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釋憲不像公投有兩年限制
※ 引述《deann (古美門上身)》之銘言:
: 基本上這次如果廢死釋憲通過的話
: 下屆選舉就是號召 把死刑找回來
: 大法官是總統提名 立法院同意通過
: 縱使大法官解釋死刑違憲 立法院還是有反制手段
: 就像 羅智強說的 立法院 不修法把刑法 把死刑從刑法拿掉
: 讓死刑存廢在法律上留下爭議 以待下次的釋憲
: 對民眾訴求 國民黨執政後 會把死刑留在刑法內 只要讓國民黨執政與國會多數
: 這時候民進黨就會進退兩難 大概就是會罵痛國民黨不尊重國家憲政體制
: 大法官都說死刑違憲了 你怎麼不按照大法官意旨修法
: (都忘了這群廢死大法官都民進黨提名)
: 真的玩到這樣 這個政治風暴就起來
: 然後只要再來一個 重大的暴力殺人犯罪案一來 成為第一個大法官廢死後的案子
: 只要兇手擺著 反正絕對不可能會被死刑的態度 嘲笑法官
: 這時候就是民進黨的末日了
: 就像如果鄭捷捷運無差別殺人案是在廢死後發生 以台灣的民眾能夠接受只判無期徒刑?: 不過反正 塔綠斑覺得廢死很爽 就爽吧
: 也不要想推給大法官 因為這屆的大法官全部全部都是在民進黨完全執政下提名同意通過: 並沒有跟在野黨有任何協商人選過 政治責任當然是民進黨自己要扛
: 想到就興奮 等著看廢死的釋憲結果
這個說法大概有幾個問題:
1.法律被宣告違憲之後,縱使不修法,法律還是會自動失效
依照憲法訴訟法52條,一旦法律被宣布立即失效之後,就算法律條文放在那邊,立法院就是不動。在法律上條文還是不能用了,也就是說從事法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都不會去適用殺人罪等刑法,求處死刑。現在正在被求處死刑的案件,也都要重新科刑。並不會存在你說到的法律上疑義的狀態,也不可能重新釋憲。這是因為在中華民國,甚至任何現代憲法國家裡面,法律上最終的判斷是司法權所享有。
2.立法院可不可能反制大法官?
立法院當然可以反制大法官,不過,這個反制通常會是一種間接的反制,而難以直接在死刑存廢上正面對決。
其實在過去扁政府時期就發生過了。
在2005年的時候,當時國會的多數黨國民黨,因為不爽大法官對於319槍擊案而成立的真調會條例宣布違憲,於是就去砍大法官的薪水(釋字601號解釋就是在處理這個問題)。
如果羅立委說的方法可以成立,當時KMT就直接跟大法官直球對決,再把被宣告違憲的真調會條例重新立法就行了,反正當時他們也佔多數。不過,事實上,國民黨內部也是有正常人,知道這樣玩會導致司法人員會拒絕適用的狀況,變成大家一起完蛋。
3.要怎麼反制大法官?
基本上,在五權或三權分立的結構底下,大法官本身就是司法權的最高機關,跟行政還有立法同級。
立法院乃至於行政院、總統(行政權),能干涉司法本來就不多,頂多就透過人事任命來控制。
順帶一題,會造成現在全部都蔡提名的大法官是因為當年馬不願意即時提名大法官的緣故。簡單來說,當年憲法增修的時候,早就考慮到兩黨或是不同政黨總統會可以提名大法官的狀況。因為,大法官本來應該呈現交錯任期,讓每兩任總統就能提名7或8位大法官。
不過,在2007年,本應重新提名大法官(有人烙跑+有人任期到了),卻因為當時多數的國會不願意通過扁政府的提議,並採取拖延戰術。
一直到馬政府上台,就提了當時扁政府應該提的大法官以及2011年底卸任後空出名額也是馬提的,形成破壞交錯任期的狀況。
這也是為啥蔡也可以一次提一堆的原因。
至於馬的做法是否違憲,其實並不一定,但是就是會造成現在所謂的都是綠的後果。
4.除非KMT立法行政一把抓,才能夠違憲的不裡大法官
在合憲、合法的範圍內,想要反制大法官目前依照現行體制設計不可能。
不過,如果KMT能夠立法行政一把抓,大概可以跟戒嚴時期一樣,我不聽我不聽我不聽,這樣來對抗大法官以及司法權吧。
當然前提是以台灣1991年以後發展起來的法治與民主當作代價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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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詳細說明釋疑
紅酒就邏輯出問題
看當初同婚釋憲看就知道了,宣布之
後 若一定時間內沒有修正法條 那也
是逕行依照釋憲結果施行
原來憲法對司法權的限制就是不告不理
大法官不能主動對任何案件做解釋 只能被動
等有人聲請送案件過去不像行政立法有主動權
爆
Re: [新聞] 明年10月 15位大法官都是蔡任命終審法官形式任命表決失敗 總統:搞什麼 蔡英文楞一下看著表決結果說, 「贊成票只有44票,你們在搞什麼?要不要再表決一遍?我們現在再來表決一次」 蔡英文表姊夫接掌最高行政法院 林濁水驚回一句9
Re: [新聞] 蔡英文提名15名大法官引質疑 綠委:馬英剛剛看到風傳媒評論有講解這一件事情 貼上來給大家看看 總統提好提滿,責不在雙英而在修憲條文 第一,總統「提名一把抓」並非始自蔡英文,前總統馬英九任內即已經有過提好提滿的前例1
Re: [討論] 沈伯洋以釋字729打臉藍白兩黨吵吵吵去跟大法官吵 大法官會議說,真調會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前段、第五項後段、第二、三、四、六、七、八 、九項及第十三條全部條項因逾越憲法、立法院調查權權限,應屬違憲。 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表示,即真調會行使的權力屬憲政中的「立法權」範圍,真調會行使8
Re: [討論] 大法官會議跟萬湖會議有何差別?差別在於納粹德國沒有三權分立,我國有: 1) 立法權,主動立法限制或剝奪人民的基本權。 2) 行政權,具體執行、落實立法院通過的法律。 3) 司法權,事後、被動受理行政權及立法權干預人民基本權的措施是否合法、合憲。 以萬胡會議為例:屠殺猶太人的決議,屬於「剝奪人民生命權」的措施。依照三權分立制2
Re: [問卦] 不覺得討論死刑有沒有違憲很好笑嗎?真是真知灼見啊~~~ ***** 中華民國憲法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2
[討論] 賊頭請進,關於大法官裸考的賊頭說15名大法官都是EE提名,是一黨專制 但這問題應該回頭問問自己的黨,還有先前拜會的馬狗吧 在第4次修憲的時候,確實有意設計大法官「交錯任期」 增修條文第5條第3項規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 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2
Re: [問卦] 大法官憑什麼擅自決定死刑違憲: ……… : : -- :X
Re: [問卦] 大法官憑什麼擅自決定死刑違憲深厚法學知識的大法官? 如果是美國制度,美國聯邦憲法的解釋,每一個聯邦法官都有權限解釋。 寫更白一點,就是每一個聯邦法官在審判每一個案子的時候,如果發現相 關的法律或者命令違反聯邦憲法,該法官都能在判決書當中解釋為什麼這 些法律或命令違憲。簡單說,美國每一位聯邦法官日常審判都可以自主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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