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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強吻鍾沛君二審判11月 朱學恒將入獄

看板HatePolitics標題Re: [新聞] 強吻鍾沛君二審判11月 朱學恒將入獄作者
ota978
(流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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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kevin05233 (kk)》之銘言:
: 中華民國台灣的法律我真的不懂了..
: 前幾天 基隆 貪污民進党議員
: 認罪 有悔意 緩刑!
: 朱學恒 酒後亂性
: 自首 自告發 有悔意
: 判11個月
: 對啦 你們會說 是對方不想和解啦
: 我就法盲啊
: 我只知道
: 原來酒後亂性 比貪污認罪還嚴重


因為有個 製造恐龍法官的法條 刑法第五十九條之酌量減輕其刑





原來 法律有條 不成文的"認罪獎勵"

意思是只要你認罪 讓案件後面審理得以順利進行


法官就可以 給予減刑 (減刑多少 完全看法官心情給的 可以好到 打對折 十年變五年或是緩刑 完全不用關




恐龍法官 各種離譜輕判 就是這樣來的 法律法條變成參考用 量刑全看法官心情




只要你不認罪 增加法官審理難度 不好意思 那就從重量刑 (扣上你難搞 惡劣罪名)
就像高虹安這樣 明明是輕罪 因為你不認罪

讓法官不能輕鬆辦案 增加法官業務

因此法官 就能從重量刑 逼你就範




(至於 你是不是因為自認無辜 罪不至此 而據理力爭 維護清白) 抱歉法官完全不是這樣想

因為在法官眼中 你不認罪就是找他麻煩



所以才會出現台灣這種 明明罪行重大 砍人傷害 詐騙幾百萬 只要認罪

都被 不成比例的輕判幾年


反而像高虹安助理 這種才幾百塊 就被以貪污論處





以下舉例 如:刑法第59條

均坦承犯行,不僅減少司法資源之耗費,亦已深知其行. 為甚為不當 ... 經查,被告始 ~~~~~~~~~~~~~~~~~~~~~~
終坦承犯行,已據原審考量其犯後態度;而衡. 酌被告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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