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檢調線透露給媒體有例外
刑事訴訟上,為了維護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的權益,設辯護人在場權的制度,為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例外。
此外,如果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也可以例外允許公開部分的偵查內容或程序。例如,涉及社會重大犯罪事件時,偵查者如果將部分內容透露給新聞媒體,可以「主張公益阻卻違法」。
偵查不公開主要是拘束執行職務的公務員
例如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
辯護人或告訴代理人
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新聞記者、一般社會大眾
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拘束的對象
今天媒體可透過檢調線透露部分案情
阻卻某些犯罪嫌疑人或共犯繼續違法亂紀
那可以想說1500的資料確實
讓共犯有所嚇阻,進而取得更多證據
證明被告並不是他說的「不知道」吧?
--
問題就是公務員洩漏的啊
笑死,開始找藉口了
你說圖利價值200億容積是小案嗎?
還是記者有參與訊問
法條不是這樣望文生義的吧...
社會公益是要由檢方出來說明,交由記者
洩漏這一開始就沒有什麼社會公益的立足
點
就算要公開,也是發言人出來說明或是發新
聞稿,不是自己私下透露給特定媒體
所以北檢出來背書了沒?公開是給全部
人知道欸
只有特定記者知道,北檢要不要出來背
書你的說法
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
案件在偵查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經
審酌公共利益之維護或合法權益之保護,認
有必要時,偵查機關或偵查輔助機關得適度
公開或揭露偵查程序或偵查內容。但其他法
律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特別規定者,從
其規定:
一、對於國家安全、社會治安有重大影響、
重大災難或其他社會矚目案件,有適度公開
說明之必要。
除非確認沒有共犯了,不然很難太快出來說明!
※ 編輯: ddg1802 (101.8.33.145 臺灣), 09/09/2024 12:13:40要公開也是發言人出來講 哪會釋放消息
前條得適度公開或揭露之案件,除法律另有
規定外,下列事項不得公開或揭露之:
六、偵查中之卷宗、筆錄、影音資料、照片
、電磁紀錄或其他重要文件、物品。
對於被告、記者沒有在規範內,被告可以自清1500的含義!
※ 編輯: ddg1802 (101.8.33.145 臺灣), 09/09/2024 12:15:2650
Re: [問卦] 馬記者:記者不受偵查不公開規範!八卦是 馬大記者再不濟也是違法犯紀的共犯 主犯當然是洩密的北檢 但共犯是協助洩密的要角 一樣觸犯我國法律有刑責的39
Re: [問卦] 鏡週刊女記者都在檢察官辦公室幹嘛?不管他們在做什麼? 都有觸犯我國法律的疑慮 刑事訴訟法 第 245 條 1.偵查,不公開之。16
Re: [新聞] 30歲男網紅陳屍大安區豪宅 屋主竟是捧紅不是啊 這聲明居然是透過律師發布的也太奇怪 「偵查不公開」這五個字針對的並不是一般人耶 這位經紀人又不是相關人員並不受「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管制啊 律師一定知道相關辦法,怎會代發這種聲明9
Re: [問卦] 馬郁雯是怎麼取得200%可靠的偵查中機可以查一下偵查不公開 誰應該遵守偵查不公開? 須遵守偵查不公開人員 (一)檢察事務官、6
[討論] 高的案件是否違反偵查不公開原則鏡週刊寫這麼多資料 那個公務員洩密啊 完全不怕被辦洩密罪耶 刑事訴訟法第245條第1至3項規定: 「偵查,不公開之。5
Re: [時事] 林姿妙批是辦案 還是選舉手段《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5條: 應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 、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前項所稱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指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 法警察、辯護人及告訴代理人以外,依其法定職務於偵查程序為訴訟行為或從事輔助工作5
[討論] 京華城案是偵察不公開的例外之一如果是基於重大公共利益目的,也可以例外允許公開部分的偵查內容或程序。例如,涉及社會重大犯罪事件時,偵查者如果將部分內容透露給新聞媒體,可以主張公益阻卻違法 容積率是公共財 京華城法院認證違法多了200億的巨大公共利益 所以適當透露消息並不違反偵察不公開的例外 所以別再洗偵查不公開了,先讀點書- 1.海監船不是武裝船舶........ 2.今天的情勢是我們政府自己惡搞出來的 3.大陸漁船從發現到出事以及海巡CP1051完整航跡圖到現在都不敢公布 海巡從哪裡開始追的?怎麼追?在漁船左側還是右側?漁船何時改變航向 由原先的北北東往南南西行駛改變成由西南西往東南東行駛?
1
Re: [新聞] 漫畫家夫婦含兒陰莖還繪成作品上傳被起訴 恐面臨7年重刑就是因為怕影響嫌疑人的名譽 所以才有偵查不公開 刑訴245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 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除依法令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保護合- 就跟被告主張偵查不公開一樣, 法律沒這東西,但是很好用。 被告不想跟你說,就用偵查不公開。 告不贏又想讓你閉嘴,就用保留法律追訴權。 第245條(偵查不公開或揭露原則)
爆
[討論] 蔡姐手諭出來啦爆
Re: [轉錄] 姚惠珍FB - 柯文哲拯救威京集團爆
[討論] 阿北忙著搞京華城,難怪無心防疫?87
Re: [討論] 高雄是有翻的可能沒錯啦69
Re: [討論] 高雄是有翻的可能沒錯啦60
[轉錄] 姚惠珍FB - 柯文哲拯救威京集團58
[討論] 高雄是有翻的可能沒錯啦50
[討論] 黃國昌要知道苗博雅代表哪個黨才敢辯論?50
[討論] 郭正亮的事情大家怎麼都沒反應?50
[黑特] 政論節目來賓的論述都是製作單位set好的?48
[轉錄] 洪健益:就讓真相來面對您42
[討論] 蔡璧如找道士、牧師辦法會幫柯文哲祈福44
[討論] 小草要讀哪間才能嫌賴清德學歷很低42
[討論] 藍營名嘴說陳PG正在找律師42
[討論] 國蔥的路走的太順利了吧40
[討論] 「台灣自古以來就是中國領土」???39
[討論] 小草:阿北氣色越來越好36
[轉錄] 凌濤FB DPP拿無關痛癢的手諭要唬弄社會34
Re: [黑特] 政論節目來賓的論述都是製作單位set好的?32
[討論] 郭正亮之前真的差點唬到我了28
[討論] 蔡姐手諭代表什麼?24
[討論] 黃國昌:編故事跟洩密根本無從回應29
[討論] 實務上怎麼捐99,999元?25
[討論] 從學歷來看,柯文哲是總統落選人最低24
Re: [討論] 蔡姐手諭出來啦22
[討論] 認真問韓國瑜未來輔選高雄加分減分20
[討論] 這就是我一條最忠心的狗,最忠心17
[討論] 柯文哲遭爆曾去88會館!柯:什麼都不知道19
[討論] 跟小草吵架如何吵贏??13
Re: [討論] 民進黨這回得罪柯粉,2026不用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