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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時事小整理 | 高虹安貪污遭判法院判決新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討論] 時事小整理 | 高虹安貪污遭判法院判決新作者
magelinus
(守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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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 https://tinyurl.com/4xrk69jn

[前情提要]
1_被告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等5人
1-1_高虹安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1-2_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
1-3_黃惠玟(小兔)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
1-4_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

[主文]
2_事實摘要
2-1_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皆為高虹安之公費助理<--此為真正的助理薪資。
2-2_高虹安明知立法院編列之公費助理補助費用,包括酬金及加班費,是由立法院直接撥入各公費助理個人之金融帳戶,並非立法委員薪資的一部分,亦非對立法委員個人之實質補貼。
2-3-1_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黃惠玟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為7萬元、6萬7,360元、6萬7,161元或7萬2,0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
2-3-2_由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陳奐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各為8萬元或7萬5,161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
2-3-3_黃惠玟依高虹安之指示,接續向立法院浮報王郁文於上開期間之酬金為4萬7,290元或4萬8,500元,並以浮報後之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當月加班費,而浮報加班費。

3_認定事實及論罪說明
3-1_高虹安、王郁文均否認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3-2_陳奐宇、黃惠玟對於上開2罪,則皆予坦承。
3-3_除有高虹安等4人及證人李忠庭、吳達偉、陳瑋希、謝寧、蔡維庭等人之供述及證詞外,另有金融帳戶之交易明細、薪資作帳表、辦公室零用金收支帳、對話紀錄、助理遴聘異動表、聘書、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助理勞工退休金暨勞保、健保按月提(扣)繳明細表、助理延長工時等經費請領名冊及付款憑單等證據可以佐證。
3-3_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總結]
4_量刑說明
4-1_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均不具公務員身分,且可罰性較輕,故皆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4-2_陳奐宇及王郁文之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各與高虹安及黃惠玟之共同犯罪所得均在5萬元以下,故皆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減輕其刑。
4-3_陳奐宇及黃惠玟犯後坦承犯行,且犯罪情狀顯可憫恕,故皆依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
4-4_陳奐宇及黃惠玟雖均於偵查中自白上開貪污犯行,然未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故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2項前段減刑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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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的本質]
戰前:政客輸出口號,富人輸出錢財,窮人輸出孩子。
戰後:政客收穫權力,富人收穫財富,窮人尋找孩子的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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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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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adult 07/26 22:45檢察官說小兔他們沒有不法所得,被法官

Mradult 07/26 22:45算出來,也要算在他們身上喔?

scratch01 07/26 22:47法官算很偏高跟水母了

scratch01 07/26 22:47但這兩個很不爽,感覺檢察官也不爽

chrisjohn214 07/26 22:47看起來最後反而是浮報的部分定罪

scratch01 07/26 22:48因為這兩個都很不爽的嗆檢察官

hellogym 07/26 22:48浮報薪資 笑屎 這個一定有罪的阿

hellogym 07/26 22:48你亂報加班費 用人頭還不會判這麼重XDD

chrisjohn214 07/26 22:49真的有夠傻的,這種金額找郭台銘支

chrisjohn214 07/26 22:49援一下就有,搞成這樣,唉

chrisjohn214 07/26 22:50現在真的是神仙難救無命客

MVPGGYY 07/26 22:51這種都是認罪會輕判

jorden 07/26 22:55態度不佳 檢察官還只在低消上加四個月 很

jorden 07/26 22:55好了吧

rayven 07/26 22:55水母是今天最大的贏家

timeriver235 07/26 22:57浮報薪資+浮報加班費

teke 07/26 23:01理工女的工科數學是楊文科教的 都是 they

teke 07/26 23:01的錯

小兔後來透露,高曾找他們統一口徑。 但這種罪證確鑿的事情(跟公家機關報帳得附很多資料佐證), 真的幫忙串供反倒害死高以外的人(高已經半條腿踏進進修中心了)。 所以私下其他人都同意該據實以報(沒好處啊)。

※ 編輯: magelinus (101.136.189.237 臺灣), 07/26/2024 23:05:11

PRME 07/26 23:18其實就先浮報薪資和加班費,多的拿出來當公

PRME 07/26 23:18積金,因為一開始談的薪資是一口價,責任制

PRME 07/26 23:18。其實只是方便行事,直接判

PRME 07/26 23:19貪汙,笑死。其實就制度問題。

PRME 07/26 23:19這不就和空印案一樣

原應由高虹安個人支付之非用(雙眼皮貼、衛生棉、洗頭、卸妝棉補充包、頭痛藥、台大 醫藥費、高虹安個人餐費等)之支出, 她拿「公費助理經費」來支應,這穩死的。 她甘冒此險可能是之前遭資策會控告,在任職期間跑到美國念書拿學位, 並將任職期間參與的研究成果,拿去登記到民間公司名下, 好像沒啥事,就誤以為好運都在她這邊?

MayDayFebrua 07/26 23:23推整理

hankwtc 07/26 23:31根本沒講王郁文為何不認罪還能給緩刑啊

真正犯貪汙罪的只有高虹安,其他人沒相關事實。 前面關於顏寬恆的小整理裡面也有這類判決, 就是侵佔國土一事,因為底下的人先前跟國土署簽訂認養協議, 所以能使用不構成竊佔罪之要件。

※ 編輯: magelinus (101.136.189.237 臺灣), 07/26/2024 23:36:41

Supasizeit 07/27 00:11所以有沒有加班 不重要惹

重點在於以助理經費名義的款項, 至少要用在助理身上,就算是讓助理們聚餐,出國旅遊都好, 高虹安太過貪心,連這點小錢也要貪(一點都不給助理), 還是留下很多紀錄的貪。

※ 編輯: magelinus (101.136.189.237 臺灣), 07/27/2024 00:5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