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
網路上吵成一團
人人都是大法官
實際上了解真相的人又有多少?
條文在這裡
請問那些條文有違憲疑慮?
那些條文是來自國民黨提案?
那些條文是來自民進黨提案?
那些條文是來自民眾黨提案?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或提供其他資料或物件機關(構),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拒絕外,應於五日提供之。但相關文件、資料或物件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機關(構)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說明理由。
前項提出之期間,調查委員會得決議展延或限縮之。但決議限縮之期間,不得少於三日。
機關(構)有正當理由,得請求調查委員會發還調閱文件或提供資料或物件。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提供文件複本、參考資料之有關機關或人民,除依法律或有正當理由經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召集委員同意者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受要求調查文件原本及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為機密文件之政府機關(構),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受調閱文件,送達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前二項文件或資料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致未能提供原本或複本時,有關機關或人民應向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要求提供該文件之複本後提供立法院;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小組亦得逕向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要求提供該文件之複本。
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受前項要求時,應即提供。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於必要時,得詢問相關人員,命其出席為證言,但應於指定期日五日前,通知相關人員於指定地點接受詢問。
被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之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資料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參閱,由立法院指派專人負責保管。
第四十七條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除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被調閱文件之機關、法人、人民團體或個人在調閱期間,應指派專人將調閱之文件送達立法院指定場所,以供查閱,並負保管責任。
民主就是一群會投票的驢
--
真相就是反歧視法比較需要討論
題目寫錯,國會擴權大家就懂了
結果那些被害妄想認為自己會被抓的一
個都沒有打算討論反歧視法草案
明明就跟國會改革沒差幾天的東西欸
藍白狗雜種全家全想著吃屎,沒有要過任何
民生法案
樓上秀自己無知了 立法院會議紀錄都網
bluenan把我封鎖了 我要點文章編輯 才能看到你是在回他的留言 這種半吊子封鎖功能有夠蠢
站五分鐘能找到
光這兩個月就超過十筆以上民生法案
幾乎都是國民黨主導的
我是真的不懂你們為啥要造謠一個必翻
車的說詞?還是綠粉真的毫無獨立思考
能力隨便這樣講都不會查證?
五分鐘欸 立法院欸 你們不是住在對岸
有擋你連線欸
點開歷史會議到底有多難= =
裡面從這個月一路到這些立委剛上任的
資料都有 為啥你們連五分鐘點開來都不
願意呢
網站搜尋 立法院
選單打開 會議資訊
底下 歷史紀錄
然後就是了! 你們該不會看不懂哪些是
民生法案修法吧
點開查詢後會發現國民黨真的每個月都
有在處理民生法案啊
為什麼你們非得要憑空造謠
而不是正視面對啊?
國民黨能打的點一堆 何必造謠然後堅信
再來誤導他人呢
甚至其他人連打開 立法院 這個網站都
不願意 真的很奇怪不是嗎
港人被送中的也就那幾人 為何要反送
中呢? 都是被害妄想症啦 嘻嘻
送中法案不只送中 還包含送台 承認我國司法主權不好嗎?
對啊 所以你更該關心反歧視法這種超級
地圖砲草案
這個真的是隨便一個理由就能搞你
包山包海
標題很誤導欸,獎的好像你很了解一樣
(講)
狗廁集結中
又換一批人了嗎
我知道連打高端疫苗都會被小草叫去問話
這肯定很了解吧?
自介
東抄西抄東扯西扯,然後說別人都不懂代
表?這是拼裝車?還是你最懂?還是別人
不能討論?把話講清楚很難?其實藍白真
的對自己的法條有信心就負責說過三讀的
這個法案最棒,覆議只是行政院苟延殘喘而
已,藍白一樣會碾壓投票就好。現在扯辯論
或誰提過一“部分”只是代表沒有信心而
已.爭氣點自己舉手過三讀的自己挺好嗎
為什麼你的47條那麼多版本
他就考你47條哪個版本沒有違憲,那些是各
黨版本
8
最不清楚的lono小朋友 怎麼也敢出來啊 ※ 引述 《lono (lono)》 之銘言: : : 網路上吵成一團5
ulycess中招了 笑死 他貼的這個第47條 是民進黨2024年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條文 民主真的是一群會投票的驢2
所以修法中沒有一條有寫到調委會或聽證會可以調閱偵查中案件耶,那你說沒寫可以調閱但有排除嗎? 就已經違憲的東西根本就不需要再立法排除啊 另外第59條之5第1項: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2
因為這條跟其他條文有矛盾啊 50-1的規定 逾越調查範圍,法律明定保障個人隱私 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證言
爆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我把今晚剛過的法條 一字不漏貼上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45
[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33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ㄟㄟ 現在造謠這麼直接嗎?? 為什麼你看到的版本 和我看到的版本不一樣?? 這幾個是國民黨的吧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 我有個疑惑的點 影片中的法條是這樣寫 小組可調閱政府機關、部隊、團體等相關人資料 但實際上法條47條是這樣寫
- 法規名稱: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規類別: 立法 第 八 章 文件調閱之處理
2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討論] 不好意思 黃國昌太反智了 我先脫隊了國昌的修法不但與585 矛盾,還會自相矛盾,例如: 1.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但相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2.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X
Re: [討論] 以後立委可以調閱台積電的機密?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第四十七條 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受要求提供資料物件、調閱文件者,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 ,應於五日內提供之。 立法院對於文件原本之存在或真實性具有合理重大之懷疑時,得經院會決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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