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所以有人可以說明一下主席權力給這麼大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二十五條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然後是黃國昌自己說的
主席控制的是
你到底是接受調查的人,還是接受詢問的證人
現在都三讀通過了
所以藍白粉願意幫忙釋疑一下
給主席這麼大的權力
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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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http://i.imgur.com/SeEC2jX.jpg
貓貓仰臥起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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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帝,還要玩秘密警察
這題吵到爛了。他們最新的講法是:三讀
啦,你咬我?
先問過大法官吧
你可以觀落陰問孫先生
理由跟賴清德是三軍統帥一樣
黃國昌表示 已經罰很輕了
反面解釋就是未經主席同意不
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
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
為
不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
助之。
這違反了釋字585 惟其程序,如調查
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
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
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
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美國國會聽證,證人可自己帶律師
講是講立委不得洩密,但是又加了句「依法
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所以說到底還是主席說了算不是?
經主席同意就可以虛偽答覆或藐視國會嗎?翻
成白話就是你DPP就算要告某人,我韓導可以
直接用主席身分護航嗎XDDD
釋字585後面就有說必須符合權力分立
、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正當法律
程序之要求。
請問需經主席同意這樣子 有符合法律
明確性原則嗎?
因為藍白營護航的人這些日子以來一直很避
諱去談這件事,還有被抓包直接略過的
網路上的藍白粉也沒看到有人提出比較有說
服力的解釋
漏洞是真的不少啦
不要騙啦 召委國民兩黨都有
等等會不會有人跳出來講 主席同意很
明確啊
應該會看到吧 但這修法抓到司法權了
提是你國眾兩黨提的,當然是請你們解釋,
跟召委有什麼關係
應以法律定之的東西 在那邊打模糊仗
立委代表一部分人民意見怎麼中立判斷
這幾天都有法律人跳出來講法案的問題,然
而黃國昌怎麼回應的
質疑別人的立場,說對方雙標,過去怎麼不
罵DPP
因為藍白想擴權當人民的老子
啊主席是誰?立法院長嗎?
還是任何一個立委都可以當主席?
主席當然是花蓮王阿
法官直接廢除了,以後黑道堂口開刑堂
老大說了算
馬文君主席,然後要國防部交出設計圖
你看過那個法律修一次就完成,都馬是邊用
邊修
90
Re: [新聞] 苗博雅:受國會調查找律師要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奇怪 苗博雅自己也是學法律的 怎會把詢問那兩個字給篩掉?27
[討論] 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 好爽藍白二讀通過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 員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還可以請律師 被立法院抓去拉正 主席不同意連律師都不給你 直接把立法院當私設刑堂欸 有夠爽24
[黑特] 藍白聽證不讓被質詢人可以自由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藍白再修正動議 第五十條之二 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 到場協助之。 你在外面被告都可以直接尋求律師協助 來立法院聽證會還要主席同意才可以請律師耶12
Re: [新聞] 「法律沒定不能反質詢」蘇貞昌嗆藍:沒本院 : 黨團發文給立法院長游錫堃召集朝野協商,落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不得反質詢的規定。 蘇 : 貞昌今赴立法院備詢前受訪表示,立法院所定法律,從沒有說「不能反質詢」這幾個字 ,8
Re: [新聞] 藐視國會立院表決完成二讀 官員虛偽陳述很多人說涉及國防外交機密的可以不答,這太小看國昌了 如果是這樣,那根本監督不到境外勢力與政府勾結 或者是「完全沒有畫面」可以無限重演 中央社這篇比較詳細:5
[黑特] 黃國昌下令禁止平民百姓請律師《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增訂:「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 時得協同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換言之,如果主席不同意,你就不能請律師 。 可是,美國眾議院委員會規則Rules of the Committee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 ves Rule 8(j) Hearing Procedures聽證程序(1)(i)...... Witnesses at hearings mayX
Re: [討論] 小草詢問:為什麼請律師要經主席同意?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五十條之二,「接受調查詢問之人員,經主席同意,於必要時得協同 律師或相關專業人員到場協助之。」 塔綠班自顧自的把詢問"兩個字拿掉 變成"接受調查之人員"在這裡戲耍~ 我只能說2
Re: [轉錄] 特急件小周的人渣文本 國會改革名詞內涵25條二讀的版本 質詢之答復,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之外,並不得反質詢。 被質詢人除為避免國防、外交明顯立即之危害或依法應秘密之事項者並經主席同意者外, 不得拒絕答復、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 被質詢人非經立法院院會或各委員會之同意,不得缺席。X
Re: [黑特] 被調查人=證人?拒答不會藐視國會 不自證己罪原則仍有適用 出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之國家機密事項。 二、逾越聽證會調查之目的所提出之詰問或對質。 三、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得拒絕證言之事項。- 首先藍白一直說我們抄美國的阿 沒錯,美國的確有藐視國會罪 但美國憲法是三權分立, 我們是五權分立 英國沒有實質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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