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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憲裁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快訊/高虹安貪污案 高等法院決定釋憲裁作者
whizz
(智識可食? 食之悉)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3

我也來翻譯一下

引述《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之銘言:
: ※ 引述《DDDDRR (DDDDRR沒人在意了吧?!)》之銘言:
: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 停職中的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一審遭判處有期徒刑7年4月。案件上訴第

: : 審,高等法院日前首度開庭審理後,承審法官郭豫珍認為本案有違背憲法上法律明確
: : 原則,而有侵犯保障公務員之虞,因此剛剛作出裁定,將本案停止審理,並撰寫釋憲
: : 請書,向司法院憲法法庭聲請憲法解釋。
: 經部分媒體掌握的裁定內容摘要:
: 經審視高虹安等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本案關鍵法律條文《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

: 條第一項規定,依合理確信,認有違反憲法法庭關於法規範不得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解釋
: 而與公職人員身分應受制度性保障意旨不符,牴觸憲法第十八條規定,並危及民選公職
: 員身分穩定的民主憲政精神,將直接影響本案裁判結果。依《憲法訴訟法》第五十五條
: 定,聲請憲法法庭宣告《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違憲,並於今(二)日
: 定停止本案審理。
: 茲簡要說明理由如下:
: 一、多年來因公費助理經費、加班費問題而涉訟者,各級法院就地方民意代表所為判決

: 有二百餘筆;然針對立法委員涉及此問題而獲判有罪者,本案尚屬首宗,相關法律規範
: 旨之明確性影響深遠。

市議員歸市議員。立委歸立委 。
幫拖個時間 還過份嗎?

: 二、審判實務上就地方民意代表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當然適用於立法委員,其關鍵在於
: 立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二條(下稱本法)與「地方民代補助條例」第六條之制度設計、性
: 是否相同,惟此部分尚有疑義;且本法在實務上應如何合法操作、立法者未規範事項得
: 由個案法官進行審查,亦非無疑。

立委好不一樣!!! 先拖個時間!


: 三、立法院常以朝野協商處理關鍵爭議,其審議理由未必完整揭示,而全國最具規模,
: 擁有最豐沛立法研究專業(法制局)與預算研析(預算中心)資源的立法院,猶難以確定
: 法之意旨,依據法律審判的法官,自無越俎代庖之餘地。

這段立委好棒棒。純心得廢文


: 四、民意代表助理費性質的釐清,攸關數百位現任或卸任立委及上千位公費助理類似行
: 之法律評價。對於類似案件,除假藉人頭冒領或中飽私囊之犯罪個案外,絕大部分(差
: 型)多因制度意旨模糊矇矓,致難以預見其法律效果或是否構成犯罪,而造成無必要之
: 爭與訟累。

還是心得。 廢文醜2

: 五、綜上,本院合議庭認為,唯有從本質面、制度面尋求正本清源之道,方能讓所有民
: 代表知所遵循、行止合度,並澈底解決此類問題。因此廣泛蒐集資料,深入研究,耗費
: 間精力,撰寫二萬言書狀,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本案審理。

結論。立委就是強就是猛!一樣選票選出的
可以讓這三位法官寫釋憲書 停審


: 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許永煌、陪席法官雷淑雯、受命法官郭豫珍。
: 言下之意:
: 「助理費」相關的貪污案件,過去無法(判例)可遵循,且立法院方面的資源調度,司

: 層面上不能隨便批評
: 且這也「極有可能」影響到其他正在審理中的類似案件(含一審法院之案件)。
: 但是問題在於:
: 國民黨、民眾黨已經揚言,將否決行政院的《憲法訴訟法》修正覆議案,到時高院是否

: 及時按照修正前的法律提出釋憲,將是未知數
: 可是,如果沒能及時做到這一點,反而將害慘自己人、親手送自己人入監,並讓新竹市

: 加陰晴不定,可憐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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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5687920 01/02 15:54你法盲小草?

brzrkr 01/02 15:57不是立委強 是藍白立委強 就是比你大

aragorn747 01/02 16:01笑死 1樓這篇是在酸法官

fhjqwefs 01/02 16:02白O 這也可以解讀在酸法官 果然法盲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