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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前立委陳歐珀涉提案修法索賄數百萬 法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前立委陳歐珀涉提案修法索賄數百萬 法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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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jason748 (第79空中突擊旅)》之銘言: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 民進黨前立委陳歐珀涉利用提案修法、舉行公聽會幫基隆港碼頭營運商爭取降低租金,: 且收取業者賄賂數百萬元,檢方搜索、約談,昨天凌晨依貪汙治罪條例罪聲押陳歐珀,: 台北地院今晚召開羈押庭,法官漏夜審理,裁定羈押禁見2月。

報導此篇的記者事後另發一篇說明准許羈押的理由,同時中央社、太報等也有相當掌握

提到如下:

一、被告陳歐珀經訊問後否認犯行,依被告供述、羈押聲請書所載各項證據及卷附證據資  料,足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路及不正利益罪、財產來源不明罪  、洗錢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陳否認犯罪,有事實足認其有滅證及串供之虞,且陳涉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  刑重罪,趨吉避凶為人之本性,本伴隨有高度逃亡之虞,觀察陳出入境紀錄確實較為  頻繁,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

三、審酌陳歐珀所犯罪名,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權衡國家司法權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  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的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程度,再考量現今通訊軟體種類繁多、  聯繫管道發達,若僅命陳具保、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手段,不足以確保後續偵查、  審判或執行程序的順利進行,有羈押原因及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諭知,自一一四年六月四日起羈押二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看起來可以設想這個場景:「只是出國吃風罷了,頻繁是很正常的事,憑什麼可以當作羈押理由啊?過個退休生活難道有錯?」

至於早前傳出的手機滅證部分,倒是沒有明確在摘要中提到,相信是認為該部分並非足以影響案情的重點

反正交付當局好好查就好了...



: 司法又活了
: 八卦藍白小草還在洗阿川兒子劈腿有夠無聊,洗oppo還比較合理
: 上次肥燦被收押還好會有青鳥出來說是政治迫害,oppo我看是不會有人同情他

說到鄭文燦,在四月二十三日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金重訴字第四號刑事裁定」中,告知延長限制出境、出海處分的理由略以:

經查,被告侯水文、廖力廷經訊問後,就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坦承犯行;被告廖家興經訊問後,就其所涉犯侵占罪嫌部分坦承犯行;被告廖俊松經訊問後,就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二項之非公務員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坦承犯行,但就涉犯侵占罪嫌部分則否認犯行;被告鄭文燦經訊問後,就其所涉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公務員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部分否認犯行。然依同案各被告及證人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卷附之行政函文、會議紀錄、通訊監察譯文及對話紀錄擷圖等證據資料,足認上開被告五人所涉上開罪名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

經檢察官、上開被告五人及其等辯護人表示意見後,考量其等所陳內容,仍與部分同案被告及證人所述有所差異,復衡以其等之職業、社經地位、經濟能力及所涉案之情節程度,經綜合研判,有事實足認上開被告五人均有逃亡、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審酌本案審理進度及侵害公私法益之程度等情,並權衡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遂行之公益,兼衡上開被告五人居住及遷徙自由權受限制程度等情,認原限制出境、出海之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有繼續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上開被告五人均自一一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限制出境、出海八月,並由本院通知執行機關即內政部移民署及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偵防分署執行之。



目前看來,整個情況還算正常

只是鄭文燦到現在還不認罪,所以還是能炒作「迫害」之類的啊...



這兩者的情節不全然相同,自不宜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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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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