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為什麼不用判十年的法條去起訴
為什麼北檢是用七年以下的第五條去起訴
而不是十年以上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他不是立委去壓迫助理怎麼會有這事情
我覺得他還要外加第四條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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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1.71.212.144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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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搞定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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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搞定司法是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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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衛文被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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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有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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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怕新竹的案子加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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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下半輩子要在牢裡過了
爆
Re: [新聞] 台電凹廠商幫立委買電腦 竟害經理慘丟30見鬼了!!?? 藉勢藉端勒索的民進黨立委邱志偉反而沒事?? 貪污治罪條例 第 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6
[討論] 我原本以為高虹安的核心問題不是貪汙我原本以為高虹安所犯的核心問題不是貪污 而是不該強迫員工捐薪水 這種慣老闆的行為 實在令人髮指 但頂多是道德問題 而非法律問題 直到我讀了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6
Re: [討論] 我來讓柯粉直接破滅 對高虹安的最後希望先說我不是故意要酸你的 但我真的覺得不是5-1條耶 一般議員詐領助理費是用人頭 這些人頭是配合議員的 是心甘情願的 所以用的是貪汙治罪條例 第5-3條3
Re: [新聞] 選罷法第廿六條 通過行政院版本: : ※ 文章網址: : 推 hydra3179: 不過致中回鍋從政,也沒地方選得上了吧 59.124.165.188 05/26 16:48 : 推 QQFU: 賴的黑金槍真厲害,完全切割中 101.12.89.153 05/26 16:49 : → tinmar: 現有法律縣市首長二審還沒定讞 都能去職了 59.115.159.217 05/26 16:491
Re: [新聞] 快訊/拒絕黑金槍毒!「選罷法」明定:就沒有丫! 以現在現任地方的政治人物,就是邱莉莉! 問題是你用貪污治罪條例,也不可能求刑到十年好不好! 第 4 條X
Re: [新聞] 高虹安快看!替前議員陳粹鑾脫罪扯「回捐還是一堆白鼻粉跳針說這是人頭詐領,有實際做事就沒問題 就以內文提到的鄭女為例: 3.陳粹鑾、王美珠均明知陳粹鑾僅係以月薪2萬2000元之薪酬聘僱鄭晴予擔任公費助理, 見年輕識淺之鄭晴予除提供身分證影本等物以完成聘書之製作外,並旋依指示將申領公費 助理薪酬帳戶之存摺、印章、提款卡等物一併交出,未有任何異議,認有機可趁,竟意圖1
Re: [討論] 有人可以簡單介紹一下高虹安事件嗎沒有紀錄檢察官就必須去證明戶頭都是由議員去動支還有助理並沒有實質 執行助理工作,否則就是前面說的法律並沒有規定你不能捐出你的所得給 議員 法律僅規定對同一政黨上限是30萬,對同一人或組參選人上限是10萬 另外規定2000以下的實物政治獻金免紀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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