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 王婉諭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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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婉諭 立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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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立法院三讀通過了《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全案修正。
雖然強忍著內心激動,但看著這部法案送出立法院的時候,還是忍不住掉下了眼淚。
作為一個過來人,過去在犯保體系中所面臨到的困境,對我來說實在太過於深刻與鮮明。
「請問你現在還會悲傷嗎?」
「你的悲傷有沒有影響到你的生活?」
「你們還吃得下飯嗎?還睡得著嗎?」
「葬禮的費用需要這麼高嗎?」
在多年前我們家的事件發生的時候,這些問題是檢察人員在審議補償金會議時,對我們的提問。
當下的我很錯愕,也很難受,那時候才經歷事件不到幾天的時間,對於剛失去孩子的我們,這些冰冷的問題,像是試圖衡量我們悲傷的級數,藉此判斷國家該如何補償被害人。
後來我才知道,這些問題不僅僅只有我遇到,而是身邊許多的被害人,都曾被問過這類令人難堪的問題。
我們的國家對於犯罪被害人,不僅缺乏同理與溫度,更在制度上有許多的錯漏。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時隔25年,終於邁進了修法的一大步。
這不是我一個人的努力,而是有許多民間團體多年來的推動,其中,我更想感謝 姑姑 王薇君 - 保護兒童我願意。
「王昊過世後到現在十幾年,我一直都在推動修法,走了這麼久,犯保終於前進了這麼一小步。 」
這十多年來,姑姑陪伴著無數的被害人家屬走過漫漫的長路,同樣身為犯罪被害人家屬的我們,都曾在歷經重大創傷事件後接受犯保的協助,進而看見國家對於被害人長期的忽視。
當犯罪被害人遭逢重大意外,生活經濟面臨困頓時,他們必須要走進冰冷的檢調機構裡,如同犯人般被「審訊」,再經歷無止境的等待期,才可能獲得補償金。
當犯罪被害人的案件宣判時,他們不會被主動告知案件判決結果,往往得等到新聞露出,才會驚覺原來自己的案件已經有結果,他們,是案件中受到最大傷害的人,卻也只是與法庭無關的陌生人。
因此,在上任第一年,我就率先提出了《犯保法》的全案修正,也終於在今天的三讀推動四項改變:
一、補償金改採「定額給付」,簡化審議程序,讓被害人盡速獲得補償。
二、審議會及覆審會成員更多元,不再只有司法體系的檢察官,納入1/2以上的專業人員三、除了提供被害人刑事資訊獲知平台外,檢察機關將會依照被害人聲請,主動通知被害人案件進度,希望能讓被害人不會再發生,看新聞才知道自己的案件進度的難受情境。
四、擴大被害人保護與支持服務,包含訴訟程序協助、心理支持、生活重建支持等資源。
或許對許多人來說,只只是小小、甚至無關緊要的一步,然而,對被推到絕境的被害人來說,這一點點的改變,卻是至關重要,讓還活著的人能夠感受到溫度的一步。
當年投身政治時,我對選民曾有兩大承諾,精神衛生法及犯罪被害人協助。進入立法院一千多個日子後,這兩個法案終於都三讀通過,向前邁進一步。
我衷心希望時隔 20 多年的修法,能讓政府在面對被害人及其家屬時,不再那麼冰冷、帶刺。未來在立法院內,我會持續緊盯執行情形,實踐修法的初衷,讓更多和我有相同遭遇的家屬,不再徬徨無助、不再受傷。
https://i.imgur.com/k79kat4.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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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覺得很感慨
要有像王委員這種
歷經重大傷痛的人當立委推動修法
今日才有可能三讀通過
四項修法重點如下(從文中轉錄)
一、補償金改採「定額給付」,簡化審議程序,讓被害人盡速獲得補償。
二、審議會及覆審會成員更多元,不再只有司法體系的檢察官,納入1/2以上的專業人員三、除了提供被害人刑事資訊獲知平台外,檢察機關將會依照被害人聲請,主動通知被害人案件進度,希望能讓被害人不會再發生,看新聞才知道自己的案件進度的難受情境。
四、擴大被害人保護與支持服務,包含訴訟程序協助、心理支持、生活重建支持等資源。
其中第三點賦予法院主動通知被害人的義務
被害人知情權有更多的保障
不用再霧裡看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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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推推 好法案
時代力量吃屎
加油吧!任期還有一年
那幾個被害者家屬能跟妳一樣 當不分區
4F共三小
所以她當了也有做事啊
柯粉:又是小綠
好的立法 謝謝
4%最愛嘴王跟洪大姐 不知道那些藍粉有什麼毛病
推好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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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手撿屍女大生!帶回宿舍與室友輪暴 她林男就林聖傑 吳男就吳國和呀,哪家大學的就不知道了 判決書在這 願意賠償,這二十五萬元是被害人申請的犯罪補償金好嗎 被告的律師說 被告2人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調查被害人保護法案件時,被告2人同意賠償A女已領取之17
[問卦] 屏蔽家暴加害者關鍵字保護被害人的邏輯是林秉樞過去有24次家暴的黑歷史,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搜關鍵字都查不到 但是因為案件涉及兒少、性侵害、家暴、營業秘密等事件,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會照關鍵字 隱匿個資,或者全文不公開 雖然這的確不是針對個案屏蔽沒錯 可是我還是無法理解這個邏輯是什麼4
[問卦] 為什麼刑事案件不能由受害者量刑?各位晚安 以現行的刑事制度,被害人向檢察機關或警察機關提出告訴, 由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及相關有偵查權限之人進行偵查, 檢察官負責起訴,法官負責審理。 案件到進入法院後,從案件的事實認定(有罪、無罪),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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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真的沒人、沒法治得了囂張的謝宜容嗎?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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