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李鴻鈞:我搞錯了,不知道違法
※ 引述《jacklyl (青雉)》之銘言:
: 原來法規已經有修改要派車單
: 李鴻鈞今天記者會表明他搞錯了,不知道已經違法
: 看來李鴻鈞圖利罪解套了
: 圖利罪的要件是:明知違法
: 李鴻鈞特別開了一個記者會說:我什麼都不知道
: 這樣應該是沒事了
: 反觀那個在議會被質詢一副茫然的,一定要關死他
: 以下推文開放比爛
: :黃國昌..台中..柯文哲..藍白...
: 政黑充滿快活的氣氛
在開過了記者會之後,惹來的質疑可不少:
一、《監察法》、《監察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
主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職權,得由監察委員持監察證或派員持調查證,赴各機關部隊公 私團體調查檔案冊籍及其他有關文件,各該機關部隊或團體主管人員及其他關係人 員不得拒絕,遇有詢問時,應就詢問地點負責為詳實之答復,作成筆錄,由受詢人 署名簽押。」
第三項:
「調查人員對案件內容不得對外宣洩。」
細則第二十七條第一項:
「調查案件被調查人之同一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調查。但其行政責任 應以犯罪成立與否為斷而認為有必要者得停止調查。」
第二項:
「偵查或審判中案件承辦人員,與該承辦案件有關事項,在承辦期間,應盡量避免實 施調查。但如認為承辦人員有貪污瀆職或侵犯人權情節重大,需要即加調查者,仍 得斟酌情形,實施調查。」
讀起來是認為「責任」歸屬需要有基礎,才能定奪是否給予原秘書長處分
但既然人已經離職了,從原有角度談下去自然就有疑慮了啊!
二、《監察院公務車輛及駕駛人員管理要點》第二條
【修改前】
二、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
(二)委員專用車—係指委員座車。
(三)一般公務車—係指一般公務用轎車。
(四)交通車—係指供本院一般職員上下班使用之車輛。
【修改後】
二、本院公務車輛,依使用人及使用性質分為:
(一)首長、副首長專用車,係指院長、副院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座車。
(二)公務車係指委員及職工公務用車。
讀起來便是將監委專用車和其他監察院的車輛混為一談的表現
因此在記者會上說「三十二年來未曾修法」,又是一番搞錯、難以使民眾重拾對監察 院的信任...
不管怎樣講都好,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
弊端拖久了才被揭發,且使關係人等感到「驚訝」,足見這問題的根深蒂固已令人不覺得有問題,反而是正常化的現象
因此趁這時間好好處理、解決,未嘗不是好事...
: 推 Ifault: 院長呢?想聽台灣人說話 36.228.5.12 06/02 13:25
難道要衝著去陳菊所入住的醫院,當面詢問她的看法嗎?不會吧?
明知道閒雜人士是不得進去的,記者(新聞從業員)被拒於門外也是正常的事,好不如讓她安心修養
再讓她為了工作上的事而煩惱,原則上沒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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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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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退休才是安心修養,不然佔著院長缺又
不視事,胖菊下台倒數中
院長領的是全民錢 當是球隊給你養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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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我就不貼法條了 貼了你也看不懂 我直接拿新聞稿來懟你就好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 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https://imgcdn.cna.com.tw/www/webphotos/WebCover/800/20240528/1067x800_374617101176.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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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6
Re: [新聞] 紐西蘭鮮奶貴3倍 網友「一人一信」要真相公交會這樣推卸職責不對吧 主動調查案 係指除檢舉案、申請聯合行為案、申報結合案及請釋案以外,本會依職權主動對可能涉及 違反本會主管法規之情事,依一定處理程序成立之調查案。包括本會主動立案調查者、立1X
Re: [新聞] 大法官質疑立院:不能為調查而調查 查弊案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決)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 他重要事項等職權。 立法院自己官網寫的 本來就沒有調查的權限![Re: [新聞] 大法官質疑立院:不能為調查而調查 查弊案 Re: [新聞] 大法官質疑立院:不能為調查而調查 查弊案](https://www.cy.gov.tw/images/share_og_im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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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不只郭智輝!藍提案成立「部會首長財產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二條 ﹝1﹞下列公職人員,應依本法申報財產: 二、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各院院長、副院長。 三、政務人員。 五、各級政府機關之首長、副首長及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之幕僚長、主管;公營事業總![Re: [新聞] 不只郭智輝!藍提案成立「部會首長財產 Re: [新聞] 不只郭智輝!藍提案成立「部會首長財產](https://i.imgur.com/56Qu1q8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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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判!: : 自己不會去看釋字585號跟他的協同意見書喔 : 你可以自己去找出反對意見洗我臉啊 還要當巨嬰是怎麼回事 一樣釋字585號,下面針對真調會的條文進行的個別說明: 十、同條例第八條第四項前段規定「本會行使職權,不受國家機密保護法、營業秘密![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判! 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判!](https://i.imgur.com/javnMvY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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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事實證明這次國會改革 是有必要且正確的我是覺得立職46不是這樣解釋的 只是立院不能調偵查中卷證而已 今天如果發生一個弊案 花了人民納稅錢放進特定人士口袋 依照現在憲法架構1
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這個問題很簡單啊 依照監察法的規定 被調查的彈劾對象 接受監委調查的時候可以找律師陪同嗎 我查過相關 監察法 監察法施行細則 監察院辦理調查案件注意事項 都沒說 被調查人 被監委調查詢問的時候 可以請律師陪同耶 那被調查人如果在監委詢問下不詳實答覆 還可以提案糾彈哩![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 Re: [討論] 講道理 這個二讀法條最大的問題](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討論] 李鴻鈞:我搞錯了,不知道違法 [討論] 李鴻鈞:我搞錯了,不知道違法](https://i.imgur.com/3AQyETnb.jpe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