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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為什麼青鳥對於1500嘴這麼硬!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為什麼青鳥對於1500嘴這麼硬!作者
treasurehill
(寶藏巖公社)
時間推噓 推:2 噓:2 →:70

來來來這是CHATGPT的回答,讓小草聞香一下


柯文哲案檢方以EXCEL檔及沈慶京提款記住作為證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159-4規定

ChatGPT 說:
ChatGPT
檢方在柯文哲案中使用 EXCEL 檔及沈慶京的提款紀錄作為證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四的規定,可以從以下幾個層面分析:

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四的規範
第159條之四是關於「傳聞證據例外」的條文,規定當某些證據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作為合法證據:

該陳述具有特別可信賴情況。
被告或辯護人曾有反對該陳述作為證據的機會。
這條文的核心在於保障證據的可信度和程序正義,避免違反傳聞原則。

EXCEL 檔案是否符合條件
是否具有「特別可信賴情況」

來源驗證:
EXCEL 檔案必須能證明其來源可靠,例如:
是否由沈慶京或相關人士製作?
是否經過專業鑑定確認未被修改或篡改?
技術可信度:
由於電子文件容易被編輯,需經過數位鑑定或附有電子簽章,才能證明文件內容的真實性和不可更改性。
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

EXCEL 檔案中的內容需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例如:
是否清楚顯示涉及資金流向或行為的具體細節。
是否有助於證明指控中的犯罪行為。
被告或辯護人的反對機會

在程序中,被告及其辯護人是否有足夠機會檢視並質疑該檔案的真實性。
提款紀錄是否符合條件
是否具有「特別可信賴情況」

銀行系統中的提款紀錄通常具有高度可信度,因為其來源系統化,且防篡改機制強。
檢方可要求銀行提供相關交易的完整記錄,以證明紀錄的真實性。
與案件事實的關聯性

提款紀錄需直接支持檢方的主張,例如顯示某筆資金用於特定行為或對應案件中的犯罪行為。
被告或辯護人的反對機會

若被告或辯護人曾有機會對提款紀錄的證據能力提出異議,但未有效反駁,則符合159條之四的要求。
是否符合第159條之四的規定
特別可信賴情況:

若 EXCEL 檔案和提款紀錄能通過鑑定並證明其真實性與完整性,且其內容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則可認定為具有「特別可信賴情況」。
被告或辯護人反對的機會:

若檢方在程序中已提供足夠機會讓被告或辯護人檢視並質疑證據,但未遭有效反駁,則這些證據可以被採納。
程序正當性:

如果檢方取得這些證據的過程合法(如依法向銀行調取紀錄或從合法來源取得 EXCEL 檔),則符合刑事訴訟法的程序要求。
結論
檢方以 EXCEL 檔及沈慶京提款紀錄作為證據,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四的規定,需根據以下條件判斷:

證據的真實性與可信度是否經過驗證。
證據的內容是否與案件事實密切相關。
被告或辯護人是否有充分機會質疑該證據的真實性與合法性。
若上述條件均滿足,則檢方提出的證據符合159條之四的要求,可能被法院採納為合法證據。




※ 引述《Bugquan (靠近邊緣)》之銘言:
: 前天 謝長廷:證據薄弱
: 昨天 北檢自己也承認
: 今天 桃檢偷酸
: 結果這邊的青鳥,證據確鑿趕快把柯文哲關到死
: 誰要有意見就瘋狂噓不得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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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61.58.5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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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llis5566 12/30 14:23你要智障懂傳聞法則太高估他們了

ppp9527 12/30 14:30後面講的還是在說金流的部份。

ferb 12/30 14:34ai連簡單找歌詞都不會,算先乘後加也錯誤,

ferb 12/30 14:34真不需要拿ai來佐,特別你是律師已經有一定

ferb 12/30 14:34公信力。1500這事,也不需要一定要辨到贏,

ferb 12/30 14:34連謝和桃檢都拿出來說了,表示一定有人而且

ferb 12/30 14:34也是法律人認為檢調是有問題的

笑死!高虹安的法院判決就打臉你了,還在跳針 像高虹被判貪汙詐取立院財物的案子就是用EXCEL報表的資料來做證明的(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 112 年度 矚重訴 字第 1 號刑事判決) 被告辯護人抗辯其內容不實,無證據能力,結果法院怎麼說? ㈢關於前述零用金收據資料夾內之記帳資料(即他卷五第199、225至229頁部分)、「奐宇 辦公室支出記帳」、「11-12報委員辦公室零用金」、「1001日記帳水母」、「1001零用 金日記帳水母」、「1014跟委員報辦公室零用金」、「10909辦公室零用金跟委員報帳檔 」、「10910辦公室零用金跟委員報帳檔」、「202008辦公室零用金向委員報告檔案」、 「0000000辦公室零用金10907報帳檔」、「水母版1001研究室零用金7月」、「奐宇0805 辦公室零用金報帳檔」、「奐宇1013辦公室支出記帳」、「奐宇1214零用金檔」、「奐宇 1231零用金帳」、「奐宇辦公室支出記帳02-0406」、「昱愷606報帳」、「活頁簿1」、 「陳奐宇1109辦公室支出記帳」、「辦公室支出一覽表」及「辦公室支出帳」,其中內容 均標示「Ann辦公室代墊收入」之「1001日記帳水母」、「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及「 水母版1001研究室零用金7月」之收支帳部分,為被告王郁文就其所保管零用金之收支情 形所製作,再其中標示為「水母帳戶」及「奐宇帳戶」部分之收支帳,為共同被告黃惠玟 依序彙整被告王郁文提供之「Ann辦公室代墊收入」收支帳及共同被告陳奐宇回報其所保 管零用金收支情形而製作;標示為「兔姐帳戶」及其餘部分之收支帳,則為共同被告黃惠 玟就其所保管零用金之收支等情形所製作等節,業據被告王郁文於調詢及本院審理時供證 (見他卷二第208至209頁,院卷九第468至470頁)、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 證(見他卷一第760頁,卷三第417頁;院卷九第43至44、133、158、168頁)、共同被告陳 奐宇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偵卷一第52頁,院卷九第178頁),且有以下通訊軟 體對話紀錄:共同被告黃惠玟曾於109年10月5日中午12時50分許,向共同被告陳奐宇表示 :「再麻煩給我月零用金報帳喔」(見他卷七第211頁),共同被告黃惠玟於109年4月6日上 午10時25分許向被告王郁文表示:「水母,委員要我們今天結清2-3月的辦公室支出,麻 煩今天有空就報給我」,被告王郁文嗣則回傳其收支帳者,以及共同被告黃惠玟於109年5 月4日上午10時9分許向被告王郁文表示:「水母,4月的零用金要跟委員報了」,被告王 郁文隨即回傳其收支帳者在卷可稽(見他卷六第198至205、407至408頁)。再共同被告黃惠 玟幾乎每月將上開收支帳提供予被告高虹安確認乙節,除有上開通訊軟體對話紀錄可參外 ,亦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於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院卷九第31、44至45頁),並有被告高虹 安於調詢時供稱:關於「辦公室支出帳」,我有看過類似的表,黃惠玟跟我請款的表是類 似格式的表,這個表我認為應該是黃惠玟做的,於偵訊時供稱:我知道黃惠玟有在做零用 金的帳,像是辦公室1、2個月份支出的帳,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我所看過黃惠玟給我的 帳,就是她印出來的紙本零用金帳等語在卷足佐(見他卷二第571、698頁,院卷十第190頁 )。是該等事實,可以認定。   ㈣上開「助理每月薪資資料」資料夾內資料、「10月薪資向委員報」、「同事12月薪資 入帳表」及「每月薪資作帳表」,乃共同被告黃惠玟所製作有關本案浮報酬金、加班費及 請公費助理繳回款項等事項之每月薪資作帳資料,並由其於每月製作後交予被告高虹安核 閱等情,業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結證在卷(見他卷一第756至757頁,卷 三第412頁;院卷九第33至35、168頁),並有被告高虹安於調詢時雖辯稱:我沒有印象看 過這個表格,然亦供稱:我在猜黃惠玟是截表格的某一些欄位給我看,我有印象的是黃惠 玟會跟我確認加班費、薪酬金,或要留多少費用她會跟我討論(見他卷二第569至570頁), 暨同案被告李忠庭於調詢及偵訊時均供證:於000年0月間黃惠玟交接給我時,有交接給我 類似「每月薪資作帳表」的表格等語可參(見他卷二第381、438至439頁),亦堪認定。  

㈤觀諸上開收支帳大致上均按時序連續記載被告黃惠玟、陳奐宇及被告王郁文就各自保 管零用金之收支日期、項目及收支金額,並經共同被告黃惠玟彙整,又上開每月薪資作帳 資料亦均按月連續記載助理之「加班費」、「當月薪資(表帳)」、「實際薪資」、「應退 款」及「獎金」等項目及其金額,足見上開收支帳、薪資作帳資料之內容,乃係共同被告 黃惠玟及被告王郁文各依其等高虹安立委辦公室行政主任及公關主任之身分,於通常業務 過程,不間斷、持續而有規律所為之記載或經共同被告黃惠玟所為之彙整,並皆交予被告 高虹安核閱其正確性。況上開收支帳復有零用金收據資料夾內之收據、送貨單、消費證明 、發票、交易明細、證明單、匯款申請書、銷貨明細、車票影本等付款證明文件可佐(見 他卷四第361至456頁,卷五第3至198、201至223、231至233頁),且上開收支帳及每月薪 資作帳資料均與共同被告黃惠玟分別與共同被告陳奐宇、被告王郁文間之通訊軟體對話紀 錄(見他卷六第114至116、163至165、392至395、442至445、536至538、693、695至697頁 ,卷七第72至73、106至109、120、130至131、146、175至176、195至196、210至212、 222、245、284至285、313至316頁),得以相互勾稽,具一定之準確性。再共同被告黃惠 玟及被告王郁文於完成該等記載或彙整之際,當不可能預見日後可能被提供作為證據,而 難認有何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訴訟上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是其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微 ,更無證據可證業遭事後編輯修改。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由被告王郁文製作及共同被告 黃惠玟製作、彙整,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復查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㈥至於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辯稱:零用金支出帳存有諸多錯誤,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 見院卷十第90頁),惟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併予 說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14:37:43

luke7212 12/30 14:37卡提諾法學院的雜草聽不懂你在講什麼XD

jerrychuang 12/30 14:43青鳥沒腦,看不懂啦

ddg1802 12/30 14:45請解釋為何其他證人都證明那份excel內容

ddg1802 12/30 14:45是正確的?柯屁當初聽聞1500是說約時間

ddg1802 12/30 14:45但後來有變,並沒有說這是假的,實際上

ddg1802 12/30 14:45證據證人清清楚楚,就兩個垃圾柯文哲沈慶

ddg1802 12/30 14:45京裝死不認擺了!

jerrychuang 12/30 14:46只知道製作人,有多少人編輯過也不知

jerrychuang 12/30 14:46道,電腦也可能被非本人編輯,當事人

jerrychuang 12/30 14:46也不承認,怎麼拿來當作證據?

ferb 12/30 14:47法律上法院上我不在乎被打臉,只在乎不要亂

ferb 12/30 14:47入人於罪,請問律師,這樣有錯嗎

ferb 12/30 14:48難道這世間的法律不是這樣執行的嗎

幫你畫重點啦! 樓上的小草不要再跳針鬼打牆好嗎?

難認有何預見日後可能提供作為訴訟上證據之不實登載動機,是其虛偽記載之可能性甚微 ,更無證據可證業遭事後編輯修改。準此,上開文書資料係由被告王郁文製作及共同被告 黃惠玟製作、彙整,且係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製作之紀錄文書,復查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㈥至於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辯稱:零用金支出帳存有諸多錯誤,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 見院卷十第90頁),惟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併予 說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14:50:30

ferb 12/30 14:51你的佐證和柯案1500差別太大了

ferb 12/30 14:52而且個案各自獨立,律師你不會不知道吧

都已經幫你畫重點還看不懂?

復查無顯不可信 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第2款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㈥至於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辯稱:零用金支出帳存有諸多錯誤,應不具證據能力等語( 見院卷十第90頁),惟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併予 說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14:54:58

ferb 12/30 14:57連目前查其他人拿錢的日期和數目都和Excel

ferb 12/30 14:57實際紀錄有出入,怎麼證明1500這條就是紀錄

ferb 12/30 14:57正確啊

ferb 12/30 14:57你是在說excel 可信情況下

ferb 12/30 14:58現在excel說可信的是檢查官耶

ferb 12/30 14:59檢察官都已經說他們也無法證明

看不懂中文?

㈥至於被告高虹安之辯護人辯稱:零用金支出帳存有諸多錯誤,應不具證據能力等 見院卷十第90頁),惟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其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併予 說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15:00:54

ferb 12/30 15:00這樣可信度被大打折扣

證明力和證據能力分不清?一直跳針?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15:03:50

ferb 12/30 15:03我是用excel出入庫和計算款項,然後會計會

ferb 12/30 15:03拿原始資料去輸入,這樣我們兩個資料有誤差

ferb 12/30 15:03,也有原始資料查證,這樣excel有啥不能信

ferb 12/30 15:04願意的話,啥都可以當證據啊

ferb 12/30 15:04原來律師在跳這針喔

ferb 12/30 15:07那顯然律師和謝與桃檢也不是在一平面上

ferb 12/30 15:08如果沒有一個原始資料

ferb 12/30 15:09我和會計一定陷入誰做假的情況耶

ferb 12/30 15:09那律師,誰可信?

ferb 12/30 15:11那我們就必須去查磅房出入影像和磅秤的紀錄

ferb 12/30 15:11

ferb 12/30 15:13然後還要找人證,人的記憶力可以記得這些玩

ferb 12/30 15:13意啊,一天多少台車子出入啊

ferb 12/30 15:14這1500的證據,不就是這種情況嗎?佐證不足

ferb 12/30 15:14時,誰有辦法說誰才是對的啊

ferb 12/30 15:18這還基於我們兩個沒有造假喔

ferb 12/30 15:19這樣還每次我在簽核貨款時,還可以常常發現

ferb 12/30 15:19我們各自有輸入錯誤的地方,造成我們款項算

ferb 12/30 15:19

ferb 12/30 15:20那你怎麼證明這1500這條沒有打錯一定是某人

ferb 12/30 15:20打的

還在鬼打牆? 3. 證據能力與證明力之差別 簡單來說,「證據能力」所牽涉的問題是,某項證據有沒有資格被拿來證明系爭事實。 而「證明力」所涉及的問題是,某項證據能證明系爭事實到何種程度的問題。 故,證據 能力是證明力的前提。 若欠缺證據能力,則根本不能被拿來作為事實認定的參考,所以 也不會產生後續有關證明力的問題。 檢察官又不是有EXCEL,還有其共犯的供詞,通聯記錄,提款紀錄,這些加總其來才是最 後的證明力好嗎?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15:22:02

ferb 12/30 15:22柯有罪圖利也進去了侵占也要罰款,何必咧,

ferb 12/30 15:22律師何必糾結1500配合其他偏激綠醋啊,我還

ferb 12/30 15:22真是不懂了

ferb 12/30 15:22我說的不就是佐證嗎

ferb 12/30 15:22然後1500不就是佐證不足嗎

ferb 12/30 15:23為何這樣也還要跳針啊

所以你到底現在要說的是證明力還是證據能力? 自己選一個吧!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15:26:36

ferb 12/30 15:39啥都可以當證據,北檢不是把人家男朋友說的

ferb 12/30 15:39話當傳聞證據

ferb 12/30 15:40只是現在好像蠻可笑而已

ferb 12/30 15:40你是執業律師,跟人爭這可以當證據

ferb 12/30 15:40我不知道你到底想幹嘛

既然可以當證據,那你還跳針什麼? 至於證明力,法官是綜合全卷資料判斷的,又不是只看EXCEL,你這種說法根本抓不到重點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1.58.54 臺灣), 12/30/2024 15:55:37
圖 為什麼青鳥對於1500嘴這麼硬!

ferb 12/30 16:17律師,不要跳針,人家都是質疑證據薄弱,不

ferb 12/30 16:17是說不能當證據

ferb 12/30 16:19你一直在跳這個幹嘛啊,我舉我用excel做例

ferb 12/30 16:19子,也是沒有足夠佐證,excel證據不足,而

ferb 12/30 16:19且我還有人證有另一個人的excel耶

ferb 12/30 16:20excel可不可當證據當然可以,我給我的合作

ferb 12/30 16:20商看的資料就是我的excel

ferb 12/30 16:20他們認同這證據,因為他們信賴我啊

ferb 12/30 16:22檢察官要到法院說請信賴我嗎,不是吧,他們

ferb 12/30 16:22這次也是說請看證據啊,但是就1500的貪污受

ferb 12/30 16:22賄情況就是薄弱啊

ferb 12/30 16:25要有足夠的佐證夯實excel,有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