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到底立法院可不可以作行政罰鍰處分?
※ 引述《ms883050 (離開這裡那就是我的目標)》之銘言:
: 因為討論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國會擴權法案
: 支持方多截取釋字585號解釋來護航國會對人民罰鍰的合理性
: 特別去找了慕尼黑法學博士李惠宗教授的說法
: 來佐證不才本人雲慕尼黑鍵盤法學大師的看法
: 由於319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條例(真調會條例)是一項政治爭鬥痕跡頗深的法律: ,在釋字第585號解釋宣告該條例諸多規定違憲之後,當時立法院的多數黨仍將該條例作: 大幅度的修正,但後來釋字第633號解釋仍以權力分立原則及釋字第585號解釋作為審查基: 準,宣告「同條例第8條之2第3項關於罰鍰部分、第4項規定,與本院釋字第585號解釋意旨
: 不符;第11條第3項規定與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 起失其效力。」透過此一解釋,大法官再度確立了權力分立原則在我國國家組織法上的核: 心地位。
: 釋字585號略以
: 十一、同條例第八條第七項「違反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或第六項規定者: ,處機關首長及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後仍繼續違反者,得: 連續處罰之」及第八項前段:機關首長、團體負責人或有關人員拒絕真調會或其委員調查: ,影響重大,或為虛偽陳述者,依同條第七項之規定處罰等規定,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法: 律明確性原則。
: 釋字633號略以
: 二、同條例第八條之二第三項關於罰鍰部分、第四項規定,與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 旨不符;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與憲法所要求之權力分立制衡原則不符,均應自本解釋公布: 之日起失其效力。
: 是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中賦予真調會逕行裁處罰鍰之權力部分,核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 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亦失: 所附麗。
不才法盲幸得t21大大指點 剛剛去谷哥633了
你不要貼一半好嗎
哪來說不能 罰鍰
這是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
不然每個被調查的都自綠 稱病不朝
那還調查個屁喔 立院調查權不就形同虛設
真調會條例第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本會及本會委員行使職權,應注意遵守正當法律程序,以符合比例原則之方式為之。」乃為保障受調查者之程序規定,與憲法及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意旨並無不符。第二項規定:「接受調查之有關機關、團體、事業或有關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拖延或拒絕。但經舉證證明確有妨害重大國家利益或因配合調查致本身有遭受刑事處罰或行政罰之虞者,不在此限。」賦予真調會進行調查所需之強制權限,並准許受調查者合理之拒絕調查事由,並未逾越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行使之範圍,自無不合。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得以法律規定由立法院院會決議,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裁處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闡釋明確。是同條第三項規定:「違反前項規定者,除向立法院報告並公布外,得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鍰。」其中賦予真調會逕行裁處罰鍰之權力部分,核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同條第四項規定:「前項罰鍰案件之處理,準用行政程序法及行政執行法之規定。」亦失所附麗。
: 綜上所述,對照本次白藍聯手強行通過的擴權法案
: 可以看出把真調會條例拿來修改後草草提案
: 支持方多以釋字585號說明賦予國會裁處罰鍰之權力之合法性
: 但是釋字585及633均於解釋文中闡明
: 有違正當法律明確性原則
: 這種自相矛盾的說法,請問大家怎麼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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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憲意旨給予調查權是輔助性權力好嗎
本身就限定你範圍不可超出立法委員本身職權
你才能行使輔助性質的調查權
立院權責在於"議決" 議指討論 決指表決
所以你自己貼的也沒看下面說罰鍰違憲,
又一個。
樓上看不懂繁體字可以自己去餵狗翻成簡體
字來看
都幫一樓畫出重點了怎麼一樓還能跳針立法
院只有議決的權限阿
簡單,585直接跟你說不能違反權力分立原則
我直接說你立法院採到刑法141 END
爆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大法官解釋釋字第585 號 -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 主動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 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 立法院調查權行使之方式,並不以要求有關機關就立法院行使職權所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34
[討論] 單厚之在節目上拿釋憲585號替立院辯護新聞面對面的節目上, 單厚之拿大法官釋憲585號條文 替立法院濫權使用調查權辯護。 (先告訴各位,這條釋憲直接打臉當時3
[轉錄]黃珊珊FB 國會改革何來毀憲亂政之有黃珊珊FB 【人民盼望已久的國會改革 何來毀憲亂政之有?】 國會改革一直都是民眾黨的重要政見。因此,珊珊今天也到司法法制委員會,重申民眾黨 版國會改革法案,是為了回應人民對國會改革的訴求,而不是為了毀憲亂政而提。 中華民國憲法其實對立法院職權相關泰半都是原則性的規定,而以中華民國憲法來看,分8
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媽的 一堆人到底在吵三小 什麼立法院怎麼可以把自己當行政機關處以人民罰鍰了 什麼立法院處行政罰鍰被撤銷立委怎麼不下台 一堆奇怪的言論都出現了 這是釋字585協同意見書5
Re: [討論] 藐視國會施行後批評徐巧芯是不是關3年?審查台灣民眾黨黨團擬具「立法院職權行使 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 15 案 口頭報告略以 其中第 25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規定,質9
Re: [新聞] 偵辦中案件 在野修法要求調閱剛好裡面有一段也很符合有關的修法內容 釋字第五八五號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調查權,固得以法律由立法院院會決議依法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科處 適當之罰鍰,此乃立法院調查權之附屬權力。惟對違反協助調查義務者課以罰鍰之法律規1
Re: [黑特] 幹XD xxxcv是不是不識字是你自己看不懂中文字吧。XD 釋字633號是說釋字585號已經解釋說, 處以罰鍰是立法院調查權的附屬權力。 但是如果要處以罰鍰, 必須要經過立法院院會決議才可以。1
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這個問題很簡單啊 依照監察法的規定 被調查的彈劾對象 接受監委調查的時候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我查過相關 監察法 監察法施行細則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 都沒說 被調查人 被監委調查詢問的時候 可以請律師陪同耶 那被調查人如果在監委詢問下不詳實答覆 還可以提案糾彈哩- 所以你認為319真調會違憲? 根據釋字第 585 號文中解釋,『行政首長依其行政權固有之權能,對於可能影響或干預 行政部門有效運作之資訊,均有決定不予公開之權力,乃屬行政權本質所具有之行政特 權。立法院行使調查權如涉及此類事項,即應予以適當之尊重。』 所以立委有權調閱;但是行政首長有權不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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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特] 分享一件有趣的軼事 呵呵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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