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
※ 引述《EVGAMIS (大哥沒有輸)》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h2pkhGK.png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以下罰金
: 條文明明白白寫公務員 哪裡有寫到罰平民? 難怪需求變來變去
: 一下子反黑箱 一下反擴權 現在又說總統去國會報告違憲
: 所以到底青鳥們到底是在反甚麼
: https://i.imgur.com/g2r8rEx.jpeg
: 這些在外面舉牌的是反對公務員質詢時說謊嗎?
我就不貼法條了 貼了你也看不懂
我直接拿新聞稿來懟你就好
https://www.cna.com.tw/news/aipl/202405280260.aspx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相關條文21日在立法院處理時,經二讀表決,藍白挾人數優勢,多數條文按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共提的再修正動議通過。立法院會今天開會,繼續處理相關議案,最終三讀修正通過。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經院會決議設調查委員會,或得經委員會決議設調查專案小組,對相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
三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事項提供參考資料,並得舉行聽證,要求有關人員出席提供證言及資料、物件。
三讀條文規定,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並提供複本。
至於配套罰責,三讀條文規定,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將其移送監察院依法提出糾正、糾舉或彈劾。
三讀條文也明定,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違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於立法院調閱文件、資料及檔案時拒絕、拖延或隱匿不提供者,得經立法院會的決議,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得向立法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此外,逐條討論過程中,有少數條文是按照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所提再修正動議通過。
三讀條文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編輯:蘇龍麒)113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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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說 這次的國會職務行使法新修條文有三個部分在講國會調查權
1.質詢
2.索資
3.調查/聽證
只有第一項跟私領域/民間 無關
第二項跟第三項都是可以延伸到民間人士的
第二項索資甚至延伸到軍方
(現在馬文君跟徐禁評要洩漏軍事機密特別方便 "經主席同意"的主席是她們的黨內同志
然後主席不同意即可)
而砍向民人的那把鐮刀 握在立委小組手上
而且他們可以行政罰鍰 立法權給你行政罰 然後跟你說這不叫擴權叫做國會改革
其實你上面那張圖表也有寫到"法人 團體 社會上關係人員"
不知道你是目盲還是怎樣了沒看到
希望這次你看到了 呵呵
--
這條是藐視國會罪嗎?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
沒有不就是張飛打岳飛
藐視國會罪的內容是這樣嗎
法條內容都搞不懂 還能去抗議
請藍白把法條,推動加入地方議會
辛苦你打一大串 所以被罰緩名目是藐視國會?
這根本不是藐視國會罪
他是刻意跳過帶風向拉
不是不懂 是壞
不是藐視國會罪 難道就沒通過嗎
就是藐視國會
那個小草在玩文字遊戲啦
這就是蔥哥為何不出來辯論的原因
看來今天是要洗「藐視國會」跟社會人士
無關了
國會改革一大包送出來,檢討還要逐條審
查就是 XDD
定義就是很模糊 讓洨草還能護航阿
應該說藐視國會罪只有適用在質詢
也就是第一項而你自己都說無關平民
但條文就擺在那邊 又是立委自由心證
整個中華民國只有這部法?沒有其他法
律位階更高的法競合保障?難怪喬柯說
法條也不看清楚文不對題
民主已死
會這樣問就是小鳥活動的冠名就是我藐視國會
一直跳針藐視國會那條 其他都不敢講
無關平民 那第三條拿掉阿
搞錯法的綠畜又出來丟臉了
那改成藐視國昌比較好XD
反正都是立委不爽就罰 有差嗎
蛋糕裡有屎有尿要你吞 你只說蛋糕?
推認真解釋
質詢也會喔,立法院質詢的對象可以是
一般人
藐視國昌法 XDDDDDD 王義川:對阿
沒事啦 反正就有某樓硬要扯藐視國會罪XDDD
https://imgur.com/8oGfRgQ 質詢一般人???
別跟網軍認真,ptt早已毀滅重傷
立法院質詢的對象可以是一般人wwwww棒棒
都說質詢對象是官員 哪邊說人民阿 笑死
一般相關人等都當證人 是要質詢三小
可能藍白粉覺得這次法案通過罰不到一般人
你有沒有朋友做政府小額修繕採購案件的?
基本上都要跟政府相關標案相關事情才可
小額採購?上次普發6000,全國都是關係
人
能被傳去當證人 其它人關他們屁事阿
你我領$6000是政府標案給你?
普發6000這可以扯 我他媽笑死
不用笑死 看你們在跳針就真的是笑話
傳你去當證人 證明有領6000阿
是阿 党說吃屎你也吃了 我也沒意見啦
藍白粉怎麼還在跳 不可思議的蠢
不是關係人?
憲法67條,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
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跟塔綠班講道理真的笑死
蔥仔餵屎給你吃 你還自己加尿進去
繼續超譯 一個法條各自解讀
国众兩党一定超譯啊,看台灣政局還要亂多
久
反正平民有被搞的機會,但會立院被搞到的
機率不高,大概是這樣
小草就是喜歡亂凹帶風向
普發6000全國都是關係人...???
你怎麼自己嚇自己啊
所以我有繳稅 官員貪污我也是關係人囉
人人都是關係人員
不要這麼超譯好嗎
用藐視國會對付官員,用聽證權來對付親
綠團體或個人,反正一切立委最大
因為官員貪污的薪水 我也有一份 所以我
也有關係?
藐視國會對象為質詢人員,依照憲法規
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
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就是會有一般人
啊
可能某樓覺得這次法案跟平民沒關係XDDD
笑死 那個原發文小草就是一直在這跳針
不去就是藐視國會,當然要開罰
聽證其實不是質詢拉
找你來當證人發言
上綱到普發6000的 這智商就別出來了吧
但是你不去,立委就當你藐視國會
直接開會開罰
藐視國會只能罰公務員 是聽不懂?
憲法第67條可以請一般人到立法院備詢
"找你來當證人發言"這點有問題
好險 雖然我魯蛇 但我84小草
黃國昌有很明確地說了 你出席聽證會
現在再加上反質詢這個低能法條
藐視國會的體現就是缺席開罰
還好三讀通過,可以查軍購弊案母豬拿多少
後 是證人身分還是被調查人身分 由
你講的是另外一條罪,那要送到法院的
主席認定
找你來不出席,他們合法可以開罰
小草是不是真的以為只有官員要被質詢
啊
狗爸算了吧 別出來鬧了
他想用這條來護航"經主席同意可由律
這算不算藐視國會,我認為算阿
師陪同"這條 但是意外暴露了你出席
我覺得有些人混在一起講了
聽證會的身分不是證人 而是可以擅自
刑法藐視國會,跟聽證會缺席
憲法67條啦
擴大調查 讓你證人變成當事人
那是不同法條
也沒什麽罪叫“藐視國會罪”,只有XX法第X
關係人這條就很大啊,主席覺得你有沒有
關係的,像阿昌這種愛連連看的,肯定會
搞到一般人的
X條,洨草硬要在文字上搞文章也蠻低能的,
國會跟我要資料我不給就是藐視他們啊
這點就很扯了 跟白恐時代證人問一問
直接轉重要嫌疑人一樣扯
我不是小草真的太好了 嗚嗚嗚
又一個搞混國會調查跟藐視國會的
綠共抹成這樣是有多怕貪污被抓出來XDDDD
調查高端 只要打過高端的 全都是關係人
你怕不怕XD
用不同的法條來對付不同身分的人,本質
上就是處罰不聽話的人,執著在法條內容
是針對什麼對象有差嗎?
藐視國會罪是獨立一章的耶
狗爸搞不清楚狀況,法條也適用藍白好嗎
你最愛的柯文哲會首當其衝
藍白也只能抓語病護航了 可憐哪
原po你為什麼要自以為是呢...
@KingKingCold 留言前幾樓都已經打臉妳
了
推
我問小草一個問題
你確定不是反串
國會聽證不出席為什麼要罰鍰
這算不算藐視國會
立法精神是什麼
理性中壢ID又出現了 瓜吉等級的ID
不是藐視國會罪,那就不要說這是藐視
國會罪啊,扯什麼通過?可以這樣造謠
喔
辛苦了...
還是哥布林已經瘋了?先抹屎再說
王王冷是眼瞎,他說藐視國會你在說
啥?笑死有夠丟臉
就說不要當小鳥,腦都殘了
他就是故意搞混哈
藐視國會不是這條啦
然後呢?有說是藐視國會嗎?
所以哪來的平民
我真的嚴重懷疑2012年和2024年kkc不同人
KKC從小草轉小鳥,問A答B不知道是哪個時
期學會的
藐視國會罪是刑法但藐視國會這個行為可不
是定義在刑法 ,也就是能罰一般人錢,但適
用刑法只有公務員
好會翻譯
不是可以拒絕證言嗎
連怯戰昌都講到跟人民有關了 他們裝瞎
講藐視國會行為 就會滑坡到刑法那邊
可以拒絕證言,但是會被罰,只要立院通過
決議就可以罰喔
讓一群更生人決定你會不會被罰
10
首Po昨天條文三讀後我還特地去看了條文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以下罰金 條文明明白白寫公務員 哪裡有寫到罰平民? 難怪需求變來變去6
就故意混在一起講啦 國會聽證權是行政罰 蔑視國會是司法罰(決議後送法院裁決) 聽證權對象限定「立委議案或職權相關社會人士」 蔑視國會罪限定「公務員或政府官員」最重關一年 什麼老百姓會被抓去關 土風舞社大媽被叫去問話6
反正整部法案程序黑箱,濫權法條 如果真的這麼好, 拜託那些要選縣市長的立委 江啟臣、柯志恩、謝龍介 以及藍營立委戰將5
其實我覺得大家不用太多費唇舌 他們開這標題文章的目的就只有一個 就是「把藐視國會罪獨立出來,然後說『這條』沒有罰平民」 其他聽證權什麼的都不包含在裡面 所以去抗議的支持者都是眼殘看不懂2
你不就知道了 XD 反黑箱: 反對二讀時用的是黃國昌自行修改的「機密版」 反擴權: 反對以國會改革之名,行國會擴權之實2
幫補一個 質詢連結一般人不是不行哦 憲法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議決案 當中的預算案法律案能透過 憲法六十七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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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爆卦] 釋字585號:立院有調查權。法盲苗?誰說二讀條文中的調查權沒有限制範圍? 二讀條文也明定,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 家機關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的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開的行政特權。裁 判確定前的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的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尚未 確定的訴願事件,或其他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本於職權處理中的案件,亦同。此部45
[討論] 小草怎麼解釋擴權法第46-2,47條大家好 打給賀 是這樣子的拉 我剛剛看法條齁 有個疑問拉~ 想問問小草拉8
Re: [爆卦] 如何澄清國會改革法滿天飛的謠言因為原本的文章實在太長一直編輯到App當掉,用回文方式補充Q12、Q13,原文的Q12有點 差異,等我找到方法再移除 Q12 修法後立法院可擅自要求部隊、政府人員、企業甚至一般人民交出隱私、商業機密, 不服者雖然不用坐牢,但要罰錢! A12 先看法條:4
[問卦] 擴權法案只有官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二讀表決,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 、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資料,法人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等違反 相關規定,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新台幣10萬元罰鍰。 意思是以後任何公司跟個人,都要無異議提供資料給這些自以爲是檢察官的立委? 所以叫台積電拿出機密文件也都得拿囉?7
Re: [新聞] 國會改革懶人包/藍白黑箱?程序不正義?你沒有看懂人家的話 46-2 立法院行使調查權,不得逾越調查目的、事項與範圍,並應尊重其他國家機關 受憲法保障獨立行使之職權,及行政首長就特定機密決定不予公關之行政特構。 裁判確定前之訴訟案件就其偵查或審判所為之處置及其卷證,立法院不得行使調查權。3
Re: [新聞] 國會職權修法 苗博雅:未設制衡恐影響民我隨便一個路人甲去網路上google就可以電翻你這段言論 目前通過版本: 行使調查權 關於調查權行使部分,二讀通過條文規定,立法院得設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對相 關議案或與立委職權相關的事項行使調查權及調閱權,並得要求有關機關就特定議案涉及2
[黑特] 藍白故意與中國聯手立法變成東廠箝制人民我在立法院系統裡面 找到即將要通過的條文 院總第 20 號 審查報告第 11003542 號 原文下載 : 藍白聯手只有民眾黨與國民黨的條文交付表決 而且條文內多案並列 也不知道是要通過誰的法案2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是這樣啦 現在過 第47條 二讀了 第四十七條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 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五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但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原本業經司法機關或監察機關先為調取時,應敘明理由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 老實說 還真的有可能 第47條節錄 調查委員會或調查專案小組為行使調查權,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 5 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及檔案。 第48條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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