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蔣萬安的卡提諾法學】
中華民國《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75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
所以新壽簽的所有合約由新光承受
就算裡面規定
此合約地上權在被合併後不得轉讓給存續公司
那也是跟公司法明顯抵觸
當然就依照民法規定合約條文無效
好的
上完了
卡提諾學院下課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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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被告的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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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Supasizeit (203.204.195.174 臺灣), 10/11/2025 00:46:42
你這反串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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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新壽稱「新新併」是強制解約 蔣萬安冷笑表態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 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 法人合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 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41
Re: [新聞] 「新新併後收回T17、18」 蔣萬安:目前看來台北市政府還真的可以直接解約收回土地的 北市法務局昨指出,根據北市府與新壽公司簽訂地上權契約規定,乙方(新壽)與他法人合 併後由存續法人繼受本契約各項權利義務,需要先經甲方(市府)同意。 目前看來當初地上權合約裡面 有規定若乙方被收購或是合併18
Re: [討論] 章萬安說新壽已經不存在了!剛剛查了一下 企業併購法 第24條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新設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繼續中之訴訟、非訟、仲裁及其他程序,由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承受消滅公司之當事人地位。 嚴格來說,我能理解16
[討論] 新新併影響T17、T18主體?李四川:不同意輝達進駐北士科建設台灣總部還在卡關,也越來越受到各界關注,由於明年元旦,預計新 壽與台新人壽將合併,以新壽為消滅公司、台新壽為存續公司,將更名為新光人壽,台北 市副市長李四川今(9)日表示,年底假設新壽因「新新併」要來變更地上權主體,北市 府原則是不同意,也許會依照合約來解約。 -------------------12
Re: [新聞] 電信聯姻又一樁 遠傳宣布吸收合併亞從上次台星合併到現在亞太合併 一直都有出現一個聲音 說舊公司的已經被消滅新公司可以不承認 這個說法問題其實滿有問題的喔 首先公司法關於合併的章節中有明確的規定9
Re: [情報] 一平竊取大谷金額1600萬鎂台灣的法律是因為民法設立了一些規定,讓其在法律上的效力「無效」 所以「賭債不是債」 民法第71條規定: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民法第72條規定:X
[討論] 14億2300萬人投票決定統一制度賴清德的公司併購論意思就是原本就是中華民國這老公司因其下員工(共產黨)不滿制度 (民主制)而出走自立公司(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主義制),現今自立公司做大了要來併 購老公司 依照公司併購法4-3 由新成立之公司概括承受消滅公司之全部權利義務;或參與之其中一公司存續,由存續公![[討論] 14億2300萬人投票決定統一制度 [討論] 14億2300萬人投票決定統一制度](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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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籃協「選秀指引」及「懲處辦法」我只在學法律,但因感於籃協這次訂的「中華民國籃球協會籃球聯盟選秀指引」及「中華 民國籃球協會聯盟球團球員懲處辦法」關係重大(全文在上兩篇,以下分別以「選秀指引 」及「懲處辦法」簡稱之),拋一些討論點,請不吝提出看法或指正。 看到這兩項規範,我認為以下問題值得探討: 第一、籃協有無權限制訂這些規範?![[討論] 籃協「選秀指引」及「懲處辦法」 [討論] 籃協「選秀指引」及「懲處辦法」](https://ctba.meetagile.com/images/ctba-og-image.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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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該收足違約金嗎?這個不知道買方有沒有在上PTT啦? 如果有的話還可以用一招試看看 就是這個合約 自始至終都是無效 連一毛錢都不用賠! 民法雖然是很自由![Re: [請益] 該收足違約金嗎? Re: [請益] 該收足違約金嗎?](https://img.youtube.com/vi/zOSt0Fkei78/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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