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藐視國會根本沒說能罰平民阿
※ 引述《EVGAMIS (大哥沒有輸)》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h2pkhGK.png
: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以下罰金
: 條文明明白白寫公務員 哪裡有寫到罰平民? 難怪需求變來變去
: 一下子反黑箱 一下反擴權 現在又說總統去國會報告違憲
: 所以到底青鳥們到底是在反甚麼
: https://i.imgur.com/g2r8rEx.jpeg
: 這些在外面舉牌的是反對公務員質詢時說謊嗎?
就故意混在一起講啦
國會聽證權是行政罰 蔑視國會是司法罰(決議後送法院裁決)
聽證權對象限定「立委議案或職權相關社會人士」
蔑視國會罪限定「公務員或政府官員」最重關一年
什麼老百姓會被抓去關 土風舞社大媽被叫去問話
都是拿張飛打岳飛故意製造風向而已
難怪這次活動被戲稱buffet
抗議的人都不知道在抗議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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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是移送檢調,檢調再看要不要起
訴好嗎
對啊 因為立法院沒有司法權 所以只能有行政罰 就是決議後送檢調 檢調確認蔑視國會罪起訴->調查 最後裁決 最重關一年
一堆智障被綠共騙 還以為自己在守護民主
刑法還沒修 你怎麼確定?
國會聽證會雖然釋字允許立法院決議
就能罰鍰,但是有嚴格限制,而且還
建議再送法院裁定,結果搞了個連續
開罰+不移送法院,真的是很危險呢
關一年一看就不可能是行政罰
所以說根本拿張飛打岳飛
在街頭不懂才是王道
有吃飽最重要嘍
刑法已經修了,你那還來得及蔥
光社會上有關係的人就可以擴大解讀了,
是「立委議案或職權相關之社會人士」 不是「社會上有關係之人」 別滑了
而且解讀的還是院會多數
而且相關文件的判定也是院會,如果關係人
認為公開文件會損及自身利益不提供還要被
罰款再自己去打行政訴訟
再來聽證會上的證詞也沒有規避不能當作
其他司法案件的證據,難道不會因此又吃上
其他官司。
國會調查權以「不違反行政訴訟法」為原則 範疇也縮限了 所以 1.聽證調查小組所調查的內容必須與議案相關 2.行政訴訟法保障簡單說因為你最多行政罰 所以以不能超過行政訴訟法為界線 不會有什麼問你無聊私事 立委又不是吃飽太閒
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是在講調查權那條,你
眼睛看到哪去?
你才在滑坡吧,跟案件有沒有關聯也
是立委說了算啊
我就是在講調查權啊 你在路上被警察盤查不也是警察說了算?
而且是證人還是被調查者,都有可能
是人民,依照條文,請律師要主席同
意,能不能不交資料也要主席同意
1.你的角色只是協助調查 沒有請律師的正當性 2.行政訴訟法跟本立案已經有指出範疇
平民被抓去關是國民黨提出的其中一
個版本,沒有進最終版而已,還想洗
記憶啊?
安安 平民被關最早是2012年民進黨林佳龍的版本 當時沒有分對象的
※ 編輯: cigaretteass (49.218.89.15 臺灣), 05/29/2024 09:21:54沒錯 法律系教授都不如黃國昌懂
國昌老師一個抵一百個
被調查者也是協助調查?你在說甚麼
東西XD黃國昌可是明確說過,那一條
同時包含被調查者跟證人好嗎
還有釋字585就判過適用其他法律違憲
了,認為即使這樣依然不明確,你的
準用行政訴訟法根本也一樣好不好XD
2012的林佳龍版被撤掉啦,2016顧立
雄提了完全不罰人民,開罰是立法院
決議後移送法院裁處的版本,怎麼不
提XD
就說了,不要黃國昌說甚麼就當什麼
好不好
幹笑死 怎麼有人可以在這麼短的時間
內自打臉 XDDDD
沒提顧的版本是因為最早是阿龍提出
來的(feat國蔥)
快昏倒了,黃國昌是立法者,他提的
條文當然是以他的解釋為準,他的解
釋也會是未來有沒有可能違憲的地方
,經主席同意才能請律師就可能是違
憲的,他提的訴訟法要審判長同意才
能請是錯的,證人在訴訟上不能請律
師但是美國聽證會上可以請,他只告
訴你片面資訊而已
笑死,林佳龍的版本就被撤掉還一直
提林佳龍,那要不要說看看他那個版
本是不是黃國昌寫給他的
美國可以請是因為有問題一律送司法
單位調查 台灣的國會調查權只有行政
罰 你被開違規停車會請律師到場嗎?
我提了可能違憲的版本,但是鍋是曾
經說過的林佳龍背,笑死
我沒說誰背鍋啊 誰最早提出來不就是
指標
你說的案例,你請律師到場警察不能
阻止你耶,那是你自己可以選擇不要
,而不是有條文說請律師需要經過警
察同意喔XDDD
因為沒有請的必要而且也不適合 加上
去只是為了可能性而但書而已
都說了立法議案的相關社會人 律師跟
議案有關嗎?
最早提出來又撤掉依然是指標喔,那
黃國昌一直提老柯講過馬英九要即問
即答幹嘛,最早是國民黨要陳水扁來
即問即答啊XD
所以不是也很多人在講國民黨即問即
答的版本嗎?
怎麼了?別人覺得哪一個算指標還要
你首肯?
你說的就是違憲的地方,有沒有請的
必要不是法律說了算是你自己評估,
如果警察阻止你為了那點小事請律師
到場,那也是違法的你知道嗎,沒法
律觀念真的會完蛋耶
原來誰最早提是指標不是根據客觀的
時間點,而是主觀的認定喔XDDDDDD
欸奇怪耶 我前面不都說了跟議案相關
是裝瞎喔
法律觀念真D重要
那麼我提林佳龍的版本不就剛好而已
嗎 欸為什麼可以一直自打臉啊看不懂
有一種指標 叫做我需要的時候林佳龍
是先驅 我不需要的時候他是廢案 這
麼自助餐的喔 XDDDD
推文也就這麼幾句話而已 可以這麼短
時間內連續打臉自己兩次真的嘆為觀
止
10
首Po昨天條文三讀後我還特地去看了條文 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以下罰金 條文明明白白寫公務員 哪裡有寫到罰平民? 難怪需求變來變去6
反正整部法案程序黑箱,濫權法條 如果真的這麼好, 拜託那些要選縣市長的立委 江啟臣、柯志恩、謝龍介 以及藍營立委戰將23
我就不貼法條了 貼了你也看不懂 我直接拿新聞稿來懟你就好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8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 ,在行使調查權部分,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提供相關5
其實我覺得大家不用太多費唇舌 他們開這標題文章的目的就只有一個 就是「把藐視國會罪獨立出來,然後說『這條』沒有罰平民」 其他聽證權什麼的都不包含在裡面 所以去抗議的支持者都是眼殘看不懂2
你不就知道了 XD 反黑箱: 反對二讀時用的是黃國昌自行修改的「機密版」 反擴權: 反對以國會改革之名,行國會擴權之實2
幫補一個 質詢連結一般人不是不行哦 憲法六十三條規定立法院議決案 當中的預算案法律案能透過 憲法六十七條第二項
9
[討論] 為什麼一直在幻想會被關啊?聽證會是立法院找平民出席(可能是民間企業CEO或核心成員承辦人之類) 平民「無正當理由拒絕、拖延、隱匿不提供,經過院會決議處以行政罰緩」 沒了 對就這樣罰則是行政罰緩而已 「沒有平民被關這種事」、「沒有平民被關這種事」、「沒有平民被關這種事」 蔑視國會「對象僅限官員跟公務人員,交由法院裁決予以刑事罰則罰金」9
Re: [新聞] 國會職權三讀/藐視國會罪通過!官員不得藐視國會罪通過之後 藍白以為的未來 官員乖乖答復,從此不說謊 現實上的未來 官員照樣反質詢,拒絕答覆9
[討論] 藍白夜宿為了蔑視國會罪蔑視國會罪、國會聽證調查權, 可以說在不修憲的情形下, 把權利從司法院、監察院搶了過來。 這是有憲法爭議的重大修法, 又能夠傳喚包括台積電張忠謀、AIT人員的X
Re: [討論] 黃暐瀚: 美國的藐視國會 是送法院裁判!幹 為什麼都要三讀了 「聽證會」跟「蔑視國會」還他媽有人混在一起打組合拳 「聽證會」限定對象是民間人士 隱瞞或虛偽陳述、拒絕調查的行為認定 採取的是主席及委員們的決議- 目前有看到的風聲是 國會聽證制度-可以找民間機構到立法院 說明。 藐視國會罪-如果在國會有隱瞞或讓立委覺得 被藐視,就可以判刑。
- 林志潔這法律教授居然提出這種神奇見解。 美國也有藐視國會罪,而此罪是針對「官員在國會受立委質詢時說謊或拒答」而處刑罰。 至於被告的緘默權是指,被告於刑事偵、審得保持沈默,無須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 二者根本是不同概念,換言之,藐視國會罪的被告一樣到時候開庭一樣可以行使緘默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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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國會要改革 但是必須有詳細配套我認同你這邊的主張,目前立委素質參差不齊,只有簡單對立委在質詢時的規範,唯一制裁他的方式是下次不投給他,難保造成國會亂象。 : 竟然沒提到如果立法委員隨意擴權 會受到怎樣的法律代價 ????? 這邊你有點不清楚,釋字585也解釋國會是有調查權的,立法也是立委的職權之一,這次並沒有所謂的擴權問題,只是把立委的調查權找回來,民主國家國會的聽證調查權是很普通的事情。 : 不是我說阿 藍白支持者確定要支持這樣的法案? : 綠營不是沒有立法委員喔- : 立法院沒有司法權 民間人士去聽證會就完全協助調查而已 「律師陪同需主席同意」只是單純為了不可知可能性加上去的 實際上「根本就不該有律師在場」 聽證調查委員是行政罰 要律師幹嘛
2
[討論] 版上是不是臥虎藏龍,很多政府官員?「藐視國會罪」由中國國民黨由總召傅崐萁、洪孟楷、林思銘等人所提出,針對出席聽證 者、官員備詢時虛偽陳述、逞口舌之快、反質詢,認為違背立法院監督機制時,最重恐關 3 年。 看大家好害怕「藐視國會罪」 常看到推文說藐視國會罪通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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