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民眾黨立委怒批:停職高虹安是違憲!
※ 引述 《kcbill (明日やろうは馬鹿野郎だ)》 之銘言:
: 標題: [討論] 民眾黨立委怒批:停職高虹安是違憲!
: 時間: Sun Jul 28 17:12:14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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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污案一審遭判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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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說相信她沒有貪污意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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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眾黨也發文諷刺司法雙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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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高虹安也依照地制法被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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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民眾黨立委張啟楷怒批停職高虹安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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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高虹安不是在新竹市長任內涉貪
:
: 民進黨擺明是在行政治報復打壓民眾黨
:
: 他建議高虹安要向行政院提出「停止處分」
:
: 來源:
: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51/8124168
:
https://i.imgur.com/LQ01yu8.jpeg
張委員主張內政部的處分不符合<地方制度法>第78條的規定。
因此宣稱內政部違憲。
可是照他的說法,內政部應該是違反<地方制度法>而非違反憲法吧?
再說,地方制度法第78條第一項第二款是這樣的:
第78條
1.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停止其職務,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第三條之規定:
...中略……
二、涉嫌犯前款以外,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第一審判處有罪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78
……下略……
只有說到縣(市)長涉嫌犯特定法定刑(本案例為最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就由內政部停止其職務。
可沒有說是在市長「任內」涉嫌犯第78條第一項第二款列舉法定刑。
到底哪裡違法或違憲了呢?
如果覺得因為其他職務任內犯的罪被停職不合理,那就找傅總召黃總召修法啊。
: 民眾黨立委張啟楷認為把高虹安停職是違憲
:
: 並怒嗆民進黨這個決定是打壓民眾黨
:
: 大家覺得張啟楷講得有道理嗎
:
: 立法院總召黃國昌認同這個說法嗎
:
: 民眾黨會幫忙爭取高虹安復職嗎
:
: https://i.imgur.com/nB1wkaN.jpeg
:
:
--
可以申請釋憲
他內文引用憲法保障工作權
確實 如果對函釋等法律解釋有意見
就是一路上告來保護沒錯 求民眾黨去告
會迫害工作權的前提是真的違反地方自治法
第78條
非常期待 高去告 民眾黨支持貪汙不停職
全黨挺貪污就是讚
民眾黨主張貪污的人繼續當市長啦
他應該就是認為地方自治法違憲吧
如果法規導致當事人失去工作就是違反憲法
的工作權,那麼能夠爭執的項目可多者呢。
著
貪汙無罪 詐領有理
張:不叫兩聲,就沒其它7位立委的聲音
笑死
憲法保障工作權並非絕對 只要合憲法第23條
還是可以對基本權加以限制 不然照他那樣說
死刑一定是違憲的 剝奪生命權捏
不過那些人只有利己 沒什麼中心思想
支持,大家一起挺貪污
爆
首Po新竹市長高虹安貪污案一審遭判決有罪 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說相信她沒有貪污意圖 民眾黨也發文諷刺司法雙標 而高虹安也依照地制法被停職 但民眾黨立委張啟楷怒批停職高虹安是違憲2
本來就很奇怪 之前我就想說了 憑甚麼立委期間做的事情 當市長時候承擔 顏寬恆同樣被判2
是這樣的, 這個地方制度法從88年立法至今, 這次用的這個第78條從來沒有修過, 適用條件有三種, 這次行政院用適用第一項,內容是:2
去問國民黨呀 地方制度法會這樣改 就馬英九不爽當年吳俊立有案在身 退黨無黨參選還選上 狠狠打了馬剛接黨主席的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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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報] 高虹安市長依法停職(邱臣遠代理)縣市長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依「地方制度法」規 定,將依法停止職務。 因此市長高虹安今日起將離開市府 根據新聞報導,新竹市長將由副市長邱臣遠代理。 --9
[討論] 如果拖過兩年才入監是不是就不用補選?!地方制度法 第 82 條 直轄市長停職者,由副市長代理,副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行政院派員代理。縣(市 )長停職者,由副縣(市)長代理,副縣(市)長出缺或不能代理者,由內政部報請行政 院派員代理。鄉(鎮、市)長停職者,由縣政府派員代理,置有副市長者,由副市長代理6
Re: [新聞] 宣稱「不當沒聲音的副市長」 邱臣遠:關於下面高虹安官司的流程圖,有問題想請教一下板上法律專家。 根據下面的流程圖,只要一審貪污有罪市長就會停職 可是如果仔細看地方制度法的法條 「第 78 條 直轄市長、縣(市)長、鄉(鎮、市)長、村(里)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別由行政5
Re: [新聞] 高虹安一審有罪將停職 依規定邱臣遠代理請問一下這種會被立刻入監服刑嗎 還是可以等到二審判決後再決定要不要入監 有沒有法律高手可以解答一下 ※ 引述《Marcin (花火易滅 流年易逝)》之銘言: 高虹安一審有罪將停職 依規定邱臣遠代理新竹市長2
Re: [新聞] 檢調高虹安案大動作 吳子嘉:要一屍三命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為詐欺 2022/3/1 為解決近年各檢察機關偵辦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此類案件的 法律適用歧異,最高檢察署日前邀集檢察官、調查局、廉政署等相關單位,參考廣泛函詢 各地檢署及學者專家建言,統一法律見解為詐欺罪,而非《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 或 : 公室性騷擾事件 : 高虹安不但穩穩的拿下新竹市長,而且還大勝對手 : 當選過關,落選被關 : 高虹安目前只是被告而已,比照2010年郝龍斌主任祕書選前被北檢大舉搜索辦公室跟住
- 受刑人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選罷法第26條 第九項 未執行完畢應該無法成為被選舉人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 按照所援用的行政院函文內容: 查公務人員俸給法(以下簡稱俸給法)第21條第1項規定:「依法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 得發給半數之本俸(年功俸),至其復職、撤職、休職或免職時為止。」揆其立法意旨為, 公務人員因違法失職依法停職,於停職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在未受刑事判決或懲戒處 分前,理應為無罪之推定,爰規定停職人員於停職期間,發給半數之本俸或年功俸,以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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