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8年的公開透明果然是有用的
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
一、檢察官係以: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以及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等語。而本案爭點在於:110年9月9日都委會第783次會議決議中,外加20%之容積獎勵,使總容積率由560%提高至672%乙事(下稱系爭20%之容積獎勵),以及基於該會議決議所生之:
1.臺北市政府以110年11月1日府都規字第11030520111號公告核定之都市計畫所外加20%之容積獎勵
2.111年10月18日臺北市都發局所核發之建照,客觀上是否合法,以及被告主觀上是否明知其為違法而仍為指示。
二、按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三、就系爭20%之容積獎勵,其客觀上確有違法之情形,有監察院糾正案文在卷可稽,亦即認:不符合「都市計畫法第24條」(蓋無「當地分區發展計畫」)、不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蓋與都市更新性質不同),以及不符合公益性、對價性。
四、本案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明知都委會將以形成違法決議之方式圖利京華城,或被告是否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然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
、應曉薇等人
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果然堅持8年的制度真的很棒
相較於蔣市府的不公開不透明真的高下立判
但是阿北的考驗依舊要持續下去
希望民眾黨要挺過黨內的內帳風波跟阿北的各種官司
讓第三勢力在中華民國政壇上越來越好
--
你知道阿北跟沈慶京吃過幾次飯啊
還有很多案呢
你這算有自己的40字嗎?
吃飯又沒拿錢
其實很多都是上網公開,有在關心都更的
項目可以去市府網站查看看
倒不用在那亂解讀
爆
[討論] 柯文哲無保請回理由剛剛新聞台記者有念了 法官認為柯文哲不是都委會的成員 無從知悉開會情形 他最後蓋章是因為信賴都委會的專業意見 不是明知創設獎勵容積違法而蓋章35
[討論] 小草請進 誠心請教這篇先不與小草爭執,誠心請教小草 京華城容積560 -->840%,沒有法律依據,只有台北市政府自創的一些獎勵方案: 單純的 事實 如果這招真的可行,以後地方政府都可以創造一些天馬行空的名目,讓財團可以無限制的 蓋樓22
Re: [新聞] 京華城都更案燒柯文哲 黃瀞瑩:若司法公照威京的說法 1987年買下後就開始向市府申請土地變更開發 歷經吳伯雄、黃大洲、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 都沒解決 還為此連三捐以符合要求32
[黑特] 彭振聲:台北市最高首長不是柯文哲?獨╱簡舒培:京華城案「柯文哲自己簽」 彭振聲:她加油添醋 簡舒培問彭振聲,京華城是私人案子,為什麼可以送到都委會?彭說, 所有都市計畫案都是他自己簽核,唯有京華城案這件,因准用都更獎勵 且自創容積獎勵給20%,彭認為這是新創,是市長的裁量權,所以要市30
Re: [新聞] 快訊/柯文哲當庭釋放「無保請回」 北結果全部看完 北院審理結果整理 1.錢 根本沒談到什麼收賄 所以閱卷跟抄寫基本上也沒這個地方20
Re: [新聞] 新/京華城案重大進展!柯文哲列貪汙案被告560%是監察院糾正恢復的 30%是業者花44億依法購得的容積轉移 20%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事實上28
[討論] 檢方為何盯上應曉薇其實有點好奇,京華城案大家討論很久 都不怎麼提及應曉薇的名字 看今天檢方撒網,既有查金流,又出境列管 看似早就盯上她了 極有可能是之前傳喚的證人告訴檢方線索17
[討論] 竟然沒人提到逃跑的關鍵人台北地院認為,彭振聲辯稱都是依照都委會決議、依法行政處理,然而彭振聲曾在都委會多次會議上或預設立場,或違反議事規則,或無視委員之反對意見,或指定「支持補償京華城之委員」以及「較無經驗之委員」擔任專案小組之召集人 彭的作法超奇怪。 關鍵人邵琇珮逃亡了。 彭雖然沒查到金流但苗說的問題幾乎都是跟彭有關,而不是柯。 檢方也被媒體洗腦,導致辦案方向完全錯誤,邵琇珮不趕快歸案,彭也只是因為犯罪嫌疑重大。7
Re: [新聞] 快訊/自爆?柯文哲談京華城案:對啦圖京華城的那塊地最早是唐榮鐵工廠 是工業用地 1987年威京總部集團買下這塊地 同年申請變更土地使用分區 歷經多次的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審議後1
Re: [討論] 柯文哲無保請回理由從已曝光的裁定理由來看 台北地院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當時的副市長比市長更可疑。 有勾串和不實陳述的疑慮。 而且,副市長還有親自參與都委會的會議過程。 不過細節還看不到,有待後續抗告或者起訴書再更詳細記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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