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藍白為甚麼會支持國眾版國會改革
※ 引述《hetrix (H)》之銘言:
: ※ 引述 《jump2j》 之銘言:
: 小弟新來的政黑鍵盤手
: 這位朋友的可以幫法盲小弟我解惑嗎
: 藍白聯手賣台真是太可惡了
: :
: : 但是:
: :
: : - 立委質詢時可以強制官員公開國防外交機密,違反釋字585號行政官員的行政特權。: :
: 我看藍白版再修正動議沒有提到強制ㄟ
: 我想藍白是有看釋字585號 所以沒這樣改吧
立職§25第2項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換句話說,對於國家機密,必須主席同意,你才能保密。主席不同意,你就必須講。
: : - 用定義極其不明確的「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當作口袋罪。
: :
: 這個確實沒找到定義 被判罰的話要走行政法院訴訟
違反「其他藐視國會行為」不只會有行政罰鍰,也會連結到刑法§141-1
而凡是摸到刑罰的規定,憲法都會要求條文具備高度的「明確性」,讓行為人有辦法預見自己在甚麼樣的情形下,會受到處罰。顯然這個條文並不符合這個要求,法條的模糊度幾乎和「尋釁滋事」差不多。
你說普通法院法官也會自己認定啊,這就是你搞錯了法官的定位,法官的職責是依據法律審判,尤其在刑罰領域,法官不能夠憑空創造刑罰規定。如果條文本身不夠明確,讓被規範的人無所適從,法官也不知道該依照甚麼標準判,那條文本身很可能就是違憲。
: : - 允許立委調取檢察官及法院卷證,違反釋字325、585、729不得調取司法文書的解釋。
: :
: 藍白再修正動議中的第47條爲修訂 並非直接增訂一個違憲條文 既有條文就是可以調取 權
: 力分立的部分再由憲法保障這樣
你說的可能是對的。如果善意理解立法院的意圖的話。
問題是羅智強本來在立職§46-2明確提案不能調取司法文書,國眾版卻把這條拿掉了。所以立法院的態度究竟是甚麼,他們到底會怎麼解釋這條,會不會跟以前一樣,也不清楚。
: : - 禁止官員虛偽陳述,但同時又允許立委在議事廳上滿嘴砲車。
: :
: 真的 請三黨再修立法委員行為法好了 撲馬老師應該會提案吧
所以說藍白的修法漏洞很多吧?
: : - 違反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3項,強制總統接受即問即答。
: :
: 立法院於每年集會時,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 這個增修條文看起來沒有說不能提問ㄟ
憲增條文說,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完全沒有規定總統「應該」到立法院國情報告,遑論即問即答。
憲法沒有賦予總統相關義務,你不能憑空創設。
: : - 聽證會上可以拒絕被調查的你我各位偕帶律師。
: :
: 由於原條文沒有聽證會的概念
: 新修條文中主席好像可以拒絕沒錯
: 撲馬老師應該之後會提案再修吧 豪可怕喔
感覺你每次遇到無法回答的法規漏洞,就拿撲馬出來講?
: : - 聽證會上的立法委員不必利益迴避。
: :
: 這個羅智強有提案ㄟ
這次通過的國眾版草案沒有阿。
: : - 聽證會上你完全不會被告知有拒絕證言的權利。
: :
: 我看藍白版的第五十條之一有寫要告知ㄟ
你那是調查委員會的規定。
聽證會規定在立職§59-1以下,其中拒絕證言權在§59-5,條文中並沒有告知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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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保密就不就倒過來而已 現在就是不爽
民進黨只要保密 什麼都不讓你知道
藐視國會大家支持也是你民進黨搞的
請問不過這些法怎麼解決
如果想避免行政機關甚麼文件都列密。其實可以修法把列密的標準明確化、要件嚴格化, 甚至在爭議情形,規定立法院可以成立不公開的委員會和行政官員共同判斷哪些事項可以 列密,那些事項應該公開,都比較合理。 在質詢台上直接強制官員全部公開,真的是最蠢的方法。矯往過正。
相信主席好嗎
以後如果立委要介入官司,就把法官叫來
問話要求說明進度跟心證,可以收錢辦事
主席還是自己人,尤其院長還是不分區,
且黨意大於一切,會不配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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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民眾黨版的國會改革草案出來了剛剛看到民眾黨團已經向立法院議事處提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草案了: 大概有幾個重點:9
[爆卦] 東吳法律刑法教授林書楷FB:藍白條文違憲看到藍白所提出的「藐視國會罪」條文(條文如圖),心想不知這個條文是蔥博士、還是 他的麻吉大哥花蓮王主導的,如果可以還真想對草擬者”咆哮”一下刑法構成要件不是這 樣亂定的…… 這個條文的內容本身很明顯就違反「構成要件明確性」,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即使藍白硬 要強行通過,將來大概也會被憲法法庭宣告違憲。2
Re: [討論] 想問黃國昌到底為什麼不敢跟苗博雅辯論?國民黨立委 翁曉玲 Hsiao-Ling Weng 有在FB貼協商版本GOOGLE DRIVE下載點 對照苗博雅說 47條規定要提供資料給立院調查小組。 但沒有訂什麼條件可以不提供。16
[討論] 法條要怎麼修綠粉才不會抗議根據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 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 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 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這是通過的條文內容 我是想問要怎麼改 綠粉才不會抗議5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5 案 口頭報告略以 其中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質8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很多人說涉及國防外交機密的可以不答,這太小看國昌了 如果是這樣,那根本監督不到境外勢力與政府勾結 或者是「完全沒有畫面」可以無限重演 中央社這篇比較詳細:2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就你的論點分析 有沒有看到各國都是以證人身分採取司法途徑 就是要合乎權力分立的原則 而藍白所提的法案 最大的問題就是破壞權力分立的原則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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