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修正的真正問題
https://i.imgur.com/qOkHpoF.jpeg
這個條文真正的問題在於法條文義不明確
從文字來看
這個條文究竟要表達的是
1 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跟依法應秘密之事項兩者都要主席同意
or
2只有「或」後面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要主席同意
如果你就文義解釋來看兩者都說得通
這個條文所指的事項範圍接近釋字627的國家機密特權
行政首長依其固有權能 就有關國家安全、國防、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
如果這樣的事項還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公開
就是明顯違反釋字627而違憲
雖然藍白的澄清是說他們的意思是2
但條文不清不楚 從文義來看是有解釋空間的
未來實務運用會不會有爭議是有大問題的
再再顯示了這個立法品質很差勁啊
--
藍白粉:沒做壞事 不用害怕
馬文君或900當主席的話?
小草邏輯會說民進黨黑箱
你都可以打那麼長一篇討論了,所以黑
箱在哪?
依法應秘密 但主席不同意 該如何處理?
有請政黑大法官開啟政黑憲法法庭
我有在跟你討論黑箱嗎?我反對立法
院職權行使法跟刑法141-1修正都是因
為法條內容寫得很爛欸
哪幾位政黑大法官去請版主提名,這樣可以嗎?
這條算很明確啊 哪來歧義
黑箱是程序部分問題,法條本身也有定
義不清的問題,這是兩件事好嗎草...
歧異就是兩種解釋都會通
寫這麼明確還會有歧義 國文課真不能少
只要主席不同意 和法律違背也沒關係?主席
凌駕於法律之上 我這樣解讀對嗎?
中文來說,主席同不包含前項
程序;有問題;法案主文:也有問題,
小草可不可以不要把什麼問題都混在一
起然後自以為有看懂啊?
你或的意思都搞不清 還敢談法律?
明明「或」的意思就是其中一個狀況成
立就算,有很難理解嗎?
這明顯是2吧 你法律系的???????
你直接說因為我反對 所以有問題 比較快
因為"並"把"主席同意"這個條件的覆蓋程度
還文義解釋咧
降低到只有後項了
這不是中文問題 法律的或啥意思
你不懂去GOOGLE一下不就知了
如果是指2 通常或字前面會加逗號。
這也能鬼扯一篇喔
還敢說人家立法品質低落
你哪個系的??
其實這條的法律用字很不專業 立法水準很差
法律條文有一定的用字文法 這條幾乎沒看到
可憐 我看樓上連法學緒論都沒上過吧
這是台式立法風格
樓上水準不到 不知道我們在說什麼
不懂裝懂就會變成copycat
民進黨腦補戰術真的看得很煩
你沒有正當性都可以叫這麼多人去立院了
你有正當性的時候怕甚麼
這隨便一個法律系大一生都看得懂
還可以硬腦補啥文義不清 幹笑死
賴又是硬幹專家 有民意的時候你還怕他
不懂就不要裝懂 這篇正好解釋得很好
大多數立委都是文盲和法盲,悲哀~
確實文意不清 不過程度太低的不知道原因
不動手 民主就是 選輸你就認
好好幹 下次換你 不是在那邊抹黑腦補
40趴就是人多 普遍知識水準低落
看看馬徐兩人就覺得過了還得了
我不知道你們是不是真的看不懂條文
問題根本不是在或字是在並經兩個字
的並跟經是合在一起還是分開
你先找一個法律系朋友看過我們再討論
如果你的或有區隔兩者的意思 那你就
寫應秘密之事項經主席同意者就好了
為何要有並字?
我法律系的朋友好幾個跟我有一樣的
疑惑。
哪間學校啊? 我去問問你們教授
退萬步言 你就算完全不懂法律
你該不會認為國防外交主席同意就行吧
不提法律用語以中文邏輯來說,也不至於有
爭議
這種或沒有分隔兩者的法條設計 在台
灣的法律裡面很多 這也是為什麼法律
系會有疑惑
這基本常識都沒有??
你到底想表達啥阿??
台式立法就是這樣
立院直接干涉行政權對於機密的認證喔?
會有疑問 我會懷疑上課沒在看法條
我不是法律學者 但我只能說范耕維教
授對這個條文的解釋跟我擔心的是一
樣的
你不寫並,中文文義更會有前後都需主席同意
立院可以直接認定機密不是機密?
的詮釋空間啊
先通過再去釋憲啊
是說把主席同意那項提前就不會有這個問題了
所以才需要討論嘛,不然出現上週徐的笑話
怎麼辦?
請見文中討論25條第9項的部分
我提出的問題並不是我首創 好嗎。
機密與否是行政體系的事
洩漏機密導致損害 那是主席的責任
我不知道前面批評我國文很爛的人是
有什麼問題 這問題連法律教授都有在
討論 就是因為這種立法技術產生的爭
議很多都變成學說上的爭點
那就是標新立異的少數說
考試可以寫來批判 但支持會被扣分
很可惜 有時候並不是「標新立異的少
數說」
乍看會有你說的問題,但如果是都要
主席同意,那應該文字上會三者並排
,然後再加個逗號寫經主席同意。文
字上確實有改善空間,但還是看得出
來意思,如果配合藍白跳出來說的立
法解釋,未來法律適用上應該不至於
會有問題
立法品質可以再加強是真的
刑事訴訟法的垃圾條文更多
但在台灣立法下 這都不算問題
主席有甚麼責任
綠畜中文字都看不懂
而且這個東西要修就是一秒的事情而已 應該
不是這次爭議的核心問題吧==
問題點在於這個法案是動議進來的
過的到底是並經主席同意還是或經主席同意
怎麼都有看到
說實話,你講的很好,但昨天有人在
乎法條嗎?綠共只想趁發言的時候罵
黃國昌
欸不對,主席同意應該只限後面那項
而已
這種法條文字造成的爭議還少嗎 刑法
中加重其刑至1/2的至有人認為是到有
人認為是至多 以一般人的角度當然認
為是加重到1/2 但很抱歉學說多數認
為是至多 再例如加重竊盜罪得攜帶兇
器的攜帶 以一般人的角度會覺得當然
是帶在身上才算 但很抱歉實務見解認
為當場撿到的也算 所以這種法條文字
真的很重要這條文寫的「並經」一定
會變成爭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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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56
[心得] 關於釋字738號解釋於萊豬案之應用Hi,大家好我是子雲~ 很久沒有上來國考版晃晃了 鑑於最近很夯的時事,就是12/31這天行政院把地方政府萊劑零檢出的自治條例全部函告 無效了(核定中的也均不予核定),就有很多同學來問,釋字738不是說地方自治條例可 以定比中央更嚴嗎?行政院這樣做違憲吧?31
Re: [討論] 第四十七條全文認真回,雖然可預見沒多少人認真討論 你只抓第47條出來只是斷章取義 要搭配同時修的45&46-2條一起看,這兩條都是在對可調查範圍做了紅線限縮範圍 尤其46-2寫的特別清楚限縮調查範圍 第四十六條之二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16
[討論] 法條要怎麼修綠粉才不會抗議根據條文規定,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被質詢人除為避免 國防、外交明顯立即的危害或依法應秘密的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 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 各委員會同意,不得缺席。 這是通過的條文內容 我是想問要怎麼改 綠粉才不會抗議12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院 : 黨團發文給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朝野協商,落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得反質詢的規定。 蘇 : 貞昌今赴立法院備詢前受訪表示,立法院所定法律,從沒有說「不能反質詢」這幾個字 ,10
Re: [討論] 越來越多憲法刑法學者出來發表意見了不好意思問個小問題 根據國會改革最新版本 當質詢涉及外交國防機密事項需要主席同意才能不回答 意即主席具有解密權能嗎 若主席不同意但其實該項目可能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範圍內8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很多人說涉及國防外交機密的可以不答,這太小看國昌了 如果是這樣,那根本監督不到境外勢力與政府勾結 或者是「完全沒有畫面」可以無限重演 中央社這篇比較詳細:1
Re: [問卦] 認真問 這次是什麼法案內容什麼黑箱某幾個法條真的是有問題吧 例如 現行的25條寫著:為「避免國防外交危害」或「依法應保密事項」,被質詢人可以不用回答 。 但藍白版本卻規定:必須經主席同意才可以不用回答。2
Re: [討論] 藍白為甚麼會支持國眾版國會改革立職§25第2項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換句話說,對於國家機密,必須主席同意,你才能保密。主席不同意,你就必須講。 : : - 用定義極其不明確的「其他藐視國會行為」當作口袋罪。-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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