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陳佩琪可能依照貪污被重判七年
※ 引述《goldenfire (耶穌流刑獄情指黑中心)》之銘言:
: 如題
: 剛剛看了一下黃帝穎在年代向錢看解釋
: 他說陳佩琪開人頭公司這件事情可依照職務詐取財物罪去偵辦
: 因為公立醫院醫師每個月都會領不開業獎金
: 陳佩琪開人頭公司這件事情就明顯違反不開業的要求
: 檢察官曾經對類似行為討論,認為這就跟高虹安貪污助理費一樣意思
: 公職醫師詐領公款
: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看來佩琪有機會關比阿北久
: 但往好處想,至少監獄有我們政壇張淑晶 高虹安相互照應
: 一起收獄友公雞精
不知道律師說的是不是這個
(關鍵字: 不開業獎金 貪污)
法務部司法實務研究會第 52 期法律問題
法律問題 :
衛生機關為鼓勵公立醫院等醫療保健工作對於院內事務全力以赴,加強為
民服務,而設立不開業獎金辦法。凡未在服務單位以外自行開業,或未在
其他單位兼職者,每月可向其服務單位請領不開業獎金新台幣數千元:否
則,不得領取。甲、乙兩位醫師均為公立醫院醫師,甲在宅設立診所,於
下班時間執行醫療業務,乙在下班時間至私人醫院兼職執行醫療業務,每
月均向其服務單位請領不開業獎金,在請領不開業獎金之印領清冊載明其
未自行開業或在其他處所兼職,並親自簽名蓋章分別領取不開業獎金。法
院應如何適用法律?
研究意見:
甲說:依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罪處斷。
理由:本條明定「利用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而非「利用執行職業之
機會,詐取財物」。因此,祗需詐欺行為與其職務有關,即構成本
罪,不以行為人合法或違法執行職務為要件。領取不開業獎金之條
件有二:一 為公立醫院等醫療保健工作人員,二 為未自行開業
或兼。從而,有此職務而又自行開業或兼職,或無此職務者,均不
得領取該項獎金。甲乙兩人雖以醫師資格開業或兼職,若無公立醫
院等醫療保健工作人員之職務,根本無請領不開業獎金之資格。因
此,甲乙兩人以其只在服務單位執行業務而未自行開業或兼職,向
服務機關領取不開業獎金,即係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 (最
高法院七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七九○號判決、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八十
三年訴字第三六九號判決) 。
乙說: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論處。
理由: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係以利用合法或違法執行
職務之機會詐取財物為要件,非以詐取公有財物為要件。必行為人
利用其職務詐取財物,始足當之,如與職務無關,即無利用其職務
上之機會詐欺可言。甲、乙兩人係以醫師資格自行開業或兼職,非
以公立醫院等醫療保健工作人員之職務自行開業或兼職,其領取不
開業獎金與其職務無關。因此,甲、乙兩人並非利用執行醫療職務
之機會對病患或其服務單位施用詐術詐取財物,乃單純向其服務單
位詐取財物 (台灣高等法院八十四年上易字第十七六五號判決) 。
丙說:應為無罪之判決。
理由:公務員服務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務員除非法令所定外,不得兼任他
項公職或業務。甲、乙兩人違反規定在外開業或兼職,而又領取不
開業獎金,乃單純違反前開規定應否繳回獎金之問題,不能遽以刑
責相繩。司法行政部六十七年行二十七日 (67) 刑二函字第三七八
號函亦稱:公立醫療機構醫師領取「醫師獎勵金」後,仍利用業餘
時間在外開業或兼業者,僅屬有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問題,尚不
構成刑責。
初步結論:擬採甲說。
研究結論:應視與其職務是否有關而採甲說或乙說。多數採甲說。
法務部檢察司研究意見:
以研究意見結論為甲說為當 (法85檢 (二) 字第一○三三號函參照) 。
補個法條
第 5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意圖得利,擅提或截留公款或違背法令收募稅捐或公債者。
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未遂犯罰之。
哇,這條有罰未遂犯
--
應該是既遂了,因為公司已成立
當初閉嘴就好了 禍從口出
看起來只討論執行醫療業務行為?
影片有提到這段,看起來很嚴重,難怪
民眾黨的人都不敢對這件事亂發表意見
。當初柯粉也是對黃帝穎很不屑,但他
對法律的見解真得屌打黃國昌
這件事情早就有的定論了,當初在給不執
開業補助的時候,就有提出如果拿了錢還私
下開業算什麼,後來決定如果有人這樣幹
,就算是貪污
嗯,一樣留著去跟法官講吧
好奇問一下,咖啡廳還沒開,pg只是投資
,這樣也算兼差嗎?
詐領「不開業獎金」,開公司就是開業啊
這個我是保留啦,我覺得高機率會無罪
黃在電視上當然會講得誇張一點
畢竟名義上是兒子開,實務上也沒運作
要凹應該有很多辦法可以凹
跟高虹安那種證據確鑿的還是差蠻多的
如果pg這樣開業沒事,以後誰還要理你,
反正捉到也沒事,捉到再說
還在講營業沒有應該沒事?當你登記的那
一刻就已經成為開業的事實了好嗎
「不開業獎金」不是「不營利獎金」
不要說被判七年 光是起訴就爽
PG說有意圖不就也中?
只要想到未來不止土城找安 還有土城選哲
更是土城配琪 讓我這個十幾年的柯黑滿
滿的幸福感
昨天peggy要出門發現都記者,馬上
折返然後還打電話給同事跟同事說她
現在沒辦法出門、幫忙打卡,結果這
段完全被記者拍到,如果有好事的記
者去查她昨天的出勤紀錄就好笑了
幫忙打卡其實也是有問題的
這家人就走後門耍特權習慣了
鮭魚:窩只有意圖(打電話給同事) 沒有犯
行(同事幫打的)
上班舉手之勞幫同事「代打卡」?律師:
別傻了,這是詐欺、偽造文書的刑事犯罪
!
要釐清的就登記不是他名子,他可以說他唬爛
萬一檢察官有證據,那就是明知不可還開公司
除了多一條人頭的事,還沒辦法說忽略了法條
就要去查資本額10萬誰出的,金流對一下
媒體大眾面前前講是她找兒子當人頭。檢查官
法官面前講她是護子心切,那是兒子自己開
的。無罪謝謝
from你所不知道的雙面PG
公司已經成立了不是沒有營業不算
這基本上是自爆
沒實際盈利應該沒事
可以跟柯住雙人套房,娶抹當娶陳佩琪
黃帝穎就是那個2015說馬英九關定了
然後2016之後就不提馬英九的律師
樓上搞不清楚,馬英九沒有被關是為什麼
?當時怎樣幫馬英九這找理由還有余文出
來抗罪,跟黃他的法律見解有關係嗎,我
就問你宋代公使錢你知道說什麼嗎,法官
還拿來用
黃帝穎2015講洩密案 跟余文毫無關聯
柯氏夫婦有余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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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PG也可能7年欸剛剛看狠狠抖內幕 律師發言: PG在公立醫院上班 公立醫院有個不開業獎金,若你有開業又有領獎金 因職務之便詐取財物,有可能會觸及貪汙治罪條例,一樣低標7年9
[問卦] 陳建年邊當警察邊出唱片 算違法兼職嗎安安啦 著名的原住名歌手陳姓員警 在警察單位服勤期間 多次兼職當歌手 開演唱會 發唱片還拿金曲獎 這樣有沒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規定:12
Re: [新聞] 愛莉莎莎粉的反擊 台大醫蒼藍鴿一戰成名被檢舉!院方調剛看國考版就這公立醫院的住院醫生是不是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戰了起來。 小弟查了一下,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9條規定,住院醫生是用聘用人員條例聘用。 銓敘部過去解釋函令,也有提到聘用人員有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那台大醫院住院醫生應 該算公務員服務法適用範圍。 銓敘部85.2.27.(85)臺中甄一字第1256915號函: 聘用人員聘用條例之聘用人員,係公6
[討論] 陳佩琪會吃貪污治罪條例?陳佩琪任台大醫師公職 醫師不開業獎金 「醫師不開業獎金」非僅單純鼓勵醫師不開業或兼業,專心從事衛生行政工作之獎勵性質 ,而是更具積極延攬醫療機關醫師人才,健全醫療保健政策核心價值6
Re: [新聞] 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遭批破壞文官體制隨便看一看,這個?? 順道引公務員的來比對一下 (兼任職務限制) 第三十條 聘約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 得兼薪。6
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北檢昨天早就回答過了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4
Re: [新聞] 台南議會前議長賴美惠涉詐領232萬助理費公文書罪嫌起訴賴美惠等5人。 有人說怎麼不是貪污罪起訴,會這樣講代表這個人連中文都看不懂 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是什麼罪? 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的第一項第二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1
[討論] 浮報助理費也是違法的喔不是說真的有聘用就合法喔 浮報也是違法 比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參照 節錄1
Re: [討論] 還有人不懂高虹安到底怎樣貪汙的喔 ?大家可看一下當時起訴時的QA就比較一目了然拉。 大家可以看到為何檢方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詐取」條件看起來有 兩個 : 1.虛(浮)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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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傭兵陣亡率幾乎是100%吧34
[黑特] 不知道大家對466塊判兩年怎麼想?40
[討論] 大小藍支持者無業又孬種21
[討論] 高虹安貪污案31
Re: [新聞] 板橋府中電梯下墜 受害者脊椎斷裂命27
[轉錄] 沈伯洋FB 陳玉珍、李彥秀、王鴻薇硬闖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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