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不得再抗告
※ 引述《bread220 (blessing in disguise)》之銘言:
: 剛剛的高院最後有寫本案不得再抗告,應該是指柯文哲不得對高院提出發回更審的抗告,: 是吧?
: 請問地院二次審理的結果不管是無保、羈押、交保,雙方也是不得再抗告嗎?
刑事訴訟法裡面原則上針對抗告的裁定只能再抗告一次,羈押、限制出海等都是保全人證的處分,而且對當事人不利益。
程序上是這樣:
檢察官逮捕聲請羈押>台北地院A裁定>台北地檢抗告A裁定>台高院以A'裁定撤銷A裁定,且不德再抗告。
到這邊就是A裁定(含)以後的程序都被撤銷,回復上一動,也就是回復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狀態,所以要再開一次羈押庭
通常抗告裁定很少會自為決定對被告更不利益的處分,因為會造成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喪失:
所以接下來會變成B裁定,如果對被告不利益,當事人可以提出抗告,讓台高院以B'裁定決定B裁定合不合理。
我覺得即便有自己的立場,還是要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因為這個才是制度本身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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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wattw (223.140.255.209 臺灣), 09/04/2024 18:12:16
※ 編輯: swattw (223.140.255.209 臺灣), 09/04/2024 18:13:39
推
重點是下一次能不能抗告啦 眾說紛紜
→
不過都跟你說的無關啊
→
我都寫了下次就是B了為什麼你會認為AB兩個
→
是一樣的?
推
解釋可以聽得懂 給推
推
簡單說就是A的世界線已經結束到b宇宙了
→
對吧?
→
是
推
講很清楚給推。如果還聽不懂,可能...
推
將白話文就是這一次發回更審這件事
→
不得抗告,下一次不管雞鴨不雞鴨雙
→
方還是都能抗告,直到某一方抗告失
→
敗
19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方當庭抗告!!高院的新聞稿 節錄如下 壹、主文 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2
[討論] 陳東豪對高院裁定的"不得再抗告"亂解釋~這是高院的新聞稿 推 rtwodtwo: 不得再抗告 42.76.211.5 07/09 14:57 → rtwodtwo: 陳東豪說高院的新聞稿最後一段有寫 42.76.211.5 07/09 14:58 陳東豪把高院的最後一點:「肆、不得再抗告。」解釋成:11
[討論] 高院認為柯文哲積極介入京華城案就說明稿來看 高等法院認為柯有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的客觀情狀 而且地院對檢察官提出的全部事證 沒有進行充分的評價8
[討論] 如果鄭文燦又交保,檢調可以不斷抗告嗎?查了一下之前新聞,好像有抗告後還是判決交保 雖然條件有更改,然而檢調不滿意繼續抗告 話說這個抗告次數到底有沒有一個限制? 如果鄭文燦這案,檢察官不爽一直抗告下去 這個羈押庭就會不斷審理嗎?3
[討論] 高院這次會駁回還是再次發回?鄭文燦2度交保「檢方再抗告」 卷證最速件送達高院了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捲入土地開發弊案,桃園地院9日再裁定1200萬元交保,檢方不服當庭 再提出抗告。檢方9日晚間7點32分將抗告卷證遞交至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晚間8點出動公 務專車火速送件,專車於晚間8點40分左右送達高院,高院10日將依程序進行裁決。3
Re: [新聞] 鄭文燦二度交保檢再抗告成功 高院撤銷裁怎麼這麼多法盲 裁定,對裁定不服,可以抗告 對抗告裁定不服,可以提「再抗告」 「再抗告」是一個名詞 跟再次「抗告」是不同意思2
[討論] 為何高院不直接裁定羈押就好?地院裁定不需羈押 檢方抗告 高院裁決撤銷地院判決 發回要求地院重新裁定 地院又一次裁定不需羈押 檢方又抗告 高院再次認同檢方的抗告 又撤銷 發回 這次地院終於裁定羈押 換成阿燦的律師抗告 高院直接駁回 而且還說不得再提抗告1
Re: [討論] 鄭文燦1200萬交保,檢方當庭抗告!!如果是高等法院裁定交保,檢察官就不得抗告 但此案高等法院的裁定是撤銷發回,而不是自為裁定 所以檢查官還是可以再次抗告 我們der高等法院基本上不會直接推翻原審法院的裁定 只會判定原審法院程序完備→維持原裁定 or 程序不完備→發回更裁- 刑事訴訟法對於羈押與否的裁定救濟的規定: 地院的部分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404條第1項第2款: 對於判決前關於管轄或訴訟程序之裁定,不得抗告。 但下列裁定,不在此限:二、關於羈押、具保、責付 、限制住居、限制出境、限制出海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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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高院可以幫地院決定事情嗎?當檢察官提起抗告後,上級審法院會有三種處理方式, 首先是撤銷地院裁定並發回, 其次是駁回檢察官抗告, 最後是自己做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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