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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中警弊案奪命爆/「洗車牌」「紅白單」台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中警弊案奪命爆/「洗車牌」「紅白單」台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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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a9563741 (MR.巧克力)》之銘言:
: 文 鄧玉瑩
: 台中市「洗車牌」貪汙弊案涉案的員警、業者29名被告中,唯獨市警三分局林姓員警和廖: 姓代辦業者否認涉案,林以有攔查違規車輛依法開罰單的事實為由不認罪。檢方則以宜蘭: 地院最新判例,認定雙方熟識、共同謀議開立假罰單,並以當地租車時價計算圖利車主獲: 利,仍將林、廖2人一併起訴。

台中地檢署通稿的說法:(十二月二日的事,已經過了三天...)

貳、偵查結果:

一、被告許○村等二十九人提起公訴。

二、起訴罪名:員警即被告許○村、林○明、陳○輝、林○吉、吳○瑞、黃○偉、邱○福
、賴○佑、李○龍、徐○、秦○祥、蔡○豪(下稱被告許○村等十二名)與汽車業務代辦
業者即被告廖○裕、廖○英、林○嬅、鍾○華、鍾○珊、鍾○芳、王○中、林○月、江○
桐、王○麒、吳○嫻、李○珍、許○慧、江○凱、廖○俊、黃○竣、莊○芬(下稱被告廖
○裕等十七名)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二百一十三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及第二百一十四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

參、簡要犯罪事實:

一、被告許○村等十二名均為負責警察職權相關工作,負有調查犯罪及取締行政不法行為職責之司法警察。依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施行前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汽車駕駛若超速達六十公里以上,除當場禁止駕駛、處汽車所有人罰鍰外,並需吊扣牌照六個月(一一零年六月一日前為三個月)。另依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若有未懸掛號牌、牌照吊扣期間行駛等情形,除罰鍰並禁止行駛外,並將「吊銷」牌照。被告廖○裕等十七名均明知依前開規定,縱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之處罰原則,如車主於吊扣期間因車輛未懸掛牌照行駛於道路,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因牌照已遭吊銷而無從吊扣,即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汽車業務代辦業者即利用實務上交通法規慣例,對外招攬代辦重新領牌業務。

二、被告廖○裕等十七名代辦業者與願意配合之被告許○村等十二名員警,明知車主並無
違規事項,被告許○村等十二名員警竟配合代辦業者之要求,虛偽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使汽車牌照遭吊銷,代辦業者進而持該不實舉發單繳納罰鍰,至監理站繳回原車牌辦理吊銷牌照手續,並立即換發新牌照,使車主可重行開車上路,以此方式規避遭「吊扣」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之不利處分,總計使一百五十四位車主獲得提前使用車輛三至六個月之不法利益。

肆、求刑意見

一、被告林○明員警與被告廖○裕代辦業者於犯後均未坦承犯行(被告廖○裕僅坦承行使
偽造私文書部分犯行),顯見渠等尚未能瞭解自己行為之錯誤,又被告林○明利用員警身分藉由開立不實交通違規舉發單,圖利他人獲取不正利益,其所為使國家機器公平執法運作產生鏽蝕效應,建請法院量處被告林○明、廖○裕二人適當之刑。

二、另被告許○村等十一人身為執行取締交通違規之警員,辜負國家賦予職務之任務使命,勾結業者以不實開單方式,使汽車牌照遭吊銷後,逕行驗車重新申請牌照上路,圖利車主免受吊扣車牌之處罰,並得以立即換發新牌照後上路行駛,不僅無形中擴大交通潛在危害,亦使整體交通違規取締作業之公平性陷於遭受特權介入、不公之質疑。惟念及被告許○村等十一人礙於警友會成員情誼,或囿於親友等民眾請託關說之舊時代思維與錯誤觀念而罹刑章,惡性尚非重大,且犯後均坦承犯行,已瞭解渠等行為之謬差,其中被告秦○祥及蔡○豪等二名員警並主動自首,因而查獲幕後配合之業者,建請法院依貪污治罪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免除其刑;餘被告許○村等九名員警於偵查中均自白犯行,建請法院依同條例第八條第二項前段及刑法第五十九條規定減輕其刑,並予被告許○村等九名員警緩刑之機會,以啟自新。



看來的表面意思,應是:

業者方面主動行賄,而警員方面則除了一人之外,均為被動受賄,而因為大多都認罪,所以都建議緩刑,這理解沒錯吧?

而這與「盧媽媽」應該沒有任何干係,應是內部作業的問題無誤...



至於所提的宜蘭地院刑事判決,第一審判決後,第二審卻撤回上訴(原案號: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原上訴字第二五二號),來龍去脈已經深感頓惑

不過,其犯罪事實全貌,第一審的敘述如下(宜蘭地院一一二年度原訴字第二十一號):

一、古○○自民國一零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任職於宜蘭縣政府警察局羅東分局公正派
出所擔任員警,負責警察職權相關工作,並依據警察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職權行使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相關法規,負責取締一般交通違規事件,係負有調查犯罪及取締行政不法行為職責之司法警察,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賴○○則為汽車業務代辦業者,與古○○係高中同班同學。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
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情形者,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外,同條第四項規定需「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同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至第七款規定,除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當場「禁止其行駛」外,同條例第二、三項更規定需「吊銷」該汽車牌照及須「當場移置保管」。汽車業務代辦業者明知前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縱使車主因超速等危險駕駛事由遭罰吊扣汽車牌照,但因實務「吊銷」處罰效果重於「吊扣」之處罰原則,只要車主另因車輛未懸掛大牌、使用他牌或牌照於吊扣期間而行駛於道路上,遭警方製單裁罰吊銷汽車牌照,車主即因牌照已吊銷後無從吊扣,可逕行驗車後重新申請牌照立即上路,致該等業者利用實務上交通法規慣例,勾結配合員警以不實開單、當場未禁止違規人行駛或未將違規車輛當場移置保管,逕由車主或代辦業者將違規車輛駛離之方式,圖利車主得以立即換發新牌照後上路行駛,以規避遭「吊扣」牌照而不得使用車輛之不利行政處分,車主等人即因此獲取提前使用車輛之不法利益。

二、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二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等規定,員警取締一般違規交通作業程序,員警必須對於民眾交通違規事實進行認定,確實查核有無違規事實,且應告知駕駛人或行為人之違規行為及違反之法規。對於依規定須責令改正、禁止通行、禁止其行駛、禁止其駕駛者、補換牌照、駕照等事項,應當場告知該駕駛人或同車之汽車所有人,並於通知單記明其事項或事件情節及處理意見,供裁決參考,並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單)」據實舉發。詎古○○、賴
○○均明知上揭規定,竟共同基於對於主管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圖他人不法利益、行使
偽造私文書、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賴○○以通
訊軟體LINE聯繫古○○分別告知如附表一所示之違規時間、違規地點,賴○○分別於
約定之上開時間、地點,駕駛車主鐘○○、李○○、朱○○、張○○、游○○、張○○等
六人之車輛到場,古○○則於依約到場後,分別在舉發單之違規事實欄,虛偽填寫「已領
有號牌而未懸掛」,舉發違反法條登載欄,則虛偽填寫「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而將該等不實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其間賴○○並分別於
如附表一編號五、六所示之舉發單上「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游○○」、「張○
○」之署押,表示游○○、張○○已收受該舉發單之意思,再由移送機關移送處罰機關而
行使之。嗣賴○○持古○○所開立前開不實之舉發單,前往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宜蘭監理站(下稱宜蘭監理站)向宜蘭監理站不知情之公務員辦理繳納違規罰鍰、吊銷汽車牌照及重新檢驗車輛、領取新牌照,而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公文書,並使不知情監理站承辦公務員予以形式審查後,將此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登記事項表上,足以損害宜蘭縣政府警察局及交通監理機關對於交通事件管理裁罰之正確性,並使該鐘○○等車主
獲取提前使用車輛的不正利益,以如附表二所示「重新領牌日」計算原吊扣「裁處天數」之「提前使用該車日數」,以宜蘭縣租車價格行情每日約新臺幣(下同)一千七百元換算,車主鐘○○等人分別獲得免除六個月吊扣期間無法使用車輛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不法利
益;代辦業者賴○○則因此取得合計六千元代辦費之犯罪所得(以每案一千二百元之代價
,其中如附表一編號三所示部分係賴○○長輩請託而未收費)。

(附表部分略)



感覺上,要比較也是因為新舊法轉換產生的結果

而見到「商機」的警員,自然會想噱一把,而不顧自己的公務員身份,這真的不知該從何講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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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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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star 12/05 10:23從上司講起啊 下屬貪污 長官不可能不知情

nostar 12/05 10:24市府疫調不會 貪污倒是一長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