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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立法院長選舉有搓湯圓條款嗎?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立法院長選舉有搓湯圓條款嗎?作者
oscarwu3041
(小羽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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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副總統選罷法第84條

公職人員選罷法第97條

如果期約或交付賄賂或不正利益要求候選人放棄競選,可以處有期徒刑

這就是大家常說的「搓湯圓條款」


如果有人在立法院長選舉中

主動拿副院長人選

跟其他候選人交換棄選院長

有沒有搓湯圓條款的規定可以適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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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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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ishaochen 02/02 16:02抓得到錢的金流就會成案 但選罷法並

kaishaochen 02/02 16:02沒說協調出一組 要某甲不要選 某乙

kaishaochen 02/02 16:02選正某丙選副 之類的協商就違法

oscarwu3041 02/02 16:07原來是這樣,但藍白合的時候檢調好像

oscarwu3041 02/02 16:07也有偵辦,只不過是他字案

WINDHEAD 02/02 16:32沒有 因為所有立委都是候選人

WINDHEAD 02/02 16:32很難認定什麼叫做「放棄競選」

WINDHEAD 02/02 16:35但如果是約定要求選上院長的人放棄職務

WINDHEAD 02/02 16:35,可能就會觸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