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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2號判決484館長的勝利

看板Gossiping標題[問卦]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2號判決484館長的勝利作者
XDG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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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

聲請人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判決主文
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中略………

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又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又強制公開道歉係直接干預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其意見或價值立場之自主決定,而非僅涉及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顯屬對高價值言論內容之干預。又

簡單說,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含「強制道歉」
強制道歉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表意自由,表意自由尚包含不表意之自由

而所謂的「適當處分」必須「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始屬合憲。例如「張貼判決書」,以客觀事實來回覆被害人之名譽始合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性

而我們擁有妨害名譽大家風範的館長,身背多條妨害名譽案件,被害人有吳宗憲、健工老闆、蔻蔻姐(聽說這個和解了)、羅文,這次憲法判決,館長是最大受益人吧!反正賠錢是一定要賠的,現在不用登報道歉、不用直播道歉,面子保住了這樣多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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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9.49.80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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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ious666 03/17 09:10真的,完全是他贏了,不用被要求道歉

vicious666 03/17 09:10就可以繼續在自己台唬爛那些館粉自己

vicious666 03/17 09:10敢講敢罵,賠錢但自己是對的。

StylishTrade 03/17 09:10抓去關防礙人身自由不是更過分

chadmu 03/17 09:10可以登報刊判決書,花的錢更多

dafeichai 03/17 09:10白話文:以前做出釋字656的大法官都是

dafeichai 03/17 09:10智障,你們都說錯了啦

StylishTrade 03/17 09:12抓去關更損害人性尊嚴吧

看犯什麼罪,我還沒看過因為妨害名譽被抓去關的

StylishTrade 03/17 09:12以後殺人犯登報承認犯行就好了

殺人犯侵害的是生命權,除了刑法以外,還涉及民法,並沒有所謂刊報承認犯行就好 閣下邏輯需要加強-.-

vicious666 03/17 09:12這種無悔意的看以後還有案法官願不願

vicious666 03/17 09:12意判不得易科一定入監。

※ 編輯: XDGC (101.9.49.80 臺灣), 03/17/2022 09:15:12

StylishTrade 03/17 09:13人性尊嚴不可侵犯 你抓人去關幹嘛

leptoneta 03/17 09:14不能要求發道歉聲明 但沒說不能發敗訴

dafeichai 03/17 09:14萊豬案正在審議中,反正一定早就射好

leptoneta 03/17 09:14判決書^.<

dafeichai 03/17 09:14箭畫完把了,再來就來看那些大法官要

vicious666 03/17 09:14不可侵他媽啦,抓去關一關

dafeichai 03/17 09:14怎麽掰到合憲性解釋

neoa01 03/17 09:15你要知道現在是誰統治台灣啊,你有看到通

neoa01 03/17 09:15姦除罪嗎? 限縮交通檢舉修法、花蓮亞泥

neoa01 03/17 09:15案、侮辱公署罪、卡神等嗎?

neoa01 03/17 09:15私法真的是獨立的嗎?

neoa01 03/17 09:15法綠是台灣的正義嗎?

becathy 03/17 09:24憲法法庭又不是第四審還是回審判法院吧?!

g1254501 03/17 09:28憲法法庭就是憲法啦!法院判決違憲 哈哈

12.至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於上開再審之訴判決 時如仍未執行,且再審之訴判決諭知強制道歉以外之其他適當處分(如改刊登判決書之全 部或一部等)者,被害人本得請求執行。如原確定終局判決所命之公開道歉部分已執行, 加害人雖得提起再審之訴,而再審之訴判決依本判決意旨固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 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並廢棄超過上開其他適當處分部分(即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 ,然為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 回復執行前原狀(如另登撤銷公開道歉之啟事等)。又考量強制道歉之事實上效果強於其 他適當處分,為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權益之衡平,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 執行,俾雙方間之紛爭得早日終結。

g1254501 03/17 09:28

※ 編輯: XDGC (101.9.49.80 臺灣), 03/17/2022 09:37:05

samm3320 03/17 09:37判決書落落長要登報的話可以連載好幾天

ikimo 03/17 09:48改登判決書花的錢更多啊,大法官也是一番苦

ikimo 03/17 09:48

stja 03/17 0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