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小測驗:你真的了解國會改革法嗎?
※ 引述 《chunzheng (聽巴哈)》 之銘言:
:
: ※ 引述《CavendishJr (梅西務實梅西可愛)》之銘言:
: : 最不清楚的lono小朋友
: : 怎麼也敢出來啊
:
: : 釋字729
: : 立法院不得調閱偵辦中案件相關卷宗
: : 即使是偵結不起訴的案件
: : 調閱也要有明確目的的議案
: : 而且要跟憲法上職權有重大關聯才可以
: 所以修法中沒有一條有寫到調委會或聽證會可以調閱偵查中案件耶,那你說沒寫可以調閱: 但有排除嗎?
: 就已經違憲的東西根本就不需要再立法排除啊
: 另外第59條之5第1項:
: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 四、涉及受法律明定保護之個人隱私或其他秘密事項。」
: 已經明定得拒絕證言的事項,所以你下面所說的國家機密也是得拒絕證言範圍。
: : https://i.imgur.com/4OasdPS.jpeg
因為這條跟其他條文有矛盾啊
50-1的規定
逾越調查範圍,法律明定保障個人隱私
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拒絕證言
50-1規定被調查者經主席同意才能不給
59-5又規範了“出席人員”能直接拒絕
請問這難道不矛盾嗎?
別告訴我出席人員不包括被調查者喔XDDD
請問立法院聽證會到時候能不能依50-1
繞過59-5的規定啊?
還有我再補充一個跟也是違反釋字的案例
就是25條質詢的部分
國防外交立即危險或依法應保密事項
“經主席同意”後才能拒絕答詢不給資料
https://i.imgur.com/en5EfjG.jpeg
可是明明釋字461就有提到
人家是可以自行判斷國安跟重要國防機密程度
拒絕到場備詢或拒絕答詢的
https://i.imgur.com/sSyCGOP.jpeg
另外釋字585也提到
國家機密是行政機關的特權
可以自行依法列密
回給你這段的結語
你知道跟憲法牴觸的法律都是無效的嗎
法律跟法律牴觸有解釋空間
不會有其中一條失效的問題
但是跟憲法牴觸一定無效
前面的釋字不會幫後面訂立的法律排除特定情況
(法律在前釋字在後,釋字可以認定特定情況合憲或違憲,要求依照釋字進行修法)
你要明定除外條款
不然有牴觸就是違憲就是無效
拜託有點法律常識
: : 國會調查權不是憲法明訂立法院的職權
: : 只有在釋字585才承認
: : 僅輔助憲法規定職權之功能
: : 請問為什麼司法機關(檢調)偵查中
: : 要求行政機關不能公布的資料
: : 立法院的聽證會還能要求給復本?
: 你一直說立法院憑什麼調查偵查中案件
: 這就是謠言啊
: 現行的47條第1項:
: 「受要求調閱文件之機關,除依法律或其他正當理由得拒絕外,應於五日內提供之。但相: 關資料或文件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如有: 正當理由,無法提供複本者,應提出已被他機關調取之證明。」
: 就已經有敘述司法機關先調取的資料或文件要提供複本了,你說違憲,那原本的47條就已: 經違憲了啊。
: 再說你釋字729整個理解錯誤,司法機關跟相關機關調閱文件資料與立法院跟同一機關調: 資料互不衝突啊,釋字729講的是立法院不能跟檢察機關調偵查中卷證,沒有說不能跟其: 他機關調閱相同資料欸
: : 給不出複本有被處罰風險耶
: : 國家機密就更不用說了
: : 釋字585就有提到
: : 繞過國家機密保護法
: : 什麼機密都要給是違憲的
: : 還有釋字461
: : 即使是依憲法規定職權的質詢
: : 官員面對國防機密都能選擇拒答
: : 聽證會當然可以選擇不給
: : 辦秘密會議也沒屁用
: : https://bit.ly/3Vsuhcm
: : 一群驢
: : 說得很好
: : 你就是其中一隻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iPhone
:
你是不是不知道偵查不公開?
像台智光案件跟金門海巡因為檢調偵查需要
要求不得公布相關資料所以不能給議會或立法院
公家機關都要配合不然觸犯洩密罪
(實務上還真的有非檢警之公務員違反偵查不公開被判刑)
還有釋字729理由書後段還有提到
立法院很想調閱資料
如碰到法律爭議
要跟行政機關‘’協商‘’
或是訂定要件跟程序
由“司法機關”審理解決
https://i.imgur.com/ngGXwAO.jpeg
請問你這條文
有要協商嗎?有要送法院審理?
不是都單方面要求行政機關配合而已嗎?
所以還有啥疑問?
--
※ 編輯: CavendishJr (27.242.218.35 臺灣), 06/16/2024 10:48:39
其實說的再多也不如實際案例才知道會
有什麼問題
有缺漏或不合理下次修法對於細則再做
修正
目前就只要針對是否違憲就好
585就有了
調查事項是否屬於國家機關獨立行使
職權或行政特權之範疇,或就屬於行
政特權之資訊應否接受調查或公開而
有爭執時,立法院與其他國家機關宜
循合理之途徑協商解決,或以法律明
定相關要件與程序,由司法機關審理
解決之。
這一直是一貫的 就是你要協商,或者
有明確法規 那給司法機關審理
現在那個垃圾擴權法就是意圖凌駕行
政跟司法,用個主席想要繞過去
反正那些黑單被打爆臉就裝死 然後喊
都是DPP造謠
反正國蔥就是繼續說他這個不是憲政改
革,繼續哄騙他們的支持者
一堆低能綠狗不知道729號就是針對柯建銘。還
在吹一堆
585也是國民黨搞出來的,不敢提喔
推這篇解釋得很清楚
推說明
把職權行使法當成任意門想繞過規定是
吧
法條裡寫要理由,不然隨便唬爛都不配
合調查,釋字裡怎麼會寫到:違反協助
調查義務者,於科處罰鍰之範圍內,施
以合理之強制手段;
承續上面,有一個理由,就需要有人判
斷是否理由正當,這個人在立院裡就是
主席,如果還是拒答,再由院會決議要
不要罰,台灣的法律又不是保護壞人或
無賴用的;
惟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
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
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
序等;後續不服罰款,是用司法救濟的
程序,看起來符合釋字的邏輯
法條人人都有自己理解的方式,所以才
說針對是否違憲交由大法官解釋,而不是
在那邊各說各話
我就說我發文的目的是證明青鳥沒有能力做出
違憲判斷
你還來這裡丟臉
lono小朋友連修正動議跟民進黨原本
的版本都不知道,還敢出來跳針XD
5
首Po網路上吵成一團 人人都是大法官 實際上了解真相的人又有多少? 條文在這裡 請問那些條文有違憲疑慮?8
最不清楚的lono小朋友 怎麼也敢出來啊 ※ 引述 《lono (lono)》 之銘言: : : 網路上吵成一團5
ulycess中招了 笑死 他貼的這個第47條 是民進黨2024年提出的國會改革法條文 民主真的是一群會投票的驢2
所以修法中沒有一條有寫到調委會或聽證會可以調閱偵查中案件耶,那你說沒寫可以調閱但有排除嗎? 就已經違憲的東西根本就不需要再立法排除啊 另外第59條之5第1項: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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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17
[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從文字來看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18
Re: [討論] 黃國昌:主席決定你是證人還是當事人這問題要先弄清楚,為何黃國昌把國會調查程序套用刑訴規定? 刑事訴訟是調查犯罪,但國會調查權性質是什麼? 應該不是調查犯罪吧。 釋字585已經寫了,國會調查權是立法權行使職權的輔助性權力,也就是輔佐立法院立法 要相關資訊。 當年大法官是針對真調會條例,沒有講太多國會調查程序原則,本魯淺見,竟然是要立法7
[討論] 支持國會藐視法的理由純討論 我有朋友法律專業是支持國會藐視法的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8
[討論] 國會擴權六大違憲懶人包我看很多小草只聽國昌 根本不知道違憲在哪 整理一下 主要參考釋字585 1. 釋字585號理由 要求與調查事項相關之人民或政府人員,陳述證言或表示意見,並得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10
Re: [討論] 不好意思 黃國昌太反智了 我先脫隊了我不太清楚國昌為何能在節目中說自己是依 585 修法所以沒有擴權。請問他該如何解釋 這條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與 585 的釋文的矛盾之處4
Re: [新聞] 陳昭姿坦承誤沾印泥被認定廢票! 「清我其實建議在問之前可以先google 一下 立法院是國家最高機關之一,其內部的程序,就是按照國會自律原則。 釋字342說的很清楚。 釋字342:「依民主憲政國家之通例,國家之立法權屬於國會,國會行使立法權之程序,於不牴觸憲法範圍內,得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議事規範如何踐行係國會內部事項。依權力分立之原則,行政、司法或其他國家機關均應予以尊重,學理上稱之為國會自律或國會自治。又各國國會之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尚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其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之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故國會議事規範之適用,與一般機關應依法規嚴格執行,並受監督及審查之情形,有所不同。」 並且僅有在毫無爭議的瑕疵,法院才會介入2
Re: [討論] 藍白為甚麼會支持國眾版國會改革立職§25第2項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換句話說,對於國家機密,必須主席同意,你才能保密。主席不同意,你就必須講。 : : - 用定義極其不明確的「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當作口袋罪。- 先說,你朋友的法律專業,很不專業 : 他說這個法案本來就該過 純法條論述 : 585釋字本身就有給立委調查權行使的權利 : 本身法案沒什麼問題 : 主要在適合對象的限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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