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憲法法庭憲判字第2號判決484館長的勝利
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2號判決摘要
聲請人一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經判決應於網站上刊登道歉聲明,經用盡審級救濟途徑後,主張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判決主文
1.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稱之「適當處分」,應不包括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道歉之情形,始符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思想自由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56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變更。
………中略………
強制公開道歉之手段係更進一步禁止沉默、強制表態,以致人民必須發表自我否定之言論,其對言論自由之干預強度顯然更高。又容許國家得強制人民為特定內容之表意,甚至同時指定表意時間、地點及方式等,必然涉及言論內容之管制。又強制公開道歉係直接干預人民是否及如何表達其意見或價值立場之自主決定,而非僅涉及客觀事實陳述之表意,顯屬對高價值言論內容之干預。又
簡單說,法院判決命加害人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不包含「強制道歉」
強制道歉涉及憲法所保障之表意自由,表意自由尚包含不表意之自由
而所謂的「適當處分」必須「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始屬合憲。例如「張貼判決書」,以客觀事實來回覆被害人之名譽始合比例原則之最小侵害性
而我們擁有妨害名譽大家風範的館長,身背多條妨害名譽案件,被害人有吳宗憲、健工老闆、蔻蔻姐(聽說這個和解了)、羅文,這次憲法判決,館長是最大受益人吧!反正賠錢是一定要賠的,現在不用登報道歉、不用直播道歉,面子保住了這樣多爽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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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的,完全是他贏了,不用被要求道歉
就可以繼續在自己台唬爛那些館粉自己
敢講敢罵,賠錢但自己是對的。
抓去關防礙人身自由不是更過分
可以登報刊判決書,花的錢更多
白話文:以前做出釋字656的大法官都是
智障,你們都說錯了啦
抓去關更損害人性尊嚴吧
看犯什麼罪,我還沒看過因為妨害名譽被抓去關的
以後殺人犯登報承認犯行就好了
殺人犯侵害的是生命權,除了刑法以外,還涉及民法,並沒有所謂刊報承認犯行就好 閣下邏輯需要加強-.-
這種無悔意的看以後還有案法官願不願
意判不得易科一定入監。
人性尊嚴不可侵犯 你抓人去關幹嘛
不能要求發道歉聲明 但沒說不能發敗訴
萊豬案正在審議中,反正一定早就射好
判決書^.<
箭畫完把了,再來就來看那些大法官要
不可侵他媽啦,抓去關一關
怎麽掰到合憲性解釋
你要知道現在是誰統治台灣啊,你有看到通
姦除罪嗎? 限縮交通檢舉修法、花蓮亞泥
案、侮辱公署罪、卡神等嗎?
私法真的是獨立的嗎?
法綠是台灣的正義嗎?
憲法法庭又不是第四審還是回審判法院吧?!
憲法法庭就是憲法啦!法院判決違憲 哈哈
12.至本件各原因案件之確定終局判決命各該聲請人公開道歉部分,於上開再審之訴判決 時如仍未執行,且再審之訴判決諭知強制道歉以外之其他適當處分(如改刊登判決書之全 部或一部等)者,被害人本得請求執行。如原確定終局判決所命之公開道歉部分已執行, 加害人雖得提起再審之訴,而再審之訴判決依本判決意旨固得依被害人之請求,改諭知回 復名譽之其他適當處分,並廢棄超過上開其他適當處分部分(即命加害人公開道歉部分) ,然為免造成被害人之二度傷害,應不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05條之1規定,亦不得命被害人 回復執行前原狀(如另登撤銷公開道歉之啟事等)。又考量強制道歉之事實上效果強於其 他適當處分,為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權益之衡平,上開改諭知之其他適當處分亦不得強制 執行,俾雙方間之紛爭得早日終結。
哈
判決書落落長要登報的話可以連載好幾天
改登判決書花的錢更多啊,大法官也是一番苦
心
爆
[情報] 台驊投控處分長榮普通股股票之公告1.證券名稱: 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2.交易日期:111/3/16~111/3/16 3.交易數量、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爆
Re: [新聞] 楊蕙如養網軍辱大阪辦事處「爛到不行」補充今天最新出爐的判決書全文,供各位瞭解捏: 臺灣高等法院 111 年度上易字第 33 號刑事判決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福明 上 訴 人17
[問卦] 屏蔽家暴加害者關鍵字保護被害人的邏輯是林秉樞過去有24次家暴的黑歷史,在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搜關鍵字都查不到 但是因為案件涉及兒少、性侵害、家暴、營業秘密等事件,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會照關鍵字 隱匿個資,或者全文不公開 雖然這的確不是針對個案屏蔽沒錯 可是我還是無法理解這個邏輯是什麼14
[討論] 網路賣酒相關爭議判決彙整相信酒版的各位前輩多數會都認為網路禁賣酒是不合時宜的法條,但是現在法規明擺在那裡 ,主管機關近期應該也不會突然佛心大開提修法,剛好今日太太晚班小弟閒閒,斗膽為各位 提供一些見解跟法院判決(訴願決定就不用了,行政機關大多不會打臉自己的),讓大家更有 所是從一點。我本人是站在反對禁止的立場,應該能有其他的驗證方式可以防止而非全面禁 止,這部分或許有違比例原則XD3
Re: [問卦] 間接故意是不是法匠的絕招?你根本典型法盲 依刑法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第1項學說上稱之為直接故意,第2項稱之為間接故意2
Re: [問卦] 鋁棒打頭 算殺人 還是 傷害?^^^^^^^ ^^^^^^^ ^^^^^^^ ^^^^^^^ 你都說完了啊 : 上面這些 都不講幹話的客觀判斷 : 參酌社會一般經驗法則為,你各位覺得是殺人 還是 傷害?? : 律師一定會說是 傷害拉XD2
[問卦] 為什麼涉及家暴的案件 判決書會不公開?法院判決系統可以在網路上公開查詢 但如果涉及家暴 會被隱藏?! 法院為什麼要這樣設計? 是為了保護被害人嗎 那把被害人隱藏就好2
Re: [新聞] 強烈譴責王浩宇! 台中一中學生會正式聲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555號判決中 五、本院之判斷 ⑾核上開指稱時代力量林姓黨工因其所承租房屋遭警方扣得毒品,因而認該黨工持有、 運輸及販賣毒品行為明確之言論,屬事實上之陳述,依前揭說明,事實陳述涉及真實與否 ,具有可證明性,而王浩宇未能合理查證並說明如何確信其前開言論內容為真實,已有未- 先說結論,刑事上無罪,但民事上絕對有責任 首先,先說刑事責任 依刑法第22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實務認定上,會將猥褻行為認定限 縮在需有滿足性慾的意圖下(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265號刑事判決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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