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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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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amasakiayu (ayumi)》之銘言:
: 標題: Re: [討論] 霸凌主管拔主管職、調離原單位,夠不夠?
: 時間: Tue Nov 19 10:47:28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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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2.175.21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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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推 shirman: 笑死,最後還是情緒化那套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啊,對了,上面我講那個你作為主管請下屬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提飲料那個例子,放心,那天你上週刊,週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刊也會把你寫成用兇惡臉孔強迫下屬提飲料 101.10.11.251 11/19 11:28: → shirman: 自己分清楚事實和媒體煽情化文筆的差別吧 101.10.11.251 11/19 11:28: 推 kbsidd: 怎老跟公園大媽一樣,理講不清就情緒發言 118.161.143.40 11/19 11:30

我這邊貼具體法條

你在那邊天下大亂

要不你也拿出強制罪的構成要件出來討論啊

結果你拿出的是:你叫你小孩搬東西???

我一直在等你扔出特殊要件-實質違法性

再來電你

結果沒想到程度差成這樣

擠不出專有名詞,連查都懶

還在那邊幻想媒體周刊怎麼報導我

阿幹,我是誰啊,勞動部大官啊?

還是菊系人馬有後台有背景啊?

還是我她媽整天狗幹下屬錄音檔還被流出啊

報導我?

根本笑死




說回原題啊

強制罪客觀構成要件是

1.強暴或脅迫的手段
2.對人或物實施
3.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力的結果

回到本事件看

主管動輒以謾罵修辱對待下屬

考績大權在他手裡

甚至正常公文能不能完成,都要看他臉色願不願意簽名

算不算強暴脅迫?

對人就沒啥好說了

再來點讚、拿飲料算不算使人行使無意義之事?

要不你解釋看看

點讚拿飲料是怎樣的有意義啊

是怎樣屬於部屬的義務範圍啊



主觀構成要件是-為強制行為的故意

這也沒啥好說的

你自己聽聽錄音就知道是不是有意為之

還是非常偶爾的情緒無法控制?



而特殊要件是-實質違法性

律師解釋是:

侵害的利益非常輕微、可以不需要動用刑法來處罰的話,這個行為就不具備實質違法性。

你叫小孩搬東西他們的損失利益是啥?

你小孩要告當然也是可以告

這是他個人權益

但成案的機率我怕小點

可是情況如果變成

你整天叫你小孩搬東西,搬到他身體精神都無法負荷

最後決定在你房間自殺給你看

你覺得你小孩被你玩死了

這損失利益還能不能算是輕微?

如果你覺得輕微

在你家發生的話,記得自己觀落陰跟你小孩說啊





說實在我根本就懶得在這件事情之上花甚麼理性去判斷

一個人都死在辦公室裏頭了

前面還有一狗票的爆料,跟錄音檔流出

然後勞動部的結論是

沒人霸凌

主管只是出於善意

會死,是因為死者對自己要求太高

看這種垃圾結論

幹他媽的我還需要跟你們這群護航者講三小法律?講三小構成要件?

這破事跟他媽民進黨政府也不見得有任何關係

也不見得會衝擊民進黨執政

就這麼樣的一個事件

你們也要護?

就沒想過你們越是護航

只是讓這個事件的性質變得更加惡劣?

變得更噁心嗎?

恭喜

你們用幾句推文

就讓原本看到這新聞心情已經很惡劣的我

心情更加的惡劣了

坦白說,我有點想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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