意思? 其實就是如果1F擁有使用管理權 他要怎麼使用管理 其他人很難插嘴...

SWS7983 07/28 20:45你說的情形我知道,這棟公寓在建商買賣時

SWS7983 07/28 20:45確實有約定一樓專用部分,但只限他家門口

約定專用等等法律名詞 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之後才有的 在這法公告之前 則是很多種名詞說法 來講這同樣的一件事情 有的比較委婉 會讓人誤解 所以關鍵就在於我文章所提的: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84年) 這房屋到底甚麼時候建的?

SWS7983 07/28 20:45的露台,關起門來露台就是他家的獨立空間

SWS7983 07/28 20:45。不過現在被佔用的不是露台,而是「公寓

SWS7983 07/28 20:45門外的法定空地」。

就你所說 你似乎很確定當初約定1F專用的部分 並不包含這空地? 那當初大家搬進來住的時候 到底都是誰在用這塊空地? 能用的人怎麼可能不去用? 這是幾年建的房子? 空地在哪一側? 你可能要畫個簡單的圖示才能知道 慣例上 樓梯口前面的地 是屬於樓上專用的 其他地方就很難說 都有可能是1F的花園地

※ 編輯: bodhi (114.36.115.148 臺灣), 07/29/2022 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