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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李鴻鈞:我搞錯了,不知道違法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討論] 李鴻鈞:我搞錯了,不知道違法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1 推:1 噓:0 →:2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銘言:
: 原來法規已經有修改要派車單
: 李鴻鈞今天記者會表明他搞錯了,不知道已經違法
: 看來李鴻鈞圖利罪解套了
: 圖利罪的要件是:明知違法
: 李鴻鈞特別開了一個記者會說:我什麼都不知道
: 這樣應該是沒事了
: 反觀那個在議會被質詢一副茫然的,一定要關死他
: 以下推文開放比爛
: :黃國昌..台中..柯文哲..藍白...
: 政黑充滿快活的氣氛

在開過了記者會之後,惹來的質疑可不少:

一、《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 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 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 署名簽押。」

第三項: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 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

第二項: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 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 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讀起來是認為「責任」歸屬需要有基礎,才能定奪是否給予原秘書長處分

但既然人已經離職了,從原有角度談下去自然就有疑慮了啊!

二、《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第二條

【修改前】

二、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
(二)委員專用車—係指委員座車。
(三)一般公務車—係指一般公務用轎車。
(四)交通車—係指供本院一般職員上下班使用之車輛。

【修改後】

二、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首長、副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
(二)公務車係指委員及職工公務用車。

讀起來便是將監委專用車和其他監察院的車輛混為一談的表現

因此在記者會上說「三十二年來未曾修法」,又是一番搞錯、難以使民眾重拾對監察 院的信任...



不管怎樣講都好,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弊端拖久了才被揭發,且使關係人等感到「驚訝」,足見這問題的根深蒂固已令人不覺得有問題,反而是正常化的現象

因此趁這時間好好處理、解決,未嘗不是好事...



: 推 Ifault: 院長呢?想聽台灣人說話 36.228.5.12 06/02 13:25
難道要衝著去陳菊所入住的醫院,當面詢問她的看法嗎?不會吧?

明知道閒雜人士是不得進去的,記者(新聞從業員)被拒於門外也是正常的事,好不如讓她安心修養

再讓她為了工作上的事而煩惱,原則上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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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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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cv 06/02 14:49院長退休才是安心修養,不然佔著院長缺又

xxxcv 06/02 14:49不視事,胖菊下台倒數中

pieceioriX 06/02 14:51院長領的是全民錢 當是球隊給你養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