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還有人不懂高虹安到底怎樣貪汙的喔 ?
大家可看一下當時起訴時的QA就比較一目了然拉。
大家可以看到為何檢方認定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的「詐取」條件看起來有兩個
:
1.虛(浮)報
2.繳回差額˙
所以高的律師策略應該就是主張都是實報,沒有所謂的虛(浮)報,然後會期望如果兩項條件如果其中一項不存在這樣是不是就有機會不算詐領。到底詐領成立是兩條件缺一不可 還是 一項有就成立 就要看法官最後怎麼判。
但是「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這件事實還是存在所以被判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可能性還更高。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308140095.aspx
為何認定被告等人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本案詐領助理酬金(薪資)的方式,是將助理月薪以少報多,多報的差額須要繳回;助理加班費除高虹安每月同意給予的「獎金」可實際領取外,其他申報加班費差額均應配合繳回供高虹安自行決定運用,因此被告向立法院申報的金額與助理實際可領取的金額不符,顯屬不實。
為何認定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
1.屬利用職務上行為 :高虹安身為立法委員,具有審核決定如何分配其辦公室各公費助理酬金及同意核給助理加班費的權限,且須於申領文件上親自簽名或蓋章,因此關於立法院公費助理酬金及加班費的申報,應屬高虹安職務上權限。
2.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高虹安自始無意給予助理虛(浮)報差額的金額,而是透過將願意配合繳回的助理,以虛(浮)報、總額報滿的方式向立法院請領助理酬金、加班費至法定上限金額後,扣除高虹安實際要給予助理實領的薪資及「獎金」後,要求助理繳回差額,核屬詐取財物的行為。
為何認定被告有不法所有意圖?
1.立法院按月撥付至高虹安薪資帳戶的問政相關業務費用共計7萬餘元,未見她將此拿出用於辦公室相關事務。
2.高虹安主觀上要將每月助理酬金總額報滿接近42萬4360元上限、助理加班費報滿至8萬4872元後,再將酬金差額、加班費與獎金差額要求助理繳回,挪作他用。
3.繳回金額於零用金等支出帳記載「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頭痛藥」等明顯私用於她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支出等問政費用?
依目前最高法院實務多數判決見解,均認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僅能用於支付公費助理及私聘助理的薪資,始欠缺不法所有意圖,若將之挪用於議員服務處相關開銷支出、選民服務的相關費用等,仍具不法所有意圖,而應論以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本案高虹安將虛(浮)報的助理酬金及加班費作為其委員辦公室運作支出及其私人使用,均於法不合。
本案認定的詐領不法所得金額?如何計算?
浮報助理酬金(薪資)差額共8萬4126元、虛(浮)報助理加班費差額共54萬1112元,總計62萬5238元(從寬依助理實際繳回差額的金額);再扣除其中用以支付助理或其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法院實務見解認可扣除),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合計46萬30元。
認定不法所得的金額為何比虛(浮)報差額少?
本案認定的不法所得是以助理實際繳回的差額為主(採對被告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且尚須扣除助理因虛(浮)報金額而增加的勞保、健保費用、用於支付助理、私聘助理的薪資等。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起訴助理的理由?
助理黃惠玟、陳奐宇、陳昱愷於偵查中均自白犯罪,自承知悉申報的金額與實際領到的酬金、加班費不符,並知悉要將差額繳回的用途;王郁文雖否認犯罪,他也認知是「幫忙領加班費」出來,因此認定助理均知情並配合高虹安詐領款項。
被告李忠庭獲不起訴處分的理由?
民國109年2月至110年3月間,李忠庭有實際任職於高虹安立法委員辦公室,並從事助理工作,雖然每月領取公費助理薪資金額不一,但並無詐領(也無配合繳回)情事。
為何僅起訴詐領109年間的酬金、加班費?
本案依查得的事證,僅足以認定109年間的虛(浮)報、詐領情形,其餘年度並無積極證據可資證明。
※ 引述《Fanling (涼月清酒)》之銘言:
: 高市長的這案子,終於進入密集開庭的程序了
: 希望能在上半年有個一審判決
: 雖然到時高市長一定不認輸而上訴
: 雖然大家正反2方都不斷的提出法條,判例,心得來不斷的辨護
: 但延伸來思考一下,為何普遍都認為不可能沒罪
: 1大家可以接受立委在聘僱助理時,簽約一口價,需要加班時,就加班,立委跟立法院申
: 請加班費多少,都不關助理的事,立委高興給多少獎金?就給多少,助理只能謝主隆恩?
: 這合理嗎?
: 更不用說捐出來,然後用途呢?
: 有沒有私人用途?
: 其實答案很明顯?
: 就像在外私人公司工作,有誰可以接受,自己辛苦加班,然後加班費被要求回捐給辦公室
: 然後被老闆,主管拿來私人用途
: 享受?
: 真的,人不要為了護航,而喪失基本的道理觀念
--
登載不實就不用討論了
應該說訴訟程序還沒走到這個子項
現在是市長保衛戰 其他都不重要
辯方策略
水母被起訴就是她離職了還當人頭浮
報加班費
樓上水母這部份好像有說明了
水母只說對她有利的部分 事實是法官
查扣她們的手機作證據
檢察官都說沒有了。還在搞笑喔
噓樓上
12
首Po我剛看推文有人這樣說 → zixiang: 最後兩段就互相矛盾 223.140.215.22 03/14 17:11 → zixiang: 浮報就是沒加班 結果你檢察官說我不在乎 223.140.215.22 03/14 17:11 → zixiang: 有沒有加班 223.140.215.22 03/14 17:11 我簡單說明高虹安貪汙的犯案手法好了28
不是呀。 第一 檢察官自己都說每個助理都有加班的事實, 那何來向立法院詐領助理加班費的問題? 沒加班事實,請領加班費才是詐領吧。76
錯了 加班費進到助理戶頭 助理拿去使用 才是沒問題的 加班費最後進到立委手上 那就叫做詐領 因為這筆錢是要給主裡的 不是給立委的 不要跟我說助理自願回捐3
7: : : → zixiang: 浮報就是沒加班 結果你檢察官說我不在乎 223.140.215.22 03/14 1 7: : : → zixiang: 有沒有加班 223.140.215.22 03/14 1 7:46
"辯方律師進一步舉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判決中,雲林縣議會證稱「核 撥公費助理費用至助理帳戶後,該費用即屬私款,取得人即得自由使用,若其願意捐出, 或為其他使用,雲林縣議會並無干涉之權利。」" 高的律師其實重點很簡單:依照判例,詐領加班費是否成立的定義,應該只限於有沒有工作 事實跟有沒有人數(人頭)浮報。既然實際有加班有領加班費,那加班費怎麼用是領到加班X
問題點一大堆 塔綠班到現在還卡在時空裂縫 讓人苦笑不得啊...... 疑點一:炒了這麼久還沒抓去關?(冷飯熱炒?) 疑點二:法官漏記有利證詞?(國防部?)44
高市長的這案子,終於進入密集開庭的程序了 希望能在上半年有個一審判決 雖然到時高市長一定不認輸而上訴 雖然大家正反2方都不斷的提出法條,判例,心得來不斷的辨護 但延伸來思考一下,為何普遍都認為不可能沒罪2
之前一堆低能兒綠狗提到的案例。 絕大多數被判刑的原因是人頭助理。 就是只掛名領錢的人頭助理 這種人頭助理案子都是穩死的。 另外說自願捐出4
借標題問一下,私人公司會有一些特殊津貼. 像是主管津貼,部門大老闆要求要拿出部分作為部門活動之用. 像是旅遊/聚餐/尾牙抽獎之類的活動. 這樣有犯法嗎? 印象中待過的公司很多都會這樣做. --16
人頭帳戶這就舊時代的玩法啊 其實高宏安就是典型的人生順遂體制上走上去的 一堆人幫他 所以你看它相對光鮮亮麗地 年輕 啥都拿到了 這些不成文案例 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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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安案件 起訴資料整理高虹安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背信罪不起訴處分 李忠庭 貪污治罪條例 不起訴處分 陳奐宇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王郁文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 黃惠玟 貪污治罪條例 起訴15
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33律師有夠棒的,很少看到有律師是這樣幫當事人辯護捏! 所以33律師現在是不否認起訴事實,要主張北檢起訴法條錯誤而已嗎? 這樣開庭那天是要全案坦承不諱,但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鑒請鈞院從輕量刑? 如果33律師要這樣辯護也是只能給33律師拍拍手而已啦。 先不管33律師玄妙的辯護策略,33律師拿最高檢的見解根本「竹篙湊菜刀」7
Re: [問卦] 捐個加班費過份嗎?擷取檢方起訴重點 檢方表示: 高虹安自民國109年2月27日起至109年11月止,要求公費助理黃惠玟等人配合,以虛報或浮報助理每月受領酬金、加班值班費到預算上限金額,並將虛報或浮報酬金差額、加班費差額繳回給高虹安,供高虹安自行決定用途及運用。 北檢統計,高虹安浮報助理酬金及加班費共計62萬5238元,扣除實際用於支付公費或私聘助理薪資、獎金共16萬5208元,總計詐得46萬30元。北檢查出。 高虹安將這些款項用在餐飲、禮品、花籃、紅包、高鐵、計程車等個人支付的零用金支出,甚至高虹安的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醫藥費等個人使用。6
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北檢昨天早就回答過了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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