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有關死刑的兩公約是馬英九任內過的
每次看到死刑問題,我都真的很好奇,為什麼沒有人願意或膽敢去質疑馬英九?
馬英九任內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的確對於法官在個案中是否要判處死刑起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啊。
《兩公約施行法》(全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是在馬英九執政初期的2009年04月22日公布的,而其中: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第 3 條
適用兩公約規定,應參照其立法意旨及兩公約人權事務委員會之解釋。
所以《公政公約》中有關死刑的部分,是具有國內法律效力的,法官也必須依法審判。
那麼,《公政公約》中對於死刑的描述又是怎樣?
第6條第1款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第6條第2款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所以當《兩公約施行法》通過後,理論上法官就要尊重立法者、受到《公政公約》的限制,而必須在「情節最重大」的時候,才可以判處被告死刑。
那什麼叫做「情節最重大」?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的第36號一般性意見對於「生命權」的解釋,至少就有以下幾點說明:
第35段:「『最嚴重的罪行』 一詞必須作狹義解釋,僅限於涉及故意殺人的極端嚴重罪行。在(公約)第六條的框架中,未直接(directly)和蓄意(intentionally)導致死亡的罪行, 例如殺人未遂、貪污及其他經濟和政治犯罪、持武器強盜、海盜、擄人勒贖、毒品和性犯罪等儘管罪質嚴重,但絕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本著相同的精神,即便是最嚴重的罪行,行為人僅有限度參與或共犯者,例如為殺人提供實行手段,也不能作為判處死刑的理由。締約國有義務審查其刑事法律,以確保不對不構成最嚴重罪行的罪名判處死刑。締約國還應撤銷對不構成最嚴重罪行的罪名判處的死刑,並採取必要的法律程序,對此類罪行已被定罪的人重新判決。」
第49段:「締約國不應對面臨特殊障礙、難以與他人平等地進行自我辯護的個人,例如存有嚴重社會心理和心智缺陷(serious psycho-social and intellectual disabilities)而妨礙其進行有效辯護的個人,以及具有限道德上/規範上可責性(limited moral culpability)的個人,判處死刑。締約國亦不應對難以理解判決理由之人執行死刑,或者執行死刑將對本人及其家屬極其殘酷或造成極其嚴厲後果者,例如老年人、年幼子女或仍受其撫養的父母以及以往遭受過嚴重侵犯人權行為的個人,締約國也應避免處決。」
看以上文字可以發現,上禮拜憲法法庭判決,某部分其實只是在順應聯合國所提出的標準而已。
如果國民黨或國民黨立委對於「情節最嚴重」在解釋上真的有意見,請勇敢一點,直接把馬英九時期通過的《兩公約施行法》廢掉,不要再把馬英九當成不可批評的神主牌了,而不是整天哭天喊地要求法官要無視法律而一直判處死刑。
--
因馬英九任內執行了32次死刑
我覺得你看不懂我的問題是什麼。 這幾天藍委吵的不只有「要不要執行」,還包含了「對於『情節最重大』的定義是什麼」, 這兩個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我這篇回應的是後者,而且的確從馬英九任內通過《兩公約施行法》後,死刑判決的數量也 是有下降的,這件事難道不能怪在馬英九身上?
原來19才是廢死綠共的主子
如果菜母豬也執行了十幾次又有誰會质
疑他?
馬狗子多
馬英九任內社會治安很爛
原來19是綠營側翼
馬政府過了公約然後自己不遵行反而有人
推
雜草又不在乎
簡體字都跑出來了 好臭喔
等等補推回來
所以馬英九到時候對於死刑已經很嚴
不是 中國人怎麼不大大方方的用簡體就
好 來台巴子的論壇還要用看不太懂的繁
體不是很委屈嗎
格了,現在賴清德讓他更嚴格,人民
當然炸鍋了
問題是,罪魁禍首其實是馬英九,而不是賴清德啊,只要馬英九任內沒有通過《兩公約施行 法》,法官們在判決時就不用依法(《公政公約》)審判、不用受到《公政公約》與人權委 員會一般性意見的限制。 大法官再怎麼厲害,都不可能直接把《兩公約施行法》宣告違憲啊,只能在現行法的框架下 ,想辦法試圖讓死刑制度更符合馬英九通過的《公政公約》的精神一點。 固然大法官這次的判決內容不是當然沒有問題,但問題起源就是馬英九。
說實在的 你也不用跟用簡體字的扯他看
不看的懂問題 他看得懂是要掉頭的
事實蔡英文就是超廢死路徑啊 不執行
死刑 大法官也一堆廢死的(本次釋憲
迴避)
直接抓到一個連判決都沒看就要來帶風向的。 迴避的大法官都是因為曾經參與過聲請人的死刑案件,不符合規定,才迴避的,跟立場為何 無關。 可不可以不要這麼可悲?
所以是民進黨遵守馬英九的政策,對齁
法律放在那邊,不遵守,不然要立委廢掉嗎?蔡英文如果傾向廢死,當然民進黨立委不可能 廢掉,但現在藍白過半,就可以動作,把《兩公約施行法》廢掉了啊。
不歪樓講的話 就是藍的又包牌了 反正
在野沒有壓力 現在又不怕得罪法界 當
然濫情就完事了
畢竟蔡執行的若比馬多 藍白又是另一副
嘴臉
一堆在吵情節最重大的根本就搞不清
楚這要件已經寫在兩公約實行法十幾
年了==
實際上就是這樣啊,藍白不願面對而已,不
管馬英九任內執行多少次死刑,他簽署的和
約就是要逐步廢除死刑
看到FB在洗,綠可以像92共識一樣不認啊
靠邀 當然不是因為廢死立場所有迴避
啊== 但是迴避的那些大法官的確都是
廢死派啊==
不要再造謠了好不好?迴避的大法官只有三個,只有尤伯祥是有明顯採取廢死立場的,另外 兩個蔡彩貞、蔡烱燉都是實務界出身的,基本上都採取保守立場,甚至死刑就是他們判的。
怎麼有雜草認為九二共識有簽約
兩公約有簽名畫押 92共識連個屁都沒
有 純粹蘇起編造的被藍白當寶
感覺可以 希望國民黨廢掉兩公約
到時候民進黨擋就是民進黨問題
國民黨如果真的想一勞永逸解決他們口中的死刑判決問題,就勇敢一點,直接把《兩公約施 行法》廢掉。 如果想繼續放著當政治提款機,就繼續打高空,呼籲一些有的沒的操弄民粹,然後叫馬英九 閉嘴。
罪魁禍首是馬英九沒錯,但是他並沒
有用憲法去限定法官要怎麼樣判死刑,
大哥,馬英九任內等於是用相當於法律位階的《公政公約》去間接要求法官在判決時要符合 意旨欸。
需不需要判死刑還是由法官去決定,現
在賴清德是直接用憲法規範法官要怎
麼樣判死刑,因此等同實質廢死,人
民當然炸鍋
人民就很奇怪啊,我真的沒聽過多少人去追溯馬英九的問題的。
釋憲的又不是民進黨 是死囚好嗎
雜草搞不清楚狀況又在造謠
所以執政了10年的塔綠班覺得有沒有問題啊
喔
藍白拒絕接受事實啦,你講再多也沒用
馬英九簽的,但是人家簽死刑就是比較多
啊,蔡自己搞到差不多實質廢死的
又一個把「規範」面跟「執行」面的問題混在一起的,唉。
藍白認為合約就是拿來毀的,看看牠們祖國怎
麼幹的,懂?
你去查援引兩公約沒判的判決就知道了
沒判死刑
推回
事實就是蔡搞到大家覺得實質廢死了,講
一堆還是不願面對
所以馬規綠隨是嗎?那尷尬了欸
高調推!
勿枉勿縱勿亂判,不能只有靠情境證據而無
實質證據判死,但不是叫你都不要判
例如到後來判死刑的法官會被罵之類
現在就都不判啊
不管什麼法誰立的 客觀數據就是綠
色任內都不判啊
我們賤種綠畜出事就前朝遺毒 XDDD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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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兩公約施行法是馬英九任內通過的如題 有關廢死議題 主要的法源是兩公約施行法(全名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 約施行法」) 當時2008是馬英九當總統+立法院國民黨絕對多數81席7
[黑特] 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公約好嗎?從來就沒有通過兩公約就廢死 看一下條文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塔綠斑把鍋甩到馬英九通過 兩公約6
Re: [新聞] 五度判死沒用!最高法院堅持讓他活 雙其實這已經全部都由法官來決定了,一般人根本沒置喙的餘地 甚至沒資格去討論,看看兩公約的法條就知道 第六條: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 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 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5
Re: [問卦] 兩公約綁住法官判死刑 誰的鍋END 從來就沒有簽了兩公約 就不能判死刑這回事 明明兩公約是長這樣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 治殘害人群罪公 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 終局判決,不得執4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查了一下你說的應該是110台上3266 == ㈡關於上訴人係基於間接故意為本件殺人犯行,是否構成公政 公約第6條第2項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之爭點: 1.公政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我國國內法之效力,3
Re: [新聞] 公布9名大法官心證說法 王鴻薇質疑蔡英和 : 游顥今(22)日召開記者會,搶先公布各大法官心證,指出其中高達9名大法官態度都 是 : 支持廢死;王鴻薇等立委痛批,民進黨不要趁總統蔡英文卸任前廢死,有本事就在520 後2
Re: [討論] 死刑案一件件檢驗,民進黨會怕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二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X
Re: [新聞] 歐盟再籲台廢除死刑 外交部:人權議題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第六條 一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 無理剝奪。- 你好 你是假消息的受害者 兩公約並不是禁止死刑 有例外"情節重大者" 其實法界都很清楚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下稱兩公約施行法)第二條規定,聯合國
-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 第 2 條 兩公約所揭示保障人權之規定,具有國內法律之效力。 評:台灣不是聯合國成員,公約不能約束台灣,但馬英九前總統及其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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