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北檢:「自招風險,應自行承擔」。不起訴
現在檢方認定若有人自行到特定場所去招致被人言語辱罵就是「自招風險,應自行承擔」,且還是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
案現在憲法法庭的重要性、莊嚴性與動不動就提釋憲的常規性
在有法院和憲法法庭認證與背書後
未來誰要是故意去那些特定場合尋釁、激化導致衝突
想必就是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奉旨「自招風險,應自行承擔」了
可喜可賀 可喜可賀 おめでとうございます!
鐘小平 你說是不是!
鹹濕 鹹濕 鹹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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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方不起訴處分理由指出,
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被害人若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對象,
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意的自媒體、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以致遭受眾人的負面評價,可認「自招風險,應自行承擔」。
檢方認為,蔡男本案罵三字經雖粗鄙不堪,但綜合當時情狀,
僅為一時衝動而爆粗口、抒發不滿情緒,而罵粗話是否貶損他人名譽,
須考量主觀有無犯意,或只是衝動、失言以致附帶、偶然傷人名譽。
檢方認為有人慣用髒話當成口頭禪、發語詞,跟個人修養有關,
即使粗俗不得體,若非反覆恣意謾罵,仍不能一律認定蓄意貶損他人名譽,
否則公然侮辱罪將變成「髒話罪」,據此將蔡被「四叉貓」提告的情節不起訴處分。
蔡男另被控今年9月1日,在台北地院附近的愛國西路與重慶南路口一帶,懷疑1位路過的宋姓男子反柯,涉朝宋男揮拳罵三字經,涉犯公然侮辱罪嫌,因無人證或錄影、錄音為證,同樣獲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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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判決滿合理的,雖然我是柯黑但4x根本故
意釣魚訴棍
恭喜北檢又可信了 司法復活
即使不起訴,雜草行為還是很惡劣
女孩只穿比基尼暗巷亂跑算自招風險嗎
白話文叫做自己犯賤 法律無法保護...不然只
會養出一堆想從中獲利的賤人
所以根本白死了
這是言論自由,動手的話可沒有自招風險
這是同情原告嗎?
去民眾黨的場合被罵合理 但違法集會的
地方也可以變成特定場所?
有黨證就是不一樣
白色法官
言論自由真是太棒了
小草:司法復活了
傻鳥 是司法自己認定 現在是司法這樣認為和判定的 難道傻鳥覺得這樣拍版判決有誤 傻鳥更覺得這時候司法是誰開的 要不然請問可以羈押柯是在羈押什麼意思 難道傻鳥也覺得司法已亡 不然如此判決怎麼可以發生 同理,若說司法已亡 ,那羈押柯就不該發生不是嗎? 請問傻鳥現在司法到底是誰開的? 請問傻鳥是司法已亡,還是司法公正呢?
※ 編輯: mazinkisa (223.141.78.48 臺灣), 11/13/2024 10:45:02蠻好的,不然整天去釣魚浪費司法資源
公然侮辱本來就該除罪
都有誹謗罪了
藍白糞理想的造謠自由囉
難道閣下覺得北檢在湮滅自由 要不然怎麼會這樣認為 請問北檢的判定哪裡和自由有關係 北檢是依據憲法法庭判例尋律下判定 請問閣下是在質疑憲法法庭的重要性、莊嚴性與動不動就提釋憲的常規性嗎? 覺得憲法法庭不可信嗎? 傻鳥覺得北檢不乖沒不話嗎? 不然怎會這樣表達意見呢?
那直播賴礦工宅招來風險,應該也是自負責
任吧…
同理 狗畜黨在哪發生意外也是自招風險
綠狗想太多了 司法哪有公正不公正的問題,
單純是司法不想要為了這隻貓付出太大代價..
.為了一隻貓付出太多司法形象不值得
讚讚 這檢察官不錯
才剛演戲放跑一個人 更需要一個判決來恢復
一下司法公正性而已
統一標準就好 小草包那天被攻擊也都自遭風險
去搭捷運被砍也是自招風險 誰叫你不宅在家
腦子清楚一點不會這樣幹! 不過這有助於應徵工作的績效考較就是了
※ 編輯: mazinkisa (223.141.78.48 臺灣), 11/13/2024 10:58:39以我的標準 出手攻擊就是輸了 就算被打的多
賤都一樣 不然偷椅子被超哥打 大部分還是支
持偷椅子 雖然偷椅子嘴是真的賤 900帶人去總
統老家鬧 也沒人打她吧
大樓有榴槤掉下來! 樹上有西瓜會摔落! 外星人在地底大洞!
※ 編輯: mazinkisa (223.141.78.48 臺灣), 11/13/2024 11:07:50政黑 八卦也算嗎
判決合理 北檢夠煩了 還要去主持公親膩
補
那在立法院打架受傷,應該也是自招的風險
他就是釣魚仔 釣魚後告你
白話一點,這咖如果跑到別人場子被打,
是告不了別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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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閒聊] 行車糾紛罵亞洲統神三字經 撤告判公訴不行車糾紛罵亞洲統神三字經 撤告判公訴不受理 2020/11/13 16:33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11月,知名網紅「亞洲統神」張嘉航因行車糾紛與陳姓男 子爆發口角衝突,事後互控妨害名譽,檢方認定,陳男有以「X你娘勒」等語辱罵張嘉航 ,依公然侮辱罪嫌將他起訴,由於張嘉航事後撤告,新北地院因此判決陳男公訴不受理。12
Re: [新聞] 四叉貓告柯粉公然侮辱踢鐵板 北檢引憲法所以依照檢方不起訴那位 罵四叉王八蛋的人的理由 四叉跑去不同立場的場合被罵 屬於自招風險應自行承擔 那代表以後四叉去鬧別人場子9
[問卦]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2號判決484館長的勝利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 聲請人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 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判決主文 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8
Re: [問卦] 八卦翻車了?齊廷洹噴髒話恐有公然侮辱答案可能不會讓你滿意 這樣沒有公然侮辱 今年大法官有針對這個條文做解釋 憲法法庭做出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 公然侮辱行為如按個案之表意脈絡7
[討論] 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公然侮辱)憲法法庭今天下午3點 針對刑法公然侮辱罪嫌有無違憲宣布判決 憲法判決網址: 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4
Re: [新聞] 四叉貓告柯粉公然侮辱踢鐵板 北檢引憲法有問題個屁。 這是大法官說的, 難道要毀憲亂政 你要博取網路流量, 自己本來就要擔負起較大的風險和責任。4
Re: [新聞] 四叉貓告柯粉公然侮辱踢鐵板 北檢引憲法只有我覺得4X很無辜嗎?? 我後來去查憲法法庭 又被害人係自行錄製教學影片上傳網路並公開供人點、訂閱,可認係意在尋求網路流量之 自媒體經營者。此等自媒體既係自願成為他人注意、評論之對象,則對於來自公眾之各類- 問題在於,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三號的判決內容: ……又如被害人係自願表意或參與活動而成為他人評論之對象(例如為尋求網路聲量而表 意之自媒體或大眾媒體及其人員,或受邀參與媒體節目、活動者等),致遭受眾人之負面 評價,可認係自招風險,而應自行承擔。反之,具言論市場優勢地位之網紅、自媒體經營 者或公眾人物透過網路或傳媒,故意公開羞辱他人,由於此等言論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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