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
幫補一個
質詢連結一般人不是不行哦
憲法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議決案
當中的預算案法律案能透過
憲法六十七條第二項
委員會可以要求有關人士到場備詢
按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總質詢用字
行政院長到場並備質詢
再回到三讀二十五條規定
質詢不得拒絕出席
拒絕就是藐視國會
這就是連鎖之後可能發生的情形
這在四月一日的公聽會有三次提問
但是至今藍白不願意說明這件事情
--
※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2.79.93.95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HatePolitics/E.IfnHyi1Hz6rQ※ 編輯: LawDJ (42.79.93.95 臺灣), 05/29/2024 11:20:53
推
文盲會跟你跳針哪裡寫平民罰20萬
→
不就超思雞蛋、小吃店快篩那種幾億平
→
民
→
請問他因為這樣被質詢以後,有可能會被
→
判藐視國會罪嗎?你回答這條就好
→
是以為立法委員很閒膩 沒事找平民
噓
綠腦”辦法”位階高於”憲法”?
推
他們就只要侷限「藐視國會罪」,沒要跟
→
你扯聽證其他的,你扯下去他們就拿這個
→
鬧了
推
900芯不就說政黑每個ID都會記起來
10
首Po昨天條文三讀後我還特地去看了條文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以下罰金 條文明明白白寫公務員 哪裡有寫到罰平民? 難怪需求變來變去6
就故意混在一起講啦 國會聽證權是行政罰 蔑視國會是司法罰(決議後送法院裁決) 聽證權對象限定「立委議案或職權相關社會人士」 蔑視國會罪限定「公務員或政府官員」最重關一年 什麼老百姓會被抓去關 土風舞社大媽被叫去問話6
反正整部法案程序黑箱,濫權法條 如果真的這麼好, 拜託那些要選縣市長的立委 江啟臣、柯志恩、謝龍介 以及藍營立委戰將23
我就不貼法條了 貼了你也看不懂 我直接拿新聞稿來懟你就好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5
其實我覺得大家不用太多費唇舌 他們開這標題文章的目的就只有一個 就是「把藐視國會罪獨立出來,然後說『這條』沒有罰平民」 其他聽證權什麼的都不包含在裡面 所以去抗議的支持者都是眼殘看不懂2
你不就知道了 XD 反黑箱: 反對二讀時用的是黃國昌自行修改的「機密版」 反擴權: 反對以國會改革之名,行國會擴權之實
爆
Re: [討論] 所以誰能跟我說兩兆哪來的?黃國昌的直播我看了,就是用片面事實來欺騙選民嘛! 他為甚麼不說本次打算增修的藐視國會罪其實有2條呢? 一條適用在聽證:刑法§141-1 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9
[討論] 所以有人可以說明一下主席權力給這麼大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 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1
[舊聞] 國會職權限縮 變沒牙老鼠1.網址︰ ※ 請附上有效原文連結或短網址 ※ 2.來源︰立法院 委員動態 3.完整轉錄標題 李俊俋委員:國會職權限縮 變沒牙老鼠4
Re: [黑特] xxxcv:你還是看不同意見書→ CavendishJr: 而且啦光是聽證會可能吃到刑罰,就 → CavendishJr: 已經違反585了,這些你怎麼不願意談 有關公務員在聽證跟質詢進行虛偽不實陳述是否可以採取刑罰作為手段究責,這部份持保 留態度,因為要等今天下午憲法法庭進行侮辱公務員是否除罪宣判後,才有評論。 依照目前修法方向,是把究責條文放在刑141下,刑141條的判例,侮辱公務員保障的是國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X
[討論] 一般民眾是不是很容易中藐視國會罪?才怪 根據二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5條 「質詢的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且不得反質詢」,而被質詢官員除了避免國防 、外交的立即明顯危害,或是依法應秘密的事項並經會議主席同意者之外,不得拒絕答覆 、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的行為-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 釋字461號就講檢察官不用備詢 729講檢察總長只有預算案和法律案要備詢外,其他不用備詢 法官是司法權,憲法只有規定可以對行政權質詢,不得對司法權質詢 以上是理論上如此,但是實際上總會有人挑戰 特別是挑戰成本很低的時候總會有人想試看看
- 時光機回到 2012: -- 李俊俋委員:國會職權限縮 變沒牙老鼠 清大學生陳為廷日前到立法院「備詢」引發爭議,民進黨立院黨團昨天主張以憲法第六十 七條為基礎、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八條為輔,啟動國會改革,修法落實立法院聽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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